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薛洪言
2008年以來幾乎所有的創新都被打回原形,行業將回歸本源的p2p業務。
據網貸天眼信息,近日,北京監管部門向各網貸平臺下發了一份名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事實認定及整改要求”(下稱《整改要求》)的文件,全文共計8大項148條。這148條像極了“判例法”體系下法官的148個判例,至此,《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中的一些模糊性條文終于有了權威解讀,每一條怎么去解讀,監管都給劃了重點。
從這個意義上,《整改要求》值得每位從業者認真讀一讀,因為的確存在太多條款,監管的解讀要嚴于市場解讀,便涉及到整改的問題;也值得每個網貸投資人好好讀一讀,以后按圖索驥尋找合規平臺也算有了拐杖;當然,媒體朋友們也不例外,這樣有助于那些因模糊性條文被“冤枉”的平臺沉冤昭雪,更為他(她)們去揭露發現新的不合規現象提供了權威武器。當然,暫時看,細則只對北京地區平臺有效。
8個大項分別為:1、公司基本情況;2、應盡未盡義務;3、違反十三項禁令;4、違反風險管理要求;5、違反科技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規范;6、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7、信息披露;8、其他風險提示。其中,第3項“違反十三項禁令”中涉及的61個細則是重頭戲,蘇寧金融研究院將進行重點解讀。
這些“模糊”的禁令,邊界變得清晰
1、什么是自融或變相自融?關聯融資不屬于自融
自2015年e租寶等平臺出事以來,自融和非法集資成為最主要的兩條罪名,也因此,在投資人眼中,對自融避之唯恐不及;對平臺而言,自然也對這兩個字極為敏感。
那么,對于平臺的自融行為,監管上是怎么界定的呢。2015年12月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對自融行為的界定為“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而在2016年8月出臺的《暫行辦法》則調整為“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去掉了“關聯關系”4個字。
對此,市場上普遍解讀為監管收窄了自融行為的外延,關聯融資不在被禁止的自融行為之列,但也存在狐疑不決的地方,即關聯融資是否也算變相為自身融資的一種呢?有狐疑便有懷疑,多懷疑幾次竟也有了確信不疑,一些媒體遂以關聯融資之名曝光了很多平臺“涉嫌自融”,引發不少口水戰。
看看《整改要求》怎么說,在第32-35條,北京監管部門將其概括為四種行為,分別是:
(1)自身在平臺上融資;
(2)關聯方在平臺上融資但未予充分信息披露;
(3)變相為自身融資(如:以股東、高管、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公司員工等名義進行融資,由平臺自身使用等情形);
(4)其他
可見,關聯方在平臺上融資并不違規,但不充分信息披露就會構成違規。
2、什么是自行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平臺推出的各種“寶”系列、“贏”系列和“盈”系列們不算理財產品發售
《暫行辦法》明確禁止平臺“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但大家會看到,幾乎所有的網貸平臺都會推出所謂的固定期限的理財計劃,比如各種“寶”系列、“贏”系列和“盈”系列。
問題來了,平臺這么做是不是違規?算不算自行發行理財產品?
從《整改要求》58-65條細則看,監管界定的發行理財產品行為至少要包括這些要點中的一種:
(1) 以“理財”為名義開展宣傳推介;
(2)發售理財產品對接非標資產;
(3)平臺產品無法穿透到實際借款人、借款項目,出借人不能與借款人簽署借款項目協議;
(4)網頁和平臺上有理財字樣、預期收益率等理財產品特征的信息;
(5)相關協議是購買理財的協議而非借貸合同。
可見,只要在宣傳、協議上注意不出現理財字樣,底層資產不對接非標資產或無法穿透的資產,各種“寶”系列、“贏”系列和“盈”系列們便沒有違背“不準自行發售理財產品”的監管要求。
3、什么是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從《整改要求》看,主流的做法都是錯的
《暫行辦法》明確禁止平臺“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但實話講,這句話的內涵還是比較模糊的,比如,對于什么是類資產證券化?什么樣的債權轉讓行為會被禁止?往往是各有各的理解,莫衷一是。
《整改要求》并未對上述模糊的概念進行界定,而是直接列明了幾種涉嫌違規的行為:
(1)將散標或債權轉讓標的打包發售;
(2)資產端對接金融交易所產品;
(3)對接融資租賃公司產品;
(4)對接典當行;
(5)對接保理公司;
(6)對接小額貸款公司;
(7)對接擔保公司等其他形式。
應該講,對很多平臺而言,上述界定就像是平地上的一聲驚雷,估計要懵逼了。網貸平臺的資產獲取,無非是平臺借款端的散標和接入第三方的資產兩類,現在,接入第三方的資產怕是不行了,第(2)-(7)條講的就是這些渠道;而散標也不能打包包裝成“寶”系列、“贏”系列和“盈”系列們來賣了,只能散著賣了。
就好比,過去的幾年網貸平臺探索了100條獲取資產的途徑,但《整改要求》現在告訴你,其中99條都是違規的,你是什么感想?
