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機構專欄 智匯長江 作者 許成鋼
哈特理論的直接目的就是回答科斯的問題:什么是企業的邊界,企業的性質是什么。企業的性質最終就是誰擁有產權。所以,哈特的起點是科斯,終點是科斯,但是比科斯向前邁進了革命性的一大步。
中國上世紀90年代的改革成效顯著,有好多原因,其中之一就是當時像哈特這樣研究最前沿的學者的理論能對中國改革起到補益作用。今天,國際國內仍然有大量的優秀學者關心中國,人數比當年還多。但是,他們能不能發揮補益作用,是個關系到改革前景的非常基本的重要問題。
理論突破與辯論
1996年,哈特與馬斯金關于不完備合同理論基礎的著名辯論在國際學術界展開。我們當時有意把辯論雙方都邀請到北京來,讓北京成為當時國際學術界最重要的辯論地。除了幫助國內學者深入了解產權理論的基礎——不完備合同理論,也希望通過直接觀察、參與這個重要的辯論,幫助國內學界直接了解重大學術突破的環境以及國際學界的規范。
在最早的不完備合同理論的突破里(Grossman-Hart,1986),合同不完備的原因來自一個核心的基本假設,即第三者不能驗證合同規定的內容。在這個基礎上,人們可以寫出不完備合同的理論模型。這個重大突破在當時引起了巨大轟動,迅速被應用到企業理論、產業組織、國際貿易、金融、轉軌經濟學、發展經濟學等許多經濟學分支。
但是,埃里克·馬斯金(2007年諾獎得主)和讓·梯若爾(2014年諾獎得主)認為,現有的理論基礎不可靠。因為,即便第三者不能驗證合同規定的內容,人們仍然有能力繞過這個障礙,設計出復雜的完備合同。1996年,在北京的討論會上,由埃里克·馬斯金與哈特的主要合作者約翰·穆爾為主,辯論作為產權理論基礎的不完備合同理論,這些辯論的內容后來都被分別寫成重要的論文(Maskin-Tirole,1999; Hart-Moore,1999),發表在1999年的《經濟研究評論》上。
霍姆斯特朗則從企業理論的角度,挑戰產權理論的應用。記得在馬斯金講解完如何在第三者無法驗證合同內容的條件下,設計具體的完備合同之后,拉豐對馬斯金敬佩得不得了。2011年,為紀念開創性的格羅斯曼-哈特論文發表25周年,在布魯塞爾舉辦了一次重要的關于不完備合同理論的國際學術會議。在30多位這方面最活躍的參會者中,五六位如今已經獲得諾貝爾獎。在會上,埃里克·馬斯金簡要復述了對不完備合同理論基礎的挑戰。哈特回應說,承認馬斯金和梯若爾他們贏了前面的辯論,但無需依賴舊假設的新的理論基礎已經開始形成。
為了理解不完備合同理論的重大理論突破以及這場辯論的性質,我打一個最不確切但高度相關的比喻,不完備合同理論就像微積分的提出對物理學的突破性影響。當年,牛頓發明的微積分對物理產生了革命性的影響。但是,當時的一些數學家指出,微積分沒有數學基礎。我們知道,奠定微積分的基礎用了100多年。而在終于奠定了微積分的數學基礎時,微積分早已發展成物理、工程,甚至數學中不可缺少的最基本部分了。
換言之,微積分的大量重要發展是在沒有基礎的條件下取得的。與此相似,不完備合同理論是一個重要的革命性突破,這個突破有待大量的繼續工作,其中既包括奠定基礎的工作,也包括大量的應用。在哈特和馬斯金-梯若爾的辯論中,雙方都認為不完備合同和產權問題無比重要,所以,理論的基礎才非常重要。
第二個相關的學術辯論是哈特理論與科斯理論的關系。我認為,哈特理論的起點是科斯定理,終點是科斯的企業理論,但是比科斯向前邁進了革命性的一大步。具體地說,哈特理論的起點是討論科斯定理的條件在什么地方被破壞了。所謂的不完備合同,實際上就是違反了科斯定理。實際上,科斯定理的條件“談判的成本幾乎為零”,基本上說的是完備合同及其條件。而科斯定理的結論是,產權的分配不重要。這與完備合同下的結論相同。哈特理論的直接目的就是回答科斯的問題:什么是企業的邊界,企業的性質是什么。企業的性質最終就是誰擁有產權。
