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摘要:黃光裕等人利用內幕信息對“中關村”股票進行內幕交易,非法獲取近4億元利益,給股市和股民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和嚴重的影響;兩股民訴黃光裕“內幕交易賠償案”于2011年2月24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審理。
200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稱,對于股民針對上市公司內幕交易提起的民事賠償案件暫不受理。
2007年5月30日,奚曉明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侵權民事責任實際操作程序明確闡述。
2007年發生的蕭山鋼構案引發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艱難的撞開了中國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大門。
2008年9月4日南京市中院正式開庭審理陳寧豐訴新疆天山水泥原副總經理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
2010年12月4日,奚曉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對證券市場所發生的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盡快作出民事賠償司法解釋,以完善資本市場民事侵權責任制度。
黃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間,違反國家規定,采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恒益祥商業咨詢有限公司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曉微(另案處理)等人私自兌購并在香港得到港幣 8.22億余元(折合美元1.05億余元)。2008年11月19日黃光裕以操縱股價罪被調查。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單位行賄罪判處黃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罰金6億元,沒收財產2億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8月30日對黃光裕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案終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黃光裕獲有期徒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