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7月24日消息,今日中關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名股民訴黃光裕、杜鵑內幕交易賠償糾紛案在北京二中院開庭審理,兩案索賠金額已追加至700余萬元,另有2名散戶臨時撤案。被告代理律師稱原告證據鏈無法證明股民損失和黃光裕內幕交易存在因果關系,原告損失主要是由系統風險所致。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以黃光裕犯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和單位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億元。在黃光裕內幕交易罪終審宣判后,股民李巖在去年曾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判決黃光裕、杜鵑等內幕交易責任人賠償自己的損失,但最終撤訴,并在數日后與其他三名股民一起提起第二輪訴訟。
但今日開庭有兩名股東臨時撤訴,原告人數減為2人,其中包括第一個向黃光裕提起訴訟請求的股民李巖。第一輪起訴時,李巖索賠金額為155元,今日索賠金額已追加至89萬元,另一位吳姓股民索賠金額為647萬元,于今日上午、下午分兩場開庭。
黃光裕方面的代理律師付三東稱,今日庭上主要進行了被告方答辯、原告方舉證兩個環節,庭上并未宣判,目前尚無法預計宣判時間。
付三東稱,本輪訴訟原告方面提供的證據材料與去年9月第一輪訴訟時幾乎一樣,主要是原告證券賬號名稱、原告交易記錄、被告判定書三份材料,并沒有材料能夠證明原告股票損失是由于黃光裕內幕交易造成的。
我國法律認定的證券欺詐行為包括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但目前,最高法院只出臺了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司法解釋則未見蹤影。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郭峰稱,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在我國當前法律環境下并不成熟,其難點就在于內幕交易行為與股民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計算方式難以確定,在立法技術層面較為復雜,厘定內幕交易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關系十分困難。
針對該案,被告律師付三東認為,《證券法》第76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表明只有投資者的損失是內幕交易造成時,內幕交易行為人才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而從目前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無法證明這種因果關系。
付三東認為,四名原告主張交易中關村股票損失的期間為2007年8月底至2008年11月7日,而在該期間乃至該期間前后,正是中國乃至全球因遭遇國際金融危機而發生股市崩盤之時,與中關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類的股票平均下跌80%,說明系統風險是導致股民損失的主要因素,且李巖等原告又是采取短線交易的方式,難以把握盈利。
本輪訴訟原告大幅提高了索賠金額,但原告方并未在法庭上詳細說明索賠金額的計算方法。此外,原告律師張遠忠稱在開庭前數日受到襲擊,懷疑是被告方所為,并在法庭上提出,對此被告另一名代理律師李默表示,對于張遠忠遭到襲擊一事事前并不知情,庭上知道后也很震驚,但目前并沒有證據證明是黃光裕方所為,李默表示若張遠忠繼續散步該種言論并對被告造成負面影響,將追究其法律責任。(淑靜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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