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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摘要:黃光裕等人利用內幕信息對“中關村”股票進行內幕交易,非法獲取近4億元利益,給股市和股民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和嚴重的影響;兩股民訴黃光裕“內幕交易賠償案”于2011年2月24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審理。

小調查

《證券法》相關條款及解釋

  • 《證券法》相關規定
  • 對于內幕交易,中國《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禁止的交易行為”也有著比較詳細的規定,第75條羅列了7種內幕信息,第202條則規定了對從事內幕交易人的詳細處罰辦法,其中包括處以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等。第76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歷程

200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稱,對于股民針對上市公司內幕交易提起的民事賠償案件暫不受理。

2007年5月30日,奚曉明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侵權民事責任實際操作程序明確闡述。

2007年發生的蕭山鋼構案引發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艱難的撞開了中國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大門。

2008年9月4日南京市中院正式開庭審理陳寧豐訴新疆天山水泥原副總經理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

2010年12月4日,奚曉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對證券市場所發生的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盡快作出民事賠償司法解釋,以完善資本市場民事侵權責任制度。

黃光裕簡介

黃光裕
  黃光裕1969年生于汕頭。17歲隨其兄弟到京,貸款開始家電經銷,創立國美。1999年,黃光裕創辦鵬潤投資,在幕后資本運作,并購涉及大中、永樂、三聯商社等。黃光裕三度成為胡潤百富榜首富。早在06年,黃光裕兄弟就曾卷入“原罪”是非。詳細>>

黃光裕案情背景

黃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間,違反國家規定,采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恒益祥商業咨詢有限公司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曉微(另案處理)等人私自兌購并在香港得到港幣 8.22億余元(折合美元1.05億余元)。2008年11月19日黃光裕以操縱股價罪被調查。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單位行賄罪判處黃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罰金6億元,沒收財產2億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8月30日對黃光裕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案終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黃光裕獲有期徒刑14年。

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相關案例

杭蕭鋼構案

杭蕭鋼構案:催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腳步2007年爆發的杭蕭鋼構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從2007年5月25日起,到訴訟時效截至日2009年5月14日,杭州中院共受理了127位投資者的起訴,原被告雙方成功實現全面和解。蕭鋼構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案子進行得比較順利;但非常遺憾的是,羅高峰、陳玉興和王向東三個從事內幕交易的人,卻沒有賠給股民一分錢。證券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依然步履維艱。

天山水泥案

天山水泥案:中國第一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由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代理的、廣東股民陳寧豐訴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2008年9月4日上午在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被稱為“中國第一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不過原告陳寧豐在并未通過其代理人就與被告方簽訂了撤訴協議,以和解草草結束。

大唐電信案

陳祖靈訴潘海深證券內幕交易賠償糾紛案大唐電信原董事、副總經理潘海深,任職期間曾發生賣出大唐電信股票的內幕交易行為。投資者陳祖靈在買了大唐電信股票后發生了虧損,他委托宋一欣律師向大唐電信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索賠18504.38元,向潘海深提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索賠17651.70元。判公司賠償原告鄭劍中投資損失人民幣34,817.48元及利息損失。
葉檀:證監會懲處內幕交易應加強民事賠償知名財經評論家葉檀向新浪財經表示,國內資本市場最根本問題在于懲處內幕交易的預后過差,證監會應強調對當事方的民事賠償從而達到震懾作用。對于涉及內幕交易的企業和人員,應該強調民事賠償,給普通投資者以司法救濟渠道。
陳榮:建立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制度天銘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榮認為,民事巨額賠償既鼓舞投資者信心,又震懾證券違法行為;應通過黃光裕案開啟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大門,在司法實踐上實現突破,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制度的建立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魯桂華:“民抓賊”優于“官抓賊”中央財大教授魯桂華介紹稱,國際上有種做法叫“民抓賊”,投資者感到有內幕交易嫌疑,可以直接聘請律師去調查,律師將在調查勝訴所獲的賠償中收取律師費,中小投資者不需要自己掏太多的錢。與公權力監督比,這種民間力量,效果會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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