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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 新浪首頁
來自《證券法》修改的立體思考

  對即將審議的《證券法》修改草案業內人士冀望甚高——《證券法》修改定下調子,會從法律的角度打開資本市場發展的新格局。有哪些方面會修改?業內認為,首先是對于“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的修改,未來期權期貨市場的發展已是趨勢。另外,“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也有望得到承認。此外,對于“國資入市”, 估計還是會有所限制,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限制會比以前放寬。至于松動的幅度有多大,如何監管,還有很多要討論的細節。而對于股指期貨、做空機制和T+0等,各方面的分歧也很大,基本上是可上可下的狀態。 其余有關資產證券化、期權期貨類產品、融資融券業務等等,預計短期內獲批的可能性較小。

  《證券法》修改對于市場的現實意義,不僅在于更有效的監管和處罰,還在于各參與方都有了更多的機會。投資者將是最大的受益者,他們可以選擇更加豐富的金融產品,更多的金融服務。對于上市公司來說,也可以開辟新的融資渠道,采用新的融資手段,以更加合理的價格和渠道融資。對于券商等中介機構來說,則是開辟了很大的創新獲利空間。當然,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效率也必將有所提升……>>>評論

 
懸念VS期待
  自2003年7月18日以來,政府高層首次對證券法修改進行了最明確和最清晰的表態。4月13日,在溫家寶總理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實施情況及修改的有關問題。會議提出,證券法的修改應突出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和完善對上市公司及證券公司的監管,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同時要為資本市場制度創新和產品創新提供發展的空間。目前證券市場的最大風險來源于券商。如果券商因經營困難而陷入破產,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將面臨極大的威脅。對《證券法》修改的討論,也主要集中在對上市公司和券商如何建立更有效的監管體制、金融產品創新、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等方面,還有證券交易是否單獨立法。如果加大處罰力度,就要修改《刑法》;此外,銀行和保險公司都有破產機制,并寫入了《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而券商卻沒有破產機制,很顯然,證券法修改在這方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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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點顯崢嶸
  此間分析人士指出,在這樣一個“敏感”時期,在如此高規格的會議上討論證券法修改問題,其傳遞出的信息應予以高度關注。說時期“敏感”,是因為根據既定計劃,再過十來天,即在本月下旬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將首度審議證券法修改草案。證券法修改工作自2003年7月啟動以來,草案提交 初審的時間從當年的12月一直推到今年的4月。之所以一推再推,是由于參與各方在許多重大問題上一時難以達成共識。如今,國務院常務會議在草案審議前夕專門對此進行討論,表明各部門的認識已經統一,證券法修改的大政方針已經明確。那么,修改后的證券法會是什么模樣呢?盡管草案的內容尚未對外公布,但新華社的報道還是透露出一個大概……>>>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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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需要冷思維
  不難看出,法律的修改對證券市場的發展將起到極為重要的引導作用。首先,將給證券市場提供更多的創新空間,提升證券市場的活躍度,活躍市場氣氛。其次,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與建立法律追究制度,讓違法違規者負起相應的責任,這樣就有助于減少因證券市場高管們的道德風險所帶來的投資陷阱。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信息固然會對證券市場產生積極的影響,但并不是迅速起效的“十全大補湯”,部分利好效應可能要慢慢地才能體現出來,很難成為目前中國股市拐點的助推器。更為重要的是,制約當前證券市場疲軟走勢的因素并不是通過法律修改所能夠解決的。也就是說,決定一輪行情是牛是熊,并不是法律的完善所能單獨決定的。如果上市公司業績不改善,即使有再多的利好,也難以改變目前積弱難返的現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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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業為誰留空間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日前表示,央行目前十分關注《證券法》、《企業破產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起草、修訂工作,《證券法》的修訂應為金融綜合經營留下充分的空間。同時,央行正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法制部門研究建立存款保險、金融控股公司等法律制度。 她建議,應通過修訂《證券法》,建立起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第三方存 管制度。應完善《公司法》中的債券管理制度,統一規范公司債券的發行、交易等行為;取消對發債公司所有制和規模的限制,為公司債券市場化發行預留空間。《企業破產法》應明確擔保債權的優先受償權,不將“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作為企業破產的條件,以避免錯過對企業及時實施重組或和解的機會。>>>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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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家歡喜幾家愁
  中國股市各方對法院、法官翹首以盼。無奈法院、法官雖然高歌“加強法治”,卻對證券訴訟裹足不前。《證券法》第二百零七條明確,“違反該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法院卻遲遲不肯受理有關民事訴訟。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終于公布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于同年2月1日生效。法院終于可以受理有關證券訴訟,但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被告已受到行政處罰或是已被刑事定罪。這樣一來,投資者便受制于人,其民事訴訟的權利受制于政府部門的決定和行動,投資者保護缺少最關鍵的部分。保護投資者首先是保護其權利,而不是保護其利益。證券市場是個你輸我贏的地方,曲終人散時,總是幾家歡樂幾家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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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接《公司法》
  在法學界人士看來,《證券法》是《公司法》的延伸。不過,《公司法》先于或者是同時和《證券法》修改都是正常且符合邏輯的。
  然而,《公司法》先修改并獲得通過,可以為《證券法》留下很好的“制度接口”。這次修改草案在上市公司部分做了較大調整:在上市條件中,刪掉了現行《公司法》中“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和“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規定。上市公司總股本可低至3000萬元。將“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的要求改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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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視同仁VS合法權益
