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皮海洲
對于證監會開出的巨額款單,其款項不應該上繳國庫,而是應該用于賠償投資者損失。這才是證券市場巨額罰金應有的去向。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證監會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重罰,才是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近日,證監會公布的“馮小樹案”受到市場的極大關注。在“馮小樹案”中,僅證監會開出的罰單金額就接近5億元,其中,沒收馮小樹違法所得2.48億元,罰款2.51億元。這也使得“馮小樹案”成為名副其實的大案。
也正是基于對“馮小樹案”重罰的緣故,這也使得今年以來證監會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金額再度創出歷史新高。據統計,僅今年以來,證監會開出了至少31筆罰單,涉及罰沒款超過54.72億元,已經超過去年全年罰沒款總額42.83億元。若把時間周期拉長看,從2016年至今,已有170份行政處罰書從證監會出具,涉及罰沒金額近百億。其中對鮮言的罰單金額高達34.7億元,對唐漢博跨境操縱的處罰高達12億元,“馮小樹案”的罰金暫列今年的第三位。
對于證券市場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重罰,這有利于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對于后來者,也可以起到震懾作用。不過,伴隨著巨額罰單的接連出現,伴隨著證監會開出的罰金接連創出新高,一個新的問題也因此而產生了。那就是證券市場的巨額罰金去哪兒了?
在證券市場的罰沒款金額只是毛毛雨時代,“罰金去哪兒了”的問題并不成其為問題。更何況證監會開出的罰單去向很明確:國庫。因為《證券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依照本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正因為有著這樣的法律規定,所以,證監會開出的罰單最終上繳國庫,這似乎是天經地義的。
在罰沒款收入不大的情況下,這個問題當然也就沒有討論的必要。但由于當下的股市,涉及到的大案要案不少,最終涉及到的罰金甚大,甚至是巨額罰單,如此一來,證券市場的巨額罰金去哪兒了?這個問題也就有議一議的必要了。
雖然罰沒款收入進入國庫,這是各行業公認的一種做法,但由于證券市場的特殊性,這種做法其實是不太合理的。因為證券市場的罰沒收入來自于對市場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而證券市場上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與社會上的一些違法違規行為明顯不同。比如,社會上人們常見的偷漏稅問題,其罰款上繳國庫是名正言順的。因為這種偷漏稅本身就損害了國家利益。
但證券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并沒有損害國家利益,而是對投資者的利益構成損害。既然是投資者的利益受到了傷害,那么,證券市場的罰沒收入就不應該進入國庫,而是應該給投資者以補償。這正如日常生活中的各種傷害糾紛一樣,甲侵害了乙,甲給乙以賠償及補償,道理就這么簡單。而證券市場將罰沒收入上繳國庫的做法,明顯是將甲給乙的賠償與補償,上繳給國庫了,作為受害人的乙卻沒有得到分文。因此,將證券市場罰沒收入上繳國庫的做法顯然是沒有道理的。
不僅如此,將罰沒款項上繳國庫的做法其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比如,鮮言操縱案,證監會對鮮言開出的罰單高達34.7億元。如果鮮言真的如實繳納的話,大概鮮言也會傾家蕩產了。當然,這是違法違規者應有的下場,市場不必對其予以同情。但問題是,鮮言操縱市場,損害的是投資者利益,如果這些利益受到損害的投資者通過司法途徑來維權,作為鮮言來說,在繳納巨額罰沒款的情況下,基本上已經是傾家蕩產了,如此一來,鮮言又拿什么來賠償投資者的損失呢?如果鮮言無法賠償投資者,那投資者的利益又如何得到保護呢?
也正因如此,對于證監會開出的巨額款單,其款項不應該上繳國庫,而是應該用于賠償投資者損失。這才是證券市場巨額罰金應有的去向。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證監會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重罰,才是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否則,盡管證監會開出的巨額罰單雖然懲治了違法違規者,但卻沒有保護證券市場中的受害者,這顯然是中國股市長期不重視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結果,是保護投資者意識薄弱的表現。
當然,巨額罰金用于賠償投資者,這涉及到《證券法》的修改問題。好在目前《證券法》正在修改之中,而且目前《證券法》“二讀”所透露出來的信息是,《證券法》修訂草案非常重視投資者保護,并設專章作出相關規定。也正因如此,《證券法》修訂草案有必要對現行《證券法》第二百三十四作出修改,允許證券市場的罰金用于賠償投資者,這也是對投資者利益的實實在在的保護。
(本文作者介紹:財經評論員,二十年的股市磨練,練就了對股市獨到的眼光與見解,著有《輕輕松松炒股票》一書。)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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