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規定日息萬五成“高利貸”了 還能隨便借借借嗎?

最高法規定日息萬五成“高利貸”了 還能隨便借借借嗎?
2020年08月21日 07:00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

  文 / 巴九靈(微信公眾號:吳曉波頻道)

  融資是活水之源,對企業是,對老百姓亦是。

  昨日下午,這潭水掀起大波浪。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最最最重要的一條是:

  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作為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新規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執行。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此規定。

  乍一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這詞著實拗口,它和我們有關系嗎?最高法出手,到底意味著什么?

  此前,要是我們老百姓之間因互相借錢出現糾紛告到法院,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論理,自然是欠多少,連本帶利還多少。

  但就是到了該還多少利息這里,就細分出了個小規矩——“兩線三區”。

  所謂兩線,涉及到兩個利率,按照此前規定,分別是年利率24%和36%。

  跟著這兩條線,劃定出三個區域,不同的區域里,法院的態度就完全不同。

  借錢的年利率低于24%是司法保護區,這筆借貸是法院認可的,民事法律給予保護(這里的保護不是說逼著借款人一定要還,而是說可以按法律程序執行);

  借錢的年利率高于36%是無效區,換言之,出借人想要收高于36%的利息,法院不會承認,而借款人要是已經還了超出36%部分的利息,法律支持他要回。

  24%-36%之間的區域叫作自然利率區,這部分,司法就兩不相幫。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這部分利息,借款人不給,法院不予保護(不幫你催),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還這區間的已支付利息的,法院同樣不予支持。

  在這個標準下,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最好把利率定在36%以下,才能保證盡可能拿到最多的利息,而借錢的人最好只選擇年利率24%以下的錢去借,不然支付利息時就有可能代價過高。

  這“兩線三區”的區分,就引出了一個概念和一個標準:

  概念是:24%就是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標準是:年利率超過24%以上的借貸,就算是高利貸。

  根據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以后這個司法保護上限不能超過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  

  所謂LPR,小巴以前介紹過,可以理解成許多家銀行對外貸款的一個平均利率。【點擊鏈接,了解更多】

  根據最高法最新的修訂,若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1年期LPR利率為3.85%計算,現在人錢,年利率不能超過15.4%,高了就不在司法保護范圍,可以被界定為高利貸。

  這規定一出爐,想必大家和小巴一樣先是一陣叫好:司法認可的民間借貸利率大幅下降,從24%降到15.4%,直接少了8.6%,10萬塊錢借一年,可以少還8600元。

  要知道,15.4%的利率甚至低于支付寶借唄的利率,按萬分之五的日利率算,借唄年利率超過0.05%*365=18.25%(很多號稱“日息萬分之五”的“低息”網貸平臺,實際上也屬于新規“高利貸”的范疇)。

  但是熟悉市場這一“無形的手”的人,或許也不免犯嘀咕,這么一下調,借款人怕是更難借到錢了。

  為什么這么說呢?

  借款人雖然表面上受益,利息交得少了,可站在出借人的角度,利率低意味著收入變少,大大降低了放貸的意愿。資金供給少了,借款人就比過去更難借到錢。

  借錢代價高與借不到錢相比,很難說后者比前者更好。

  但另一個變化,卻是有助于出借人提高出借意愿的,那就是新規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由固定變為浮動,靈活性與適應性更強。

  許多人的房貸利率已經從固定利率轉為與LPR掛鉤,每個月要還多少貸款跟隨LPR利率的變動而變動。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今后也會跟隨LPR波動。

  數據來源: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當市場資金寬松時,銀行貸款利率LPR下降,民間借貸利率隨之下降,這時,高利貸的“認定標準”也下降,更嚴格了,其實是有利于維護借款人的利益。

  而當市場資金緊張或者出現通貨膨脹時,民間借貸的利率自然上升,如果還是固定標準的年代,“高利貸標準”就會顯得過低,出借人不愿意以這個價格出借。同樣的,一些借貸又很可能不會發生,借款人的金融需求再次難以得到滿足,這時候,改為向上浮動的利率上限則可避免此種情況。

