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法定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大幅下調,觸動了誰的神經?
原創 財經五月花
來源:財經五月花
—摘 要—
正如硬幣的兩面: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不管是金融渠道融資還是民間借貸利率都會降下來,融資成本變得相對便宜;但業界擔心,這可能會對部分人群產生“擠出效應”,甚至造成民間借貸陽光化暫停,進一步轉入地下
文|張穎馨 嚴沁雯
“調整力度大,速度很快,有利于規范民間借貸市場。”
“司法機關決定市場化利率是否合適?這樣下去沒法做了。”
“接下來只有真正建立起風險定價能力的機構才能繼續前行。”
8月20日上午,一份關于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的材料引發市場熱議。該材料顯示,最高人民法院將以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來“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消息流出后,部分市場人士認為,上述材料內容不大可能成為現實,因其與市場發展存在一定的不相符之處。
但在8月20日下午3時召開的最高法新聞發布會上,上述內容成為現實。當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
不少業內人士認為,此次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對于小微企業和個人來講,不管是金融渠道融資還是民間借貸利率都會降下來,融資成本變得相對便宜,這是好事。但正如硬幣的兩面,按照最新《規定》,潛在的不利影響亦需重視。
“還是得看后續怎么執行。”對于最新發布的《規定》,更多的市場主體持以觀望態度。
上限15.4%,錨定LPR4倍
《財經》記者注意到,此次發布的《規定》所涉及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確認和保護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與此同時,增加了對“職業放貸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介紹,在前期調研和征求意見的過程中,社會各界對于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意見較大,此類行為容易與“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一起,嚴重影響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
“最高人民法院經認真研究后吸收了這一意見,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賀小榮說。
第二項修改內容則是關于民間借貸利率,即上述提到的按照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來“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對于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的原因,賀小榮表示,首先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其次,這是規范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賀小榮指出,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利息過高,不僅導致債務人履約不能,還可能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和道德風險,所以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設置了利率保護的上限。再者,利率的修訂也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
為何將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確定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在答記者問時表示,“這樣規定,主要考慮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歷史沿革、市場需求以及域外國家和地區的有關規定等因素。”其通過列舉過往中國官方對于民間借貸的規定進行論證。
修訂內容之三則是促進民間借貸規范平穩健康發展,對民法典的貫徹落實。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事實上,在最新《規定》正式發布前,業內已針對相關話題展開多次討論。據《財經》記者了解,最高法曾組織閉門研討會,召集來自司法部門、金融管理部門以及業界、學界專家等就最新《規定》展開深入討論。
此前的7月22日,最高法聯合國家發改委,共同發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中明確,“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
彼時,鄭學林在新聞發布會上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結合民法典的最新規定開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訂工作,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項內容。
上述消息一出,立即引發市場熱議。《財經》記者注意到,國內學界和業界關于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討論,主要集中在三個問題:該不該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管制、該不該設定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以及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該如何設定。
執行尺度不一引擔憂
有業內人士直言,最新版的《規定》發布,從金融機構來看,LPR降低,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也在降低。民間借貸也是如此,未來的融資會出現“雙降低”模式。 確實是一件好事兒。對于小微企業和個人來講,不管是金融渠道融資還是民間借貸,都降下來,融資成本變得相對便宜。
但正如硬幣的兩面,按照最新《規定》,潛在的不利影響亦被多名業內人士所提及。
“融資可能變得不太容易了。目前金融機構對中小微企業融資放開,也是要看中小微企業的實際經營和償還能力。有觀點認為:未來,銀行會出現相對的‘壞賬’,不良率會升高。所以,未來企業或者個人融資,雖然利率和成本降低,但是要看你的實際經營能力。這才是比拼真本事的時候。”金融科技行業資深觀察人士畢研廣指出。
北京市網絡法學會副秘書長車寧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亦表示,引導市場利率下行一定程度上確實有利于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但一蹴而就地實施也會帶來消極影響。在金融科技、運營機制和公共基礎設施還有待完善的情況下,大幅降低保護上限可能會對部分人群產生“擠出效應”,不能準確對其進行風險定價。
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考慮到當前經濟環境和突出問題,中國可以繼續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適當約束。但如果運用計劃手段、法律手段,直接干預金融運行規律,強行打破“風險定價”“收益與風險匹配”等原則,可能出現如下幾類問題:
一是部分民間借貸資本因法律風險加大退出,民間借貸市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愈演愈烈;二是由于利率受到嚴格管制,部分利率更將以名目繁多的費用出現,民間借貸市場更加不規范;三是司法部門加大打擊力度,大量民間借貸行為轉向地下,民間借貸陽光化暫停;四是部分債務人或將逃廢存量借貸的本金和利息,存量業務風險大大增加,侵害放貸機構合法權益;五是由于實踐中部分法院以民間借貸利率約束金融機構,過低的利率上限將使信用卡等金融業務受到沖擊。
“導致逃廢債現象加劇不是新規出臺的初衷,同時國家也有一系列打擊逃廢債的法律制度,借款人惡意討債必然會受到法律懲處。但如果部分借款人偏聽偏信,錯誤解讀新規,形成不當預期,也有可能助長其逃廢債心理。”車寧說。
事實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所說,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此,部分業內人士認為,銀行、持牌消費金融公司、信托等金融機構并不在此《規定》的適用范圍內,對新規不用過于“敏感”。但不少機構向《財經》記者表示,《規定》發布將對其經營、展業等方面帶來不小的影響。
某持牌消費金融公司負責人告訴《財經》記者,雖然明面上都說和持牌金融機構關系不大,但肯定是有影響的。“企業經營面對的可不是最高法,影響因子太多,接下來日子會越來越不好過。貸款利率上限大幅下移,會導致我們的客群上移,最終就變成去與銀行信用卡搶市場。客群風險不變,但定價強行下調的話,業務基本沒法做。”
不少銀行人士亦認為,新規之下,很難獨善其身。“影響其實比較大。可能信用卡利率還會保持大于15.4%,但銀行自己的放貸業務恐怕不敢高于15.4%。與此同時,銀行的助貸業務也會大量萎縮。”華北某城商行高管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調侃稱,“民間借貸利率都設定到了15.4%,銀行的利率要再往上走情何以堪?”
