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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 吳晶晶 毛曉梅)我國現行保險法對保險違法行為處罰的規定不夠完善,對某些違法行為缺乏處罰的規定,致使違法行為無法得到應有的制裁。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5日開始審議的保險法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打擊保險違法行為。
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保險法修訂草案中,增加了保險公司主要股東的資格條件,規定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應當具有持續經營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強化了對保險公司實繳貨幣資本的要求,將現行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最低限額內的注冊資本(2億元人民幣)必須是實繳貨幣資本,修改為保險公司的全部注冊資本必須是實繳貨幣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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