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消費者請留存證據
本報記者 李萬祥
美發美容辦張卡,健身服務辦張卡,教育培訓辦張卡……如今,預付費消費模式已經滲透到各行各業,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新問題也隨之凸顯。辦卡消費該注意防范哪些法律風險?如何維權才能及時挽回損失?這些都成為消費者關心的問題。
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有關預付費服務合同消費糾紛愈發常見。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2018年度共受理并審結服務合同糾紛案件216件。其中,涉及預付費服務糾紛案件有213件,占全部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的98.6%。
記者注意到,預付費服務合同消費糾紛雖然涉及眾多服務類型,但教育培訓服務合同案件數量偏多。具體服務內容包括少兒英語培訓、藝術才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資格證書培訓、游泳培訓及其他課程培訓等。
“在該類型案件中,嬰幼兒早期教育培訓機構因缺乏監管,不誠信經營現象頻發,屢屢被訴,占我院受理全部服務合同糾紛的38.9%,涉案總金額達70余萬元。”北京三中院民三庭庭長侯軍介紹,針對早教行業缺乏統一的行業標準和監管規范等問題,北京三中院已向國家相關監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并獲得了積極回函。
據了解,在預付費服務合同糾紛中,服務提供方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服務機構缺乏資質,超范圍經營問題突出;預付費管理混亂,資金安全缺乏保護;合同制定不規范,霸王條款泛濫;服務內容無統一標準,服務質量難以保障;退卡轉卡門檻重重,個人隱私安全備受關注。
北京三中院法官田璐對相關案例分析后發現,有些教育培訓機構不具備辦學資質卻提供知識傳播性的教育培訓;美容養生會所不具備醫療美容資質卻提供水光針、超聲刀等醫療美容服務;還有一些嬰幼兒教育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并不具備幼師資格證等相應資質;等等。上述問題導致消費者在訂立合同之初所期待的服務質量及服務安全無法得到保障。
“預付費服務合同消費糾紛頻發與當下預付式消費監管不嚴、風險防范機制不足、消費者防范意識不強等因素有關。”田璐說,經營者常在預付卡上注明或者合同中載明“本公司享有最終解釋權”。根據《合同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定,該情形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應屬無效。
對此,法院建議消費者理性消費,重點關注服務能力,充分了解經營者信息,對經營者資質仔細審查,要求其出示營業執照、經營許可、相關授權手續等;注意及時與經營者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認真審查合同條款,對模糊用語要求經營者解釋說明;同時,還需注意留存證據,如繳費憑證、課程表、影像資料等,合法理性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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