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董崢
美國在1977年制定了《公平債務催收法》,對于催收時間、地點、方式、對象等等都做出了極為細致的規定,比如撥打催收電話時間的規定:要求不得在債務人不方便的時間撥打催收電話,特別是在晚間9時至早晨8時之間。
這兩天被山東一起因欠債催收引發“辱母”案件的新聞刷屏,雖然整個事件的確是事出有因,但是最終結果卻呈現出多方失敗的結果,其中關于貸款與追欠催收成為案件焦點。
中國對債務催收的監管,基本上還停留在禁止非法收債這樣一個簡單粗暴規定的層面,監管制度的不完善,導致一些合法的債務催收行為也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無法發揮其制度功能,同時也不利于對不公平收債行為的規范與打擊。
回到本刊的角度,信用卡的逾期催收也面臨著同樣的難題。近年來國內信用卡市場爆發式的發展,很多發卡機構為了搶占信用卡市場份額,通過“跑馬圈地”的方式,不斷降低發卡門檻以吸引客戶申請信用卡,從根源上造成了大量“風險卡”的出現。
信用卡對部分缺乏自制力的持卡人很容易產生誘惑,造成沖動性消費,其中一部分人,會因為經濟狀況惡化等原因逐漸形成信用卡“壞賬”,為信用卡不良貸款率的迅速增加埋下了伏筆。2016年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535.68億元。
發卡銀行針對信用卡逾期不良貸款的催收通常根據信用卡欠款逾期時間的長短,采取客服提醒持卡人還款方式,以及委托律師事務所通過提醒、協商和訴訟等合法手段向債務人進行催收欠款。
由于銀行和律師事務所的催收能力逐漸無法適應信用卡逾期賬款日益增長的速度,發卡銀行出于加快逾期賬款回收期限,以及降低經營成本的考慮,借鑒國際通行手段,將包括信用卡在內的個人消費貸款(信用卡、房屋貸款、小額信貸為主)的逾期債權催收業務外包給一些第三方催收公司,目前絕大多數的發卡銀行都隱隱藏藏地采用了催收外包的模式進行催收。
從這幾年的情況中來看,催收外包業務造成了很多社會矛盾,還出現過催收公司員工打傷持卡用戶的惡性案件,最近幾年在各類報刊上刊登的類似文章已經屢見不鮮。這種催收外包模式雖然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銀行成本壓力,加快了催收回款的速度,但是由于催收外包公司與銀行是按催收回款金額進行傭金結算,催收外包公司就會采取各種手段向欠款人催收。由于銀行無法直接管理催收外包公司,也就對催收外包公司的行為難以控制,催收外包公司人員素質良莠不齊,違法違規的催收手段經常發生。
世界各國對債務催收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法規,尤其美國是職業收債法律規制最為先進的國家之一。為了規范債務催收人的收債行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債務催收市場的公平競爭,美國在1977年制定了《公平債務催收法》(Fair Debt CollectionPractices Act,以下簡稱FDCPA)。
2010年美國又通過《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又稱《消費者金融保護法》)對《公平債務催收法》進行了進一步的修訂,旨在加強對于債務催收業消費者的保護。美國《公平債務催收法》從債務催收主體、債務催收行為以及執行機制三個方面確立了一套完善的債務催收行為監管法律制度,對我國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公平債務催收法》于1977年制訂,在1978年開始生效。法律用于規范專門替債權人進行催賬和追賬活動的任何第三方,它們通常都是專業商賬追收類公司。法律對債務催收人做出了定義,催賬的范圍僅包括專事對消費者個人進行催賬的專業商賬追收機構,不適用于債權人對企業進行商賬追收的情況。也就是說,這是一項專門針對專業商賬追收機構對自然人性質的消費者個人進行催賬活動而制訂的法律。
這項法律不僅僅是針對信用卡,而是針對所有信貸業務中出現的欠債催收狀況。它對于催收時間、地點、方式、對象等等都做出了極為細致的規定,比如撥打催收電話時間的規定:要求不得在債務人不方便的時間撥打催收電話,特別是在晚間9時至早晨8時之間;如果債務人所服務的單位的雇主不允許在工作時間打此類電話,商賬追收機構不得在債務人的正常工作時間內打電話催賬等。在催賬過程中,對債權人或受委托的商賬追收機構可能出現的不良行為的禁止條款也是極其細致,任何一種對債務人違規催收的方式都可能成為入刑的罪證。
臺灣的信用卡產業化在20世紀90年代得到的迅猛的發展,信用卡產業化非常成熟。2000年頒布施行了《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2007年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進行了修訂。
該法規對于受委托方的資格、作業要求、禁止事項,以及從業管理、處罰措施等都做了非常嚴格的規定。為促進從業者加強催收手段自律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臺灣“金管會”還成立了非法催收檢舉專線,一旦持卡用戶發現銀行或受委托催收公司,有以暴力、恐嚇、脅迫或其他不法方式催收,可向“金管會”檢舉,如經查證屬實,“金管會”將依規嚴格懲處將該應收債權委外的金融機構,其情節嚴重涉有刑事責任的催收外包公司,將移交司法機構處理。
瀏覽一下臺灣部分銀行的網站,包括臺新銀行、慶豐銀行等都將所委托的催收外包公司名單標示出來,而且還可以搜索到臺灣“金管會”對某信用卡因未依規定,私自新增4家債權催收外包公司而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被處罰200萬元新臺幣的新聞。由此可見,這些管理措施,對于臺灣催收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從美國和臺灣對催收業務的種種管制,似乎欠債的倒是一副悠閑自得的感覺,實際上從這種看似對債務人很“仁慈”的背后,政府起到重要的作用。美國國會認為,不公平的債務催收行為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自由、人格尊嚴以及財產安全,必須加以規制。同時,加大對不公平債務催收行為的規制與執法力度,有利于幫助道德的債務催收人消除濫用行為帶來的不公平的競爭優勢。
通過立法規范催收,一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防止消費者受到債務催收人不公平債務催收行為的侵害。其次在于對不公平的債務催收人給予嚴厲的處罰,讓道德的債務催收人在公平的市場環境下發展。隱藏在其后更深的涵義,或許也是以此來要求債權人在放債的時候要多加慎重,提高對個人信用體系的應用。
中國銀監會頒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信用卡業務的通知》,其中第十三、十四條對金融機構的催收外包業務進行了明確的規范,這也是目前國內唯一一個針對銀行債權催收外包業務的法規性文件。其中明確了銀行的風險管理責任,即:對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機構損害欠款人或其他相關人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相應的外包風險管理責任。同時要求銀行建立相應的業務管理制度,明確催收外包機構的選用標準,還應確保催收外包機構照章行事,否則銀行將承擔相應的風險管理責任,接受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信用卡催收業務的健康發展,有賴于社會各方面的配合和協調,僅有一個《通知》是遠遠不夠的。更應該賦予相應的法律地位,用法律來對行業進行約束,同時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及管理制度,明確行業監管主體和建立行業自律體系,這是規范債務催收行業和債務催收市場的重要保障。
(本文作者介紹:我愛卡網主編,信用卡市場資深研究人士。專注于信用卡行業發展、服務營銷領域研究多年,從事信用卡產品及服務營銷的策劃及市場工作。)
責任編輯:張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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