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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開閘”
袁場
[ 增加可投資不動產的相關規定并非意味著保險公司可以無限制地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投資,對于保險公司的投資方式、方向和規模等,都需要由保監會進行核定 ]
由“買賣政府債券、金融證券”到各種有價證券,并增加規定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于不動產。保險法修訂草案主要從兩方面拓寬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
昨天,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做關于保險法修訂草案(下稱“草案”)的說明時表示,草案進一步完善了保險行業基本制度,拓寬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和保險資金運用渠道。
真正投資不動產仍遙遠
依據草案,其主要將現行保險法規定的買賣政府債券、金融證券,修改為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并增加規定了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于不動產。
有參與起草的相關專家認為,草案增加可投資不動產的相關規定主要是借鑒了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但是,該規定并非意味著保險公司可以無限制地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投資,對于保險公司的投資方式、方向和規模等,都需要由保監會進行核定。
保監會法規部主任楊華柏對新華社記者表示,對監管部門而言,任何新的投資政策的落實,必須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為前提。“一旦法律允許投資不動產,保監會將首先要對這項投資占公司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限制,并制定不動產投資的一個具體辦法。”因為保險業對不動產領域的投資尚很生疏、缺乏專業經驗,須堅持制度先行,穩步推進。
本報記者從多家保險公司處了解到的信息顯示,多數保險公司對將允許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寫入草案表示了歡迎,目前盡管已經較從前放寬了保險資金對股市投資的比例,但是相對于國外保險資金運用途徑來說,還是偏少。再加上國內保險公司發展迅速,以及資本市場的不景氣,多一種投資渠道,顯然是符合市場預期的。
不過,同時由于絕大多數國內保險公司目前仍處于發展初期,更多的資金被用來開拓新市場業務,和進行少量的政策允許的投資品種,因此“動真格”地參與到對不動產的投資,還是相對比較遙遠的事情。
一位保險業人士分析認為,不動產項目的資金流動性比較差,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保險資金做長期投資打算的特性,同時也能夠拓展渠道,分散風險,但是保險資金本身對安全性要求很高,而投資不動產項目本身的風險又很大,急需要出臺嚴格的配套措施加以限制和規范。
另外一個可以注意的現象是,盡管保險資金目前不允許投資不動產項目,但還是被允許投資于自用不動產,簡單地說,就是保險公司自己的寫字樓。但是事實上,很多保險公司具有產權的寫字樓并非全都是自用,已有一部分進行了出租處理。
為“金融混業”留空間
按照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僅限于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及其再保險業務。保險公司還禁止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鑒于目前這些規定已不適應保險業發展和國家養老、醫療及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保險法修訂草案擬擴大保險公司經營范圍,為“金融混業”留出發展空間。
“這一規定已不適應保險業發展和養老、醫療體制改革的需要”,吳定富認為,當前,隨著國家失地農民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不斷完善,保險公司參與了相關改革試點工作。實踐中出現的保險公司企業年金信托管理業務、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險業務等,尚未在現行保險法中規定。同時,隨著國家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金融行業之間彼此滲透與合作也在逐漸加強,一些金融集團通過子公司實現了銀行、證券、保險的綜合經營。對此,均需要在法律上留出發展的空間。
吳定富介紹,此次保險法修訂草案借鑒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國外有關立法,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管機構根據社會經濟和保險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核定保險公司從事養老金管理等“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據介紹,修訂草案貫徹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既定方針,但也注明“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刪去了現行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的規定。草案還特別提出,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和央行之間應當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
據中國保監會提供資料,除了拓寬相關業務范圍和渠道,草案堅持了加強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利益保護的原則。其中包括了限制保險人合同解除權,增設保險合同不可抗辯規則、規范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公平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