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摘要:《保險法》作為規范保險業活動的專業法律,其制定、修改必然對保險業的發展形成影響。為了應對我國保險業發展出現的新狀況,新問題,保險法的修改提上日程。這一修改會對保險活動造成哪些影響呢?
我國的保險法是采用“保險業法”與“保險合同法”合一的立法模式。2002年第一次修法重在修改了保險業法部分的內容,基本未涉及保險合同法部分。盡管保險業法的完善有利于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確保其償付能力,最終體現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目的,但與普通保險消費者聯系更加緊密的是保險合同。 [全文]
專家認為,投資渠道拓寬適應了保險業發展需要,但考慮到風險問題,監管部門仍應在投資比例和具體投資形式方面保持審慎。現行保險法從風險防范的角度出發嚴格限制了保險資金運用的范圍。但隨著保險市場規模日益擴大,2.7萬余億元的保險資金因運用渠道狹窄,成為保險業發展的瓶頸。 [全文]
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保險法修訂草案,在保留原有償付能力監管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條處罰性規定:保險監管機構對償付能力不達標的保險公司,可以采取責令其增加資本金、限制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高管薪酬水平、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停止新業務、責令拍賣不良資產等監管措施;對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還可以實行接管。 [全文]
·199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保險基本法。
·2002年10月,針對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對保險業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保險法進行了修正,修正內容重在保險業法部分。
·2004年10月,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正式啟動保險法第二次修改的準備工作。
·2005年底,保監發〔2007〕48號加強償付能力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12月04日,保險法修訂草案建議稿形成并上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08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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