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鐘志敏
已持續一年多的“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22日再次開庭。這次開庭是繼去年2月股民起訴黃光裕、杜鵑的民事訴訟開始啟動以來第三次開庭,不過當庭未作宣判。此次原告仍是股民李某和吳某,兩人要求黃光裕賠償總數額為730萬元人民幣。
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當天開庭原告提交了新的證據,并要求法院查證黃光裕內幕交易行為與中關村股價異動的因果關系。而由于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出臺,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因此,舉證責任分配成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提出新證據
原告方代理人張遠忠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針對目前滬深股市目前走勢狀況,他提交了新的證據,以證明中關村股票不是由于系統風險,即國外經濟危機和國外股市大跌導致滬深股市下跌引起的。
為了證明黃光裕內幕交易行為與股價異動的因果關系,張遠忠要求法庭調查取證黃光裕內幕交易的細節,還要求杜鵑本人出庭,說明內幕交易的情況和細節。此外,還要求法庭去查證,監管者什么時候開始調查黃光裕,或者黃光裕是什么時間知道監管者在調查他。
中關村曾在2008年5月7日宣布鵬潤地產將注入中關村,8月13日宣布重組停滯,8月29日宣布重組取消。而在2007年7-8月間,證監會已經發現中關村股價的異動。張遠忠認為,中關村取消重組是因為黃光裕的內幕交易行為引起了監管層的注意,為了減輕懲罰,主動放棄重組。由于放棄重組導致中關村股價下跌,導致原告投資受損。
但張遠忠透露,目前這兩個請求還沒有得到法院的回應。對于案件下一次什么時候開審,張遠忠表示,每年的12月20日是法院當年結案的日期,如果要結案應該在此之前結案。
舉證責任分配成爭議焦點
由于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出臺,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舉證責任分配成雙方爭議焦點。
張遠忠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由于黃光裕和杜鵑最清楚內幕交易細節等,掌握證據,舉證能力比原告強。
“如果法庭既不參照虛假陳述,也不分配取證責任。我們要求法庭對內幕交易行為和投資人交易行為,投資人損失和內幕交易行為進行因果關系鑒定。”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表示,只要原告能夠證明他是一個股民,在內幕交易發生的那段時間投資受到損失就可以了。由于內幕交易涉及到信息不對稱,股民是一個信息披露的受害者,推定信賴,推定受害。如果要證明股民有問題,應該由被告來取證。
原告方代理人,杜鵑的代理律師趙國華為則認為,此案只是一個普通侵權案件,并無特殊之處。就是被告交易行為和原告損失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如果有因果關系肯定要賠。而由誰來證明,按照法律規定,應該是誰主張誰舉證。
據了解,此案是國內正式開庭審理的首例因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訴訟案,2010年5月18日,黃光裕因犯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和單位行賄罪,被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6億元,沒收個人財產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