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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財產保險合同
第三節 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則
第五章 保險業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愿原則。
第五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
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條 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九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負責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