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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盧曉平 謝曉冬
按照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僅限于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及其再保險業務。保險公司還禁止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鑒于目前這些規定已不適應保險業發展和國家養老、醫療及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保險法修訂草案擬擴大保險公司經營范圍,為“金融混業”留出發展空間。
保監會主席吳定富25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對保險法修訂草案作說明時表示,當前,隨著國家失地農民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不斷完善,保險公司參與了相關改革試點工作。實踐中出現的保險公司企業年金信托管理業務、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險業務等,尚未在現行保險法中規定。同時,隨著國家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金融行業之間彼此滲透與合作也在逐漸加強,一些金融集團通過子公司實現了銀行、證券、保險的綜合經營。對此,均需要在法律上留出發展的空間。
吳定富介紹,此次保險法修訂草案借鑒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國外有關立法,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管機構根據社會經濟和保險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核定保險公司從事養老金管理等“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據介紹,修訂草案貫徹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既定方針,但也注明“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刪去了現行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的規定。草案還特別提出,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和央行之間應當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
單個股東凈資產不得低于2億元
昨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提交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的審議意見建議,增加保險公司主要股東的資格條件,規定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應當具有持續經營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內五重大違法違規紀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同時,還強化了對保險公司實繳貨幣資本的要求,將現行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最低限額內的注冊資本人民幣2億元必須是實繳貨幣資本,修改為保險公司的全部注冊資本必須是實繳資本。
保險專家郝演蘇表示,這是為了防止以小投大,阻止一些不穩定的資金進入保險市場,利于保險行業長期健康發展。
早在2006年1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吳定富就明確指出,保監會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及各類社會資金投資保險業。要鼓勵、支持和引導國有大中型企業及各類社會資金投資保險業,探索和研究銀行、郵政投資保險業。同年夏天,吳定富表示,社會資金投資保險業的熱情仍然比較高。今后要不斷完善市場準入制度,進一步加快保險市場準入步伐,引導資質良好的大型企業集團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投資保險業。
目前,包括電力、航空、郵政等投資的保險公司已獲批準,并順利地開展業務。
不過,在堅持優質資產投向保險行業的同時,保監會也在積極防止一股獨大等一家獨攬說話權的不利于公司治理結構優化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