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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8月25日電 (記者吳晶晶 毛曉梅) 隨著保險市場發展,我國出現了一些新型保險中介服務機構,如保險公估機構等,需要予以法律規范。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5日開始審議的保險法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對保險中介的管理。
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對修訂草案作說明時說,現行保險法對保險中介的規定比較簡略,無論在主體上還是行為規范上都存在一些空白。
據介紹,修訂草案明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保險代理的重要組成形式,以解決兼業代理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的問題;明確保險公估機構為保險中介機構,并對其業務范圍的注冊資本、從業人員、經營規則等作了規定;考慮到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特點,修訂草案刪去了現行保險法中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領取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規定,僅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資格證書;個人保險代理人合法的經營活動不以無照經營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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