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拓寬:保險資金可投資不動產
●明確合同時限:投保人提出要求,經保人同意,合同成立
●合同滿2年,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解除合同
●細化理賠時限:30天內做出核定
◆每經記者 胡俊華 朱小雯 發自上海
昨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包括《保險法修訂草案》等在內的多部草案進行了審議。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拓寬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規定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于不動產。
從法律上確認保險公司的投資行為被看成一大利好消息。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教授表示,有人稱這是“拯救房地產”之舉,但這無異于“天方夜譚”;此舉不過是給保險資金一個“名分”,不必大驚小怪。
加強被保險人利益保護
與現行保險法條文規定相比,修訂草案明確了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界限:“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此外,保險法修訂草案亦增加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保險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同時,草案借鑒國際慣例,增設了“不可抗辯條款”,即規定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后,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
針對消費者反映集中的“投保容易理賠難”現象,保險法在此次修訂中,擬將 “書面通知所缺索賠材料”“30天內做出核定”“拒賠時說明理由”等服務承諾明確寫入法律條文。
與財產保險不同,人身保險合同中存在“受益人”這一主體,理賠較易發生爭議。修訂草案表示,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公司并不因此免除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此外,修訂草案還明確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側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保險資金可投資不動產
《保險法修訂草案》中最引人注意的內容是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將進一步被拓寬。
據悉,原《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保險資金可投資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等渠道,而審議中的修訂草案將這一投資渠道調整為 “銀行存款、買賣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修訂草案增加的不動產投資部分,被業內人士解讀為“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地產投資”。
投資細則并未出臺
“此前,由于投資渠道狹窄,多數保險公司早已準備進軍房地產行業,”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人士表示,“優質房地產項目可為保險公司帶來較為穩定的回報,。”但審議中的修訂草案并未對投資細則作出具體規定。
而曾參與該修訂草案的南開大學保險系教授朱銘來表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領域,這一問題比較敏感,因為不動產投資這一概念比較寬泛,具體涉及哪一個不動產投資領域,以及具體的投資比例,《保險法修訂草案》并沒有相應的規定。
僅僅給保險資金一個名分
而郝演蘇教授稱,此前保險公司大多有進行不動產進行投資,而修訂草案 “只是給保險資金一個名分”,將這一投資行為“合法化”,不必大驚小怪。
郝演蘇對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將拯救房地產業”這一說法進行批駁,他稱,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比例不會太高,預計只有“5%~10%”,并會對投資不動產設置相關的 “防火墻”。因此,寄希望于保險資金來“救市”的說法,無異于“天方夜譚”。上海元昊投資研究員陳名稱,從全球范圍來看,西方國家的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的比例也很小,加上不動產項目投資評估很難,流動性差,風險也較大,收益率不會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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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審 電子監管碼條款被刪除
昨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正式對食品安全法草案進行二審,二審草案已經全部刪除原先規定的電子監管碼相關條款。這意味2005年以來,國家質檢總局力推的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失去了法律支持。
《食品安全法(草案)》于今年4月20日向社會全文公布,征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該草案的第五章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實行監管碼制度,此外,多項條款在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電子監管碼進行了規定。不過,昨天提交會議審議的二審稿將上述涉及電子監管碼的條款全部刪除。
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解釋,對于一審稿中涉及電子監管碼的相應條款,各方意見分歧較大。全國人大法律委、法工委就此召開了立法討論會。與會者提出:電子監管碼技術難度不大,對產品防偽作用有限;目前企業已廣泛采用條形碼,再實施監管碼,企業需要支付入網費外,還涉及增加員工、設備等問題,會增加生產成本,建議法律不做規定。
從國家質檢總局2005年開始在全國推廣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到今年兩會期間質檢總局推動將電子監管網寫入我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全國食品行業和防偽行業企業均在呼吁停止推廣電子監管網。
其中,來自食品行業的反對聲音最為強烈。昨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的會議資料透露,河南雙匯集團提出,如果一支一碼或一小包裝一碼,每年該集團成本將增加3.5622億元。
據公開資料顯示,中信國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國檢”)于2005年1月20日,由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紀有限公司與中國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及中國華信郵電三方合資成立。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是質檢總局的下屬事業單位,該單位擁有30%的股份。三方在合資協議里明確:三方“將有權按彼等于合資公司之注冊資本中之股權比例攤分合資公司之溢利凈額。”
此外,中信國檢董事長陳曉穎不僅是該公司一把手,同時還是國家質檢總局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推廣工作小組辦公室副主任。
昨日,記者就刪除一事,致電陳曉穎,其秘書稱她現在無法接受采訪。中信國檢宣傳部門負責人王公詮表示 “此事敏感”,需要請示公司領導。國家質檢總局新聞辦相關負責人夏文俊昨天也拒絕就此事做出立即回復。 每經記者 朱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