我國現行天然氣定價機制可以概括為國家調控下的成本加成定價方法。
天然氣價格分為出廠價、管輸費、城市門站價和終端用戶價四個環節,定價以行政為主市場為輔,由政府部門根據生產與供應成本再加合理利潤確定。
其中,出廠價和管輸價由國家發改委制定,城市配送服務費由地方政府制定。
用公式表示為:終端用戶價=出廠價+管輸費+配氣費
試點地區 | 非試點地區 | |
定價方法 | 市場凈回值法 | 成本加成法 |
做價方法 | 分省制定統一的門站價格 | 區別氣源、路徑,分別制定出廠價格和管道運輸價格 |
定價權 | 國家制定的統一門站價格為最高上限價格,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這一價格水平的前提下,自主協商確定實際交易價格 | 出廠價和管輸價由國家發改委制定,城市配送服務費由地方政府制定 |
調整機制 | 門站價格實行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可替代能源價格變化情況,每年調整一次,并逐步過渡到每半年或每季度調整 | 發改委調整(自2005年調整過三次) |
非常規天然氣定價 | 對頁巖氣、煤層氣、煤制氣三種非常規天然氣,出廠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進入長途管道混合輸送的,執行統一門站價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