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劃轉社保新政亮點:國企全覆蓋 總額數萬億

國資劃轉社保新政亮點:國企全覆蓋 總額數萬億
2019年09月21日 11:15 一財網

  原標題:國資劃轉社保新政五大亮點:國企全覆蓋,總額數萬億,短期難影響股市

  經過一年零十個月的漫長試點之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進入了全速推開階段。納入劃轉范圍的中央和地方國企將在未來的15個月內基本完成劃轉。

  20日,財政部等五部門對外公布了《關于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財資〔2019〕49號,下稱《通知》)。

  《通知》對國資劃轉社保提出了時間、股權劃出劃入雙方的義務、劃轉責任主體以及規范劃轉操作四方面的要求,并將《關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有關事項的操作辦法》(下稱《操作辦法》)作為附件,要求全國劃轉工作嚴格遵照《操作辦法》執行,規范劃轉操作。

  《操作辦法》是2017年11月國務院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后出臺的第一個實施細則,也是對近兩年來試點經驗的總結。《操作辦法》正視了此前劃轉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并提出了具體的解決辦法。第一財經就《操作辦法》采訪多位專家,對其中的五大亮點進行了解讀。

  亮點一:明確劃轉企業的界定標準,中央地方國企全覆蓋

  2017年11月,國務院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國發〔2017〕49號,下稱《實施方案》),決定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劃轉對象為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

  《操作辦法》確定了劃轉范圍和劃轉對象,對大中型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劃型標準做了界定,規范了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企業的劃轉操作。

  《實施方案》提出“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操作方法》對這些“除外項”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與之前的原國有股轉(減)持政策相比,《實施意見》發布后的這一輪國資劃轉是全方位的,沒有任何例外的,涵蓋了所有的上市國企和非上市國企,也涵蓋了所有大中型中央國企和地方國企,以及所有的大中型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金融機構。

  《操作方法》提出,納入劃轉范圍的企業,對其由國家直接出資形成的國有資本實施劃轉;對于多元持股的企業,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須分別劃轉各國有股東所持國有股權的10%。

  各方對于國資劃轉社保的規模估算不一。中國企業研究會研究員劉興國認為,預計可劃轉總額將近十萬億元;中金公司按照2017年底我國國有資本凈資產87萬億元推算出可以劃轉8.7萬億元;董登新認為,劃轉國資的規模會在3萬億~5萬億元之間。

  亮點二:明確與原國有股轉(減)持的政策銜接,改革前轉(減)持企業不能抵扣需重新劃轉

  在2017年的《實施方案》印發之前,我國還曾在2001年推出“國有股減持”辦法,2009年推出“國有股轉持”辦法。此次的《操作辦法》專門就“關于與原國有股轉(減)持政策的銜接”做了五條明確規定。

  原國有股轉持方案規定,國有或含國有股的企業,上市首發或已上市公司增發收入的10%,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由國有股東劃轉或撥入全國社保基金。其劃轉規模要遠遠小于現在按企業國有股權10%劃轉的規模。

  《操作辦法》提出,按照《實施方案》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上市公司,已履行國有股轉(減)持義務的,已劃轉股份或繳納的減持資金不作為劃轉抵扣因素。

  董登新認為,這次劃轉與之前的劃轉并不矛盾,允許重復劃轉,即不管是上市國企還是非 上市國企,不管以前是否曾經做過國有股轉(減)持,這次都要按照10%重新進行劃轉,之前劃轉的并不能做抵扣,但以前沒有做過國有股轉(減)持的企業也只劃轉一次。

  《實施方案》印發之日起,原國有股轉(減)持政策即停止執行。《實施方案》印發后,若有企業仍按原政策規定履行國有股轉(減)持義務的,由企業直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可實行回撥處理。

  董登新表示,新舊劃轉政策如何銜接,是試點中遇到的一大難題。《操作意見》對此做出統一說明之后,將大力推進劃轉過程的加速。

  亮點三:明確“分紅為主,運作為輔”的收益方式,專項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實施方案》提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基本目標是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促進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

  《通知》進一步要求,加強對承接主體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劃轉的國有資本專項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稱,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后,承接主體獲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紅為主,運作為輔”。也就是說,國有資本的收益主要來源于股權分紅,今后由各承接主體的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專項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董登新表示,此次《通知》強調劃轉的國資將專戶專用,只能夠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這是一個重要信號,表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將是國資劃轉的主要受益者。

  華中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孫永勇表示,國資劃轉社保駛入快車道與這一輪社保降費是有關系的,養老保險降費會加重一些地區基金的收支壓力。

  劉興國認為,隨著國有股權劃轉的加快推進,社保基金將得以進一步充實,部分地區存在的社保資金缺口將有所緩解。而且在劃轉完成后,可相應減輕社保基金征收壓力,從而為逐步降低社保繳費比例提供空間,對降低企業用工負擔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執行研究院張盈華表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嚴格的說,并不是當前這個養老金制度本身的財務問題,而是存在視同繳費的歷史“欠賬”。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就是要把這一歷史“欠賬”補上。劃轉越早,股權收益越高,基金就會越充足,當前繳費一代的負擔就能降下來。

  亮點四:明確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劃轉,與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同步

  《通知》要求,中央和地方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開。其中:中央層面,具備條件的企業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確有難度的企業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待集中統一監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劃轉;地方層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劃轉工作。

  董登新表示,劃轉國資試點進行了一年多,準備工作是比較扎實的,預計全面推開之后國資劃撥的進展會較為順利,到2020年之前完成劃轉是沒有問題的。

  2020年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非常重要的一個時間節點。按照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時間表,我國正在加快推進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2020年要全面實現省級統籌,為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好基礎。

  董登新表示,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已經不能再等了,國資劃轉必須與省級統籌同步完成,這樣才能確保在2020年底切換到全國統籌,實現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收統支,這步跨越對于我國養老保險的改革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亮點五:明確三年以上禁售期,短期對股市無影響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經批準也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國有資本運作主要是國有資本的結構調整和有序進退,目標是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獲取更多收益,不是簡單的變現國有資本。

  在資本運作時,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并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還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和中央財政對收繳資金的具體使用辦法等另行制定。

  《操作辦法》還明確,在劃轉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出臺前,劃轉國有資本產生的現金收益可由承接主體進行投資,投資范圍限定為銀行存款、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和對劃轉對象的增資,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地方承接主體。

  董登新表示,因為有三年的禁售期,股權在三年內不能被拋售,所以在短期內對股市不會有影響,至于禁售期結束后對股市的影響,目前還不好判定。

  《操作辦法》還提出,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處置權和知情權,劃轉對象不改變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和企業原有股東可通過協議等方式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

  劉興國認為,國有股權的劃轉,使得社保基金會,或是地方新成立國有獨資企業、委托管理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成為被劃轉股權國有企業的新股東,雖然只是財務投資者,并不參與國有企業的具體經營,但作為財務投資者,也會對國有企業的經營產生直接影響,至少會在推進國有企業規范運營、倒逼國有企業改善經營績效方面發揮積極影響。此外,為了更好充實社保基金,可能還會倒逼國有企業適當提高現金分紅比例。

 

責任編輯:孫劍嵩

國有資本 董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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