對于更多金融機構來說,更大的挑戰集中在:不同的各級法院立場、裁判不一,在實際案例判決中,會存在以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為參照,進而約束金融機構的情況。
據了解,對金融機構和民間借貸的利率,國內采取的是不同的管制政策。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一般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管。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對金融機構貸款實行上下限管理。2013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于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通知》,全面取消對貸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交由金融機構自己進行市場化定價。因此,原則上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上限可以由金融機構自主確定。但實際上,央行通過市場利率自律機制等形式,仍然對貸款利率進行一定管理。
而民間借貸的利率,則主要由以最高人民法院為代表的司法機關進行規范。199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此次對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規定,俗稱“四倍利率”。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更加靈活的“兩線三區”取代了“四倍利率”。該司法解釋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金融機構利率上限已經放開,‘兩線三區’規定適用于民間借貸,但在實踐中,部分法院也以‘兩線三區’來約束金融機構的信貸行為,從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雙軌制’。其結果是,不同的各級法院立場、裁判不一。”董希淼強調,司法解釋關于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規定,本來就不適用于金融機構,但地方法院經常以此來約束金融機構。希望最高法院就此進行強調,并形成對地方法院的統一指導,減少因執行尺度不一給金融機構帶來困擾。
模糊地帶:小貸公司是否納入
眼下,面臨更大挑戰的可能是部分助貸機構、網絡小貸公司、傳統小貸公司等。
“助貸機構基本都在兜底,未來恐怕除了頭部的幾家,大部分都得倒下。”一名頭部助貸機構負責人告訴《財經》記者,早期部分互聯網金融公司年化風險成本在18%左右,資金成本按照12%,營銷成本8%,再加上運營和人工成本,整體成本至少在42%。之后隨著監管趨嚴,綜合借貸成本持續強制下降,生存空間進一步被壓縮。
“雖然助貸公司屬于中介,本身并不是債權人,不會直接收到政策的影響。但我們內部估算了一下,綜合貸款費率在24%左右,我們僅能實現保本微利,若繼續往下降,之后沒法做了。”某助貸平臺業務負責人表示。
而網絡小貸公司、傳統小貸公司等則陷入更為尷尬的境地,其是否屬于上述民間借貸定義中所指的“金融機構”,目前尚未有明確說法,且一直存在爭議。
不過,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8月10日發布<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彼時,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司法解釋答記者問中說到:“實踐中,上述11類糾紛,爭議一方的主體一般都是金融機構,故屬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并無爭議。這里講的金融機構,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的從事金融相關交易的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這些機構,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經過專門的審批或者備案登記,以便于確認。”
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德怡告訴《財經》記者,若此次發布的新規沒有與之相左的意見,應當認為今天發布的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不適用。小額貸款公司是持牌專業放貸機構,其從事的業務是專業金融服務。
另有小貸公司負責人告訴《財經》記者,除非法商事放貸行為,中國合法的放貸行為及其主體只有民間借貸的民事放貸以及受監管企業的商事放貸。受監管的企業則是金融監管部門設立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分支機構。
2017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明確,金融監管部門包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是指目前的一行兩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管的對象中有一部分經營放貸業務;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省級人民政府內設的地方金融監管局及其授權的市縣機構,按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的精神,監管對象為“7+4”,“7”指的是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全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對此,上述小貸公司負責人認為小貸公司不應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小貸公司是否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在法律上存在爭議。小貸公司正在納入地方金融監管,可以考慮將小貸公司等視同金融機構,不再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規制。”董希淼認為,至于聯合貸款、助貸業務監管,不屬于此次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解釋調整范圍。對從事助貸業務等金融科技企業如何監管,是金融監管政策問題。2020年7月,中國銀保監會公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對聯合貸款、助貸業務持開放包容的態度,有助于金融科技企業依法合規開展業務,助推金融機構加快數字化轉型。
董希淼進一步強調,民間借貸是一個高度市場化的經濟領域。古今中外,民間借貸存在與發展幾千年,是生生不息的民間金融活動。對民間借貸的認識和理解,要與時俱進,應客觀中性。民間借貸是我國融資體系的重要補充,在緩解民營小微企業和居民個人“融資難”問題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應避免將民間借貸和“高利貸”意識形態化,更不能將民間借貸和“高利貸”等同于“不勞而獲”“吸血鬼”等。對民間借貸利率高于金融機構,也應理性看待。
車寧告訴《財經》記者,此次發布的《規定》,后續可行性有兩點值得探討:第一是適用范圍,民間金融是相對于金融機構來說的“他者”,其范圍往往基于后者由排除法確定,然而針對何為金融機構,不同監管部門不同規定間、規定與技術標準間(如《金融機構編碼規范》)都有不同規定,業界對某些業態是否屬于民間金融的爭論一定意義上也來源于此。
第二是實際效用,相對于“四倍線”,“三分利”既有本國歷史的實踐,也有域外經驗的支持,如美國就將36%視為小額貸款利率的公平基準,因此可以說是市場自發選擇的結果。“司法能動性”的初衷是好的,希望以更積極的介入推動更公平結果的出現,然而有必要正視市場力量的反噬。畢竟民間金融在實現手段上有很強的隱蔽性,需要警惕可能出現的地下金融復燃、監管博弈加強等次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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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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