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董希淼
《辦法》推出限額管理措施雖然意外,但卻是一種不錯的冷卻劑,為這幾年來野蠻生長、狂熱擴張的網貸行業降降溫、退退燒,有助于將整個行業拉回到理性發展的軌道上來。
8月24日,備受關注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中國銀監會等四部委正式發布。
2015年7月18日,央行、銀監會等十部委聯合發布互聯網金融“基本法”,即《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首次明確提出P2P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當年12月28日,銀監會公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過8個月的討論,《辦法》終于正式問世。雖然還只是部門規章,但《辦法》作為第一個對P2P網貸進行監督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必將對網貸行業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版的《辦法》應該說是“有嚴有松”。原來爭議較多的網貸平臺須在公司注冊名稱中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辦法》不再提出要求;原來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而從《辦法》看,經過授權網貸平臺可以代替出借人行使決策,等等。
但總體而言,《辦法》在多個方面收緊了相關要求。比如,征求意見稿中,負面清單一共有12條,號稱“12條禁令”,而在《辦法》成為“13條禁令”,增加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當下P2P網貸行業良莠不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行為屢見不鮮,平臺跑路、倒閉等現象時有發生,一場聲勢浩大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活動正在開展。在這種背景下,相關部門希望通過《辦法》的公布和實施,打擊違法犯罪行為,規范網貸行業發展,嚴格要求自然也就是題中之義了。
最令人預想不到的是,《辦法》對借款人采取借款金額限制的措施。《辦法》第17條規定:單一自然人在同一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能超過20萬元,在不同平臺的借款總余額不超過100萬元;單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分別不能超過100萬元、500萬元。盡管在《辦法》正式公布的前兩天已有媒體放出消息,但在將信將疑中看到這一個“殺手锏”終成現實,整個網貸行業在錯愕之中,深感暴風雨即將來臨。
為什么會有這樣的限額管理?將可能帶來什么樣的影響?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執行?在冷靜下來之后,大家開始追問和思考三個方面問題:
彭冰教授認為,限額管理是給P2P網貸平臺合法身份的唯一理由。P2P平臺沒有前置門檻備案登記,能為P2P網貸平臺合法化提供依據的,只能是“小額豁免”。《辦法》對借款人金額的限制,可以作為在中國“小額豁免”實踐的突破性進展。同時,賦予P2P網貸平臺合法身份的一個重要理由是作為其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有助于解決小微企業和個人融資難的問題。既然將P2P網貸的功能定位在普惠金融,那么,對借款金額進行限制就是必不可少的要求。不過,我們并沒有看到對出借人金額進行限制的規定。
這一要求并非相關部門憑空想象出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對網貸借款進行限額,確有法律的來源。
而在我看來,限額管理的重要意義還在于這將有利于降低網貸行業的風險:對借款人而言,網貸本質上是一種民間借貸,成本遠高于正規金融機構,金額過大容易陷入債務泥潭。而將借款金額控制在一定限額之內,借款人可以避免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被追究刑事責任,也是對借款人的一種保護。對網貸平臺而言,以小額分散為原則,重為小微企業和個人提供借貸撮合服務,可以降低平臺經營風險;對網貸行業而言,這將引導從業機構從事實上的信用中介功能回歸到信息中介的定位,成為普惠金融的組成部分,推動整個行業規范健康長遠發展。
那么,這突如其來的限額管理,會不會帶來一些不良的后果呢?昨天,某機構撰文說,限額管理將引發一場“生死劫”。他們認為,網貸行業目前沉淀著3000—5000億的大額信貸資產,《辦法》出臺,現有存量業務怎么消化是個足以死人的問題,這意味這在未來一年內網貸行業需要從中小企業抽回3000—5000億的貸款。這完全是一種“危言聳聽”。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而所謂的“大額信貸資產”,絕大多數是一些民間借貸機構打著互聯網金融的旗號,在線下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這種早已偏離網絡借貸本質的業務,如果不得到清理和整頓,潛在的風險將更大。因此,《辦法》的出臺,讓網貸行業開展一個出清的過程,仰仗市場的力量淘汰劣質平臺,十分必要。當然,這種“一刀切”的限額管理可能使少數有真實需求的個人和企業,不得不到多個網貸平臺借款,其借款的成本將可能上升。不過這個《辦法》仍然是“暫行辦法”,實施一段時間后還可能根據需要進行修改。
不過,如何將限額管理措施真正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將面臨很大的挑戰。在我國征信體系不夠完善且網貸平臺為納入央行征信系統的情況下,要實現多平臺的借款限額,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全部網貸平臺完成備案登記,二是建立全國性網貸平臺信息共享系統。今年1月,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協會主導的互聯網金融風險信息共享系統正式上線,但首批接入系統的P2P網貸僅13家。《辦法》提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從事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管理,并成立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下一步,信息共享系統的建設及相關工作的推進,將可能由互聯網金融協會及網貸專委會來承擔。
總之,《辦法》推出限額管理措施雖然意外,但卻是一種不錯的冷卻劑,為這幾年來野蠻生長、狂熱擴張的網貸行業降降溫、退退燒,有助于將整個行業拉回到理性發展的軌道上來。限額管理就像家里的保險絲,保險絲燒斷了,短暫停電讓人略感不便,但卻可以防范更大的風險發生。
夏天即將過去,我們希望P2P網貸行業在高熱之后能夠迎來涼爽的秋天,走過寒冷的冬天,擁抱明媚的春天。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近著《有趣的金融》。)
責任編輯:鐘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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