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舉行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明確,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央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為什么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確定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此次修訂主要考慮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歷史沿革、市場需求以及域外國家和地區的有關規定等因素。
鄭學林進一步指出,現在能夠查到的最早的關于民間借貸的規定,是1952年11月27日我院答復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關于城市借貸超過幾分為高利貸的解答》,其主要內容為“關于城市借貸利率以多少為宜的問題,根據目前國家銀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場物價情況私人借貸利率一般不應超過三分。”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長期以來,這一規定為社會各界所知悉、所接受,各級人民法院依據這一司法解釋審理了大量民間借貸案件。2015年9月1日施行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是將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作為考慮利率保護上限的一個重要因素。2001年4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以高利貸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行為法律性質問題的批復》再次明確高利貸的認定標準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由此可以看出,我院司法解釋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批復規定的利率保護上限是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因此,確定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作為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有助于人民群眾對此標準的理解和接受,也體現了司法政策的延續性,同時,這一標準也接近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有關規定。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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