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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孫雷 孫柯 實習記者 陳茜
8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主席吳定富受國務院委托做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說明。
《草案》擬進一步明確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通過對保險合同相關規定的改動,加強了對被保險人權利的保護。
《草案》的修改遠不止于此。與此前市場的普遍預期相符,加強對保險行業的風險監管和防范、拓寬投資渠道等內容悉數列入其中,近200個條款被修改。
“這次修訂,內容變化特別大,幾乎是一次重新立法。”北京理格豐律師事務所的郭玉濤律師如是評價。
這是《保險法》的第二次修訂。中國現行的《保險法》1995年發布實施,2002年第一次修訂,并從2003年1月1日開始實施。今年8月1日,國務院討論并原則通過了對《保險法》的第二次修訂《草案》。
對投保人利益更加關注
《草案》第一次將保險合同“不可抗辯”規則引入其中。在中國青年政治學院“保險法”專家苗鳴宇看來,這是“此次《保險法》修訂最明顯的變化”。
所謂“不可抗辯”規則,其基本內容是:人壽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時期(一般為兩年)之后,就成為無可爭議的文件,保險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理由主張保險合同自始無效。在保險合同中列入不可抗爭條款,是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限制保險人權利的一項措施。
由于不可抗辯條款的缺失,以往的保險實踐中,保險公司經常以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保險合同,并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沒有向保險人說明保險標的的真實情況,這固然是違反了誠信原則的要求,但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濫用解除合同的法定權利,更不符合誠信原則的要求。
苗鳴宇認為,此次引入不可抗辯條款,一方面將遏止保險人的“逆選擇”行為,同時還將促使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嚴格審核相關信息,真正地保證保險合同成為“最大誠信合同”。
同時,在合同方面,《草案》特別注重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護,如限制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
修訂《草案》中的第十五條第一款,則明確了保險合同的成立時間。
郭玉濤律師就經常遇到這種情況,之前因為《保險法》中沒有詳細規定合同何時成立,導致在發生保險糾紛的時候,連保險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竟然都不能確定,為當事人代理的時候無法可依。
修訂《草案》的第十九條,對免責條款明確說明問題進行了更明確的規定,要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在保險憑證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責條款。
郭律師告訴記者,現行《保險法》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導致很多保險公司不知道該如何明確說明免責條款,或者法官在判定案件的時候忽略保險公司是否就免責條款作出過明確說明。
《草案》還進一步解決了保險糾紛和理賠難等問題。比如,在第二十三、二十四條中,明確了保險人理賠的程序和時限,要求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在第五十一條中,明確了責任保險的賠償順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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