  以上是最高法這次修訂,在個人借貸方面帶來的直接變化。但如今市場上,大部分的出借人以小貸機構或非持牌放貸機構為主,而最剛需的借款人,則是一些融資陷入困境的中小微企業,對它們而言,這一沖擊力度無疑更大更猛。

  對此,小巴特地詢問了一些金融方面和法律方面的專家,他們即將用更專業的視角,為你進一步做解讀,具體圍繞這幾個方面:

  為何在這個時間調整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有哪些原因?原來24%的合法紅線,一下子降低到了15.4%,調整的幅度是否合適?此次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下調,對哪些行業的影響最深?會影響中小企業融資嗎?來看看大頭怎么說。

  原來24%的合法紅線,一下子降低到了15.4%,降低了近36%,或者相當于860個基點。

  而央行每次降息,最多是20個基點,有時候甚至只有10個基點。跟最高人民法院的力度,簡直不可“同年而語”。

  之所以大力度降息,除了降低社會融資成本,還可以把一批熱衷于放貸的錢擠到資本市場里去。

  這一點,最高法沒有明說,但事實上會產生這樣的效果。15.4%的年利率,比24%低了很多。如果超過,則不合法、沒有保障。這時候,肯定會有一部分“謹慎的錢”轉而流向股市。而這,正是當前國家愿意看到的。

  或許有人會說:既然如此,為什么不力度更大一些,比如降低到1年期LPR利率的3倍,豈不是有更多資金被擠出來,去股市了嗎?

  其實不然,很多事情都是過猶不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如下解釋:

  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

  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系。

  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

  因此,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范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后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這就好比國家開征房地產稅和契稅,把稅率定得非常高。如果你不來交,就不允許房屋過戶。其結果,必定是民間私下交易,房子都不來過戶。最終幾十年下來,全國房產交易陷入混亂,很多房子倒手多次,但都沒有合法手續,最后不僅政府收不到稅、民間還產生很多混亂。

  不要以為這不會發生,在中國歷史上就曾經出現過。

  如果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太低,一定是亂象頻出,各種地下交易叢生。而這種教訓,在幾年前就有過,還不用追溯到更久遠的時代。

  整體而言,“民間借貸合法紅線”超大力度的降息對股市構成利好。同時,也將引導民間融資成本走低,對樓市也構成利好。

  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在現階段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有這幾方面的原因:

  1. 有效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個市場利率下行,有效恢復經濟增長。

  2. 規范民間借貸行業的健康發展。民間借貸行業實際上是持牌金融機構的一個重要補充,但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有很多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實質上是違法放貸的放貸機構和行為,客觀上增加了一般大眾對于民間借貸的負面認知,因此很有必要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法律法規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3. 為民間借貸行為制定一個具體的評判標準。近年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糾紛越來越多,但各地法院沒有相關的評判標準,去公平公正地處理案件。

  隨著這次利率的調整,非持牌放貸機構會受到直接沖擊。因為過往很多非持牌的放貸機構都是踩著24%的利率紅線來進行放貸的,有的甚至把利率放大到24%-36%之間。

  一旦新的司法保護上限實行之后,非持牌放貸機構將會受到很大的壓價,其資金、運營、風控等各方面的成本都要進行相應的調整。

  另一方面,這次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調整對于持牌金融機構來說,也是一個窗口性的指導。

  過去法院在處理持牌金融機構的案件糾紛時,是以24%的保護紅線作為統一標準。未來,如果持牌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利率低于LPR的4倍,那么就會對整個金融機構的盈利情況產生非常大的影響。

  對于中小企業來說,目前影響還不好評估。

  從供給和需求的角度來說,如果用行政手段限制住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理論上民間借貸的供給會減少,中小企業融資會更加困難。但在實踐中,中小企業的融資并不僅僅是民間借貸,減少的這部分民間借貸的供給有可能會被正規金融機構所補充。