這一要求實在是過于嚴格了,究竟能否落地執行,還有待觀察。
這些行為,也是被禁止的
1、或明或暗的擔保行為,要慎重了
從《整改意見》看,不僅直接承諾保本保息是被禁止的,通過關聯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提供擔保也是禁止的,而這正是很多平臺目前的通行做法。此外,設立債權回購條款等隱性擔保行為,也被禁止了。
這里,重點強調下平臺的風險保證金、準備金和備付金。《整改意見》把“設立風險保證金、準備金、備付金等提供擔保,或者以此進行宣傳”列為違規行為。
但幾乎所有的平臺都有類似的風險資金,用于從投資人手中回購不良的投資項目,從而在事實上確保本息無憂。那么,這種行為還合規嗎?在筆者看來,設立備付金仍然是合規的,只是不能把備付金用于“擔保”行為。這一點,投資者大可放寬心。
2、通過電視和廣播宣傳,也涉嫌違規
雖然自2016年初,網貸平臺的廣告宣傳就曾被禁止,但大家不難發現,近期在一些熱播的網劇中,還是出現了一些網貸平臺的嵌入式創意宣傳片,一度被市場視作經典案例進行分析。
那么,這種行為是否違規呢?就要看網劇算不算電視節目了。呵呵,可能還得征求廣電總局的意見。
3、發售打包散標或債權轉讓類產品,不能再做了
《暫行辦法》明確禁止平臺“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期限錯配”,《整改要求》則進一步明確了“通過發售打包散標或債權轉讓類產品進行期限拆分或錯配”也是違規行為。這一規定與上文中的“將散標或債權轉讓標的打包發售”實在是一脈相承的。
問題來了,目前主流網貸平臺的各種定期投資產品,基本都是這么來的。意味著,那些“寶”系列、“贏”系列和“盈”系列們,可能都要歇菜了。
4、利用網貸平臺做校園貸?也被禁止了
2016年,校園貸曾因“大學生跳樓”和“裸條”事件引發輿論持續關注,從《整改要求》看,網貸平臺要對校園貸說再見了。
當然,這一規定并不意味著校園貸業務本身違規,專業的消費金融機構還是可以做的,只是網貸平臺不能做了而已。
整體評價:2008年以來幾乎所有的創新都被打回原形,行業將回歸本源的p2p業務
除了對“十三禁”的解讀,《整改要求》還在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用戶保護等其他幾個方面提出了細則性要求,但這些要求在《暫行辦法》中已有明確的要求,這里便不再贅述。
最后,說說感想。
《暫行辦法》出臺后,筆者曾作出“對行業而言,黃金期已過。一句話,這個行業再也承載不了做“大金融”業務的愿景,以后只能是個小而美的行業了”的解讀。結合《整改要求》看,更是堅定了這一觀點。
除了最初的P2P業務即Peer-to-Peer(點對點)業務以外,行業自2008年以來在資產端、產品端等方面進行的幾乎所有創新都被界定為了違規行為,這個行業,是一夜回到2007年前后萌芽期的“簡單”和“純潔”,的確也承載不了什么金融夢想了。
(本文作者介紹: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高級研究員。)
責任編輯:賈韻航 SF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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