一些人包括經濟學界誤認為,哈特的工作主要是把科斯已經討論過的內容變成了數學模型,更嚴謹了。從經濟思想史的角度看,哈特的理論比起科斯定理的前進,是革命性的。如果用自然科學史類比,有點像牛頓跟伽利略的關系。牛頓不僅遠比伽利略更嚴謹,還發現了重要的新東西,就是控制權,所有者對其資產的剩余控制權。在19世紀的馬克思理論中,控制權的概念很重要。但是,這個概念與經濟學體系無法關聯,沒有立足之地。自從哈特的理論以來,控制權這個概念進入了經濟學的核心。當然,它的理論基礎還是有困難,建立理論模型要面對重大的挑戰。在這方面,我傾向于同意馬斯金的見解。他認為,不完備合同的理論基礎突破有待對有限理性的認識方面的突破。
哈特和霍姆斯特朗的爭論不在合同的不完備性而在企業理論。霍姆斯特朗提出,不完備合同理論或產權理論把產權的控制權作為核心,但難以解釋許多大企業之間的異同。例如,豐田公司和美國大汽車制造公司的異同。按照哈特的理論,作為制造汽車的同行企業,其一體化程度應該相似。但是,豐田公司有成百上千大量分包公司,制造了大量的零配件。通用汽車公司則基本完全一體化,很少有分包公司。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挑戰。科學是在發展的,總是在挑戰初始的理論,沒有一個最終像《圣經》一樣必須崇拜的東西。
哈特理論與中國改革
最后,如果哈特來到中國,來討論中國的問題,他碰到的最大困難是什么?最大困難就是,許多世界上的人和事,在哈特看來是天經地義的,而在中國不是。在哈特看來不需要考慮的問題,在中國則是最基本的問題,而且每天影響我們的所有方面。我這里說的,就是中國的資產控制權面臨的基本問題。
我先從兩點上概述哈特的理論。第一,我認為不完備合同理論的最重要的基本價值,是奠定我們理解市場經濟的基礎。市場經濟的基礎是私有產權,私有產權是什么?私有產權歸根到底就是個人對自己資產的剩余控制權。如果把這個命題反過來,為什么中央計劃經濟做不好呢?假設制定中央計劃經濟的人是天使(這已經是脫離實際的荒唐假設),那么,能想象到的、做得出來的,最好的是中央計劃經濟,實際就是一個包羅萬象的完備合同。
但是,不完備合同理論告訴我們,比中央計劃簡單得多的合同通常都是不完備的。第二點就是控制權作為核心的產權理論的價值。當控制權成為核心問題后,一個非常重要的認識是,必須由市場機制來決定產權的最優配置。這是哈特產權理論的核心內容。但是,不保護私有產權甚至有意違反私有產權,是中國面對的普遍基本問題。
當私有產權不能得到保護時,靠市場機制來配置產權就是一句空話,因為市場沒有辦法配置產權。所以,能不能保護私有產權,實際上是討論所有改革問題的基礎。接下來,保護私有產權意味著什么?所有與財產相關的控制權是不是由財產的所有者決定?比如,黨的領導和政府的領導在里面是什么關系?黨要領導企業是什么意思?企業是誰的?產權是誰的?講到企業,控制權體現在哪兒?控制權的體現就是股權里的投票權。黨的領導和股權里的投票權是什么關系?一個企業如果有黨委書記,黨委書記的領導跟股東的投票權是什么關系?政府的意愿進入企業后,和股東投票是什么關系?
還有公司法。公司法就是公司的憲法。按照公司法設置的公司治理結構,目的是為了保證高管服從股東的最終意愿,限制高管的權力。按照公司法設置的治理結構就是公司的憲政,能夠保證公司股東的最終利益。哈特早年的一個著名工作,就是研究股東以投票行使控制權,公司治理靠的就是股東投票。但是,公司法本身和公司法的執行需要有大環境,就是產權本身要受到保護,公司法自己也要受到保護,不能被侵犯。如果公司法都被侵犯了,我們討論的所有內容的應用,也都沒有立足之地了。
本文原載《中國改革》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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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鄭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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