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曹中銘
無論是核準制還是注冊制,作為參與審核的人員,其權力與責任不對等的狀況必須改變,權力大必須承擔更大的責任。與此同時,對于發審環節出現“問題”的上市公司,我們更應該責令其退市。
深交所前工作人員、證監會原發審委兼職委員馮小樹違法買賣股票的行為被曝光后,在引起市場關注的同時,該事件繼續發酵。除了馮小樹外,更多隱藏在幕后的大佬亦浮出水面,包括原平安證券總裁薛榮年,原證監會發審委第七屆、第八屆兼職委員,易方達基金公司前高管江作良等。
馮小樹違法獲利2.48億元,薛榮年、江作良等均獲利豐厚。目前,只有馮小樹“不幸”遭到證監會的重罰,而薛榮年、江作良等依然毫發無損。監管部門此后還會采取什么樣的措施,薛榮年與江作良是否同樣會受到處罰,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一位深交所的副處級干部,通過“運作”,竟然能獲得如此巨額的利益,背后確實令人觸目驚心。其實,發審環節出現問題早有先例,原證監會發審委工作處副處長王小石就曾因受賄罪付出了代價。而近幾年來,發審委委員因違規違法被懲處的同樣不在少數,如2014年1月,發審委委員溫京輝因涉及天豐節能財務造假被市場禁入15年;2014年9月,第十六屆發審委委員鄧瑞祥而涉足“老鼠倉”而遭到起訴;2015年4月,第六屆創業板發審委兼職委員胡世輝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雙開”。
雖然馮小樹案所涉及的魚躍醫療等上市公司紛紛作出澄清,但這些企業成功上市,馮小權等是否暗中助力,顯然須打一個大大的問號,即使其沒有參與審核或已卸任發審委委員的職務。而且,如果不是馮小樹等人獨特的地位與身份,其又憑什么能以非常低的價格實現突擊入股呢?試問,如果是其他人員,其時作為擬上市公司的魚躍醫療等是否會同意入股?
馮小樹案背后的疑問太多。如除了“不幸”的馮小樹外,在任和已經卸任的發審委委員中,是否還存在第二個甚至是更多的“馮小樹”?在其他已經掛牌的上市公司中,還存在多少人因其獨特的身份與地位成功突擊入股,并從市場中竊取巨額利益的?進一步講,在新股發行與上市的過程中,其背后的水到底有多深?
馮小樹案一方面折射出對于發審環節的監管問題。顯然,造假企業上市,發審委委員是有責任的。然而截至目前,除非相關發審委委員違規,像審核萬福生科等的發審委委員,居然沒有任何一位為之承擔任何的責任。發審委委員手握一家企業上市的生殺大權,其權力之大,足以決定一家企業的命運,但權力大并不意味著責任大。權力與責任的嚴重不對等,無疑是某些發審委委員沒有當好“看門狗”的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也凸顯出制度上的漏洞。一是馮小樹雖然遭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然而由于其涉案金額巨大,理應承擔法律責任,從目前的情形看,即使其竊取了2.48億元的巨額利益,司法上對其仍然是“網開一面”的。顯然,對于馮小樹的懲罰并不到位,至少其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二是薛榮年等人能獲取巨額利益,其突擊入股,顯然并非日常“投資”那么簡單,但監管部門對其似乎無從下手,證監會沒有找薛榮年、江作良等的“麻煩”即是最好的證明。
市場上有人認為,核準制下,由于發審委委員手握重權,易產生發審腐敗,而注冊制即可解決這一難題,這亦是馮小樹案“催生”出的另一市場關注的話題。筆者以為,這并非問題的焦點。因為即使是作為注冊制,擬上市企業也需要過審核關,只不過審核人員從發審委委員或變成了交易所的工作人員而已,而馮小樹則正是深交所的工作人員。因此,注冊制背景下,仍然可能出現“馮小樹”,注冊制并不是避免出現“馮小樹”的利器,真正的利器在于我們的監管。
此次馮小樹遭到監管部門的重罰完全是其咎由自取的結果。而要防范發審腐敗問題,除了嚴懲違規違法者外,無論是核準制還是注冊制,作為參與審核的人員,其權力與責任不對等的狀況必須改變,權力大必須承擔更大的責任。與此同時,對于發審環節出現“問題”的上市公司,我們更應該責令其退市。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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