  一個顯著的現實是——中國股市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所處的地位向來就是劣勢。同2001年相比,目前的市場格局更加復雜。公眾投資者和大股東的利益難以協調,證監會和國資委在解決股權分置問題上的立場也不盡相同。證監會要對市場負責,對投資者負責,因此更傾向于對投資者和市場的保護。而國資委出于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角度,很難對公眾投資者做出讓步。國資委此前對全流通的態度是“對所有投資者一視同仁”。這一表述甚至有別于國務院出臺的《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明確提出,要“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穩步解決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問題。在解決這一問題時要尊重市場規律,有利于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其中的提法與國資委所說的“對所有投資者一視同仁”顯然有本質區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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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閘意味什么
  “今年4月確實要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但是否刪掉禁止國企炒股這一條,目前還不確定。”《證券法》修訂小組的一位顧問今天告訴記者,目前他還沒有拿到修訂草案的最新文本,所以不知道該條款是否已經刪除,但春節前他參加過一次關于《證券法》修訂的研討會,會上對是否刪除上述條款還有不同意見。這位顧問是《證券法》主要起草者之一。他說,那次會上,不同意刪除該條款的人認為,允許國企炒股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其實,這樣做并不能阻止國有資產流失,反而限制了國企的市場交易權”。據透露,當時起草《證券法》時,這位顧問就不同意加上這條。>>>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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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空還是落空
  名經濟學家吳敬璉公開表示,中國股市應該盡快推出賣空機制,但前提是必須解決好中國股市的系統風險問題,否則股市的風險還要大。此后不久,經濟學家韓志國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則表示,深滬股市目前尚不具備引入賣空機制的條件。而對于引入“做空機制”業內人士的態度似乎迫切的多“市場缺乏必要的避險工具是導致證券業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某證券公司高層人士的話分明透露出對盡早推出做空機制的渴望。他分析說:“在一個單邊市中,只有上漲才能獲利,因此市場上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空頭存在,這正好解釋了為何虧損股也能持續上漲的現象。”更有業內人士斷言:一旦推出做空機制,中國股市的價值投資理念才會更深入人心。>>>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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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了哪根經
  該人士透露,關于銀行資金入市,本次證券法的修改內容有所涉及。但“儲蓄資金是絕不可能入市的。無論任何時候也不會作出這種例外,即將老百姓存在銀行的血汗錢拿來炒股。”他同時表示,銀行貸款并非絕對不入市,比如銀行向證券公司提供貸款,實際上也會達到相同效果。倡導銀行業開展證券貸款業務,可能會加重股市過度投機的風險,當前的中國股市并不是一個非常有效率的市場,因而目前并不適合銀行貸款介入。而銀行資本金入市,首先要求銀行設立自己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部(歐洲模式),或者通過專門的子公司運作(美國模式)。2003年12月通過的新《商業銀行法》已經為商業銀行從事信托、證券業務,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預留了空間。>>>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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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攻玉嗎
  在證券法律制度的設計中,為了防止當事人采用表面設計的法律關系逃避責任,受益所有人概念應當被明確下來———美國法上的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是英美法上的概念,在美國證券法中為了防止當事人采用表面設計的法律關系逃避責任,受益所有人被明確下來。比較典型的規定體現在歸入權制度中。歸入權制度是指公司內部人在法定期限內(一般是六個月),買進本公司的股票然后再賣出,或者賣出公司的股票然后再買進時所獲利益歸于公司所有的制度。許多公司內部人常常以他人名義買賣股票,借此來規避公司行駛歸入權。為了發展公司內部人采用改種方式逃避責任,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條(b)項明確規定,歸入權的行使的對象包括持股10%以上受益所有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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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思危法制觀
  成思危認為,中國股市存在先天不足:首先,股市應該是一個有效的直接投資和直接融資場所,但過去過分強調了股市的融資功能,忽視了投資功能。其次,股市是單邊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股市只有漲的時候大家才能賺錢,一跌所有人都被套住。第三,股市目前還是半流通市,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半流通市造成了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持有者的利益不一樣。當今股市的問題關鍵在于恢復股市投資者的信心。成思危認為,要發揮股市的投資功能,就必須扶優汰劣,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給投資者合理回報,同時加強信息披露的監管和增加合規資金的流入等等。>>>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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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慶法制觀
  周正慶指出,為了把《證券法》修訂工作搞得更好,應該從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客觀實際出發,廣泛借鑒發達國家成熟市場的經驗和教訓,積極探索和實踐資本市場的制度創新和業務創新。周正慶說,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總結了十多年來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經驗,高度強調發展資本市場的戰略意義,是指導我國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指導性文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和影響。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及基金行業的不斷發展,美國混業經營體制的發展及共同基金和對沖基金的運作模式,將對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基金行業的發展起到很好的借鑒作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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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背后較量
  作為主要成員,曹鳳岐參與了《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制定。這兩部法都走了學者立法的路子,力求以學者的立場“擺平”利益的傾斜。其中,《證券法》是中國第一部首先由專家學者牽頭組織起草,而后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經濟法。時任財經委副主任的厲以寧教授為起草小組組長,曹鳳岐為起草小組主要成員。《證券法》要不要放開在中國完全禁止的信用交易,學者和官員看法是不一樣的。多數學者認為,按照市場經濟規律,不應通過行政加以限制,但是,官員們認為會出亂子。類似的爭論還很多,比如,就中國是否要建立一個多層次的交易體系上,官員們堅持“不放開”的態度,而在世界主要資本市場上,都構建了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其中包括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還有非常發達的場外交易市場、古老的柜臺交易。一些政府部門的人士認為這是場外交易市場,是“黑市”,要明令禁止……>>>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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