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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
第一百零三條 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
第一百零四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限制或者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再保險分入業務。
第一百零五條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并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保險公司運用的資金和具體項目的資金占其資金總額的具體比例,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
第五章 保險業的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七條 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審批的范圍和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零八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
第一百零九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檢查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及資金運用狀況,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的書面報告和資料。
保險公司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第一百一十條 保險公司未按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準備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于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該保險公司采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