  1. 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受不受影響?小貸公司并非持牌金融機構,屬于民間金融的創新組織,適用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2. 持牌金融機構的放貸利率受不受影響?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屬于持牌金融機構,其發放的貸款利率不在這次《規定》的管轄范圍之內。

  但如果持牌機構借助司法系統進行糾紛處置的話,司法大多數會借鑒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的規定。從邏輯上看,大家的普遍印象是,持牌金融機構的放貸利率不能比高利貸還高。所以我們看到,部分消費金融公司的名義放貸利率多是踩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限來設置的。

  而這些年,出于對催收市場的規范,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委外催收的合作對象更加慎重,也加大了對于司法處置借貸糾紛的訴求和依賴。因此最高法的利率上限管制也會對持牌金融機構的放貸利率產生較大影響。

  事實上,正是因為有這樣的潛規則,部分民間借貸會借和銀行合作開發助貸模式繼續收取高息,那么銀行部門可能成為民間借貸的保護傘,在打破最高法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的同時,還會加劇民間金融向正規金融的風險傳遞。

  此外,我們還會問,民間一些助貸機構會不會受沖擊?

  在銀保監會對于助貸市場的發文規范過程中,合規銀行已經開始審慎要求助貸機構控制借款人的息費總成本。在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的過程中,必然會導致銀行部門對于合作助貸機構要求的息費總成本控制線下調。部分超限助貸機構可能被剔除銀行白名單。

  此外,由于銀行部門的強勢地位,在助貸合作過程中大多助貸機構都要以這樣或那樣的形式兜底,也會導致助貸機構的生存壓力加大。事實上,在下調的息費下,部分客群質量較差的助貸機構或者仍是通過第三方買量的助貸機構會陷入虧損境地,其獲得的助貸服務費收入可能無法覆蓋獲客成本以及兜底成本。

  此外,我建議設置更加合理的利率上限,一方面是需要找好民間借貸基準利率的錨,由于民間借貸市場和正規金融市場存在一定的分割線,作為正規金融利率錨的LPR并不一定合適;另一方面需要確定合適的倍數管制方法,這一倍數應該是根據實體經濟情況靈活調整的,以提高相應管制的智能性。

  目前我國一年期LPR今天是3.85%,但后面降低到2%以下完全有可能,那么LPR四倍的利率管制下的民間借貸利率應當在8%以內,這樣民間放貸者要不然就是必須與持牌金融機構競爭客戶,要不然就是得服務合法收益完全無法覆蓋信用風險的次級客戶。

  服務同樣的客群,金融機構有接入征信的國家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支持,但民間借貸暫時無法接入征信(除p2p因為行業清退原因允許接入征信),本身違約懲戒手段就相對有限,無法有效控制信用風險。

  而考慮到LPR是正規金融的利率錨,這塊受央行貨幣政策的直接影響,央行推動正規金融向實體經濟讓利的背后是大量的低廉的再貸款資金支持;而民間借貸是貨幣政策間接傳導帶來的影響,缺乏央行資金的支持,其市場利率走勢有可能與正規金融利率走勢背離。

  此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限偏高,導致民間的資金更愿意流入便捷高額的獲利渠道,使社會資本流進入民間借貸市場去賺取豐厚的短期收益,而不愿意投資于收益低、收益慢的實體經濟。

  所以,這次大大降低司法保護的利率上限,對打擊“高利貸”“套路貸”“虛假貸”“涉黑涉惡貸”等會有很大的效果。

  目前的新政對于司法保護利率的上限定為LPR的4倍,我認為還是比較合理的。在2015年8月出臺的24%-36%兩線三區之前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民間借貸的保護利率上限一直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

  這個規定沿用了很多年,有一定的市場認可和接受度,現在規定的是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雖然數字上可能比以往的貸款利率4倍低,但是也沒有下降很多,還是合理的。

  如果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一下子降幅過大,我認為很可能會打擊民間借貸的積極性,造成民間借貸市場萎縮,使得在金融市場難以獲得貸款的中小微企業在民間市場也遇到融資難問題,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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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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