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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提取或者結轉各項準備金;
(二)依法辦理再保險;
(三)糾正違法運用資金的行為;
(四)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一百一十一條 依照前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后,保險公司在限期內未予改正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織,對該保險公司進行整頓。
整頓決定應當載明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名稱、整頓理由、整頓組織和整頓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 整頓組織在整頓過程中,有權監督該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該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頓組織的監督下行使自己的職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在整頓過程中,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停止開展新的業務或者停止部分業務,調整資金運用。
第一百一十四條 被整頓的保險公司經整頓已糾正其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恢復正常經營狀況的,由整頓組織提出報告,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整頓結束。
第一百一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保險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恢復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一百一十六條 接管組織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并予公告。
第一百一十七條 接管期限屆滿,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一百一十八條 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接管終止。
接管組織認為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財產已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保險公司破產。
第一百一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將上一年度的營業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有關報表報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并依法公布。
第一百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于每月月底前將上一月的營業統計報表報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百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必須聘用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營業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及其他有關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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