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壹財經維權律師、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代理的大唐電信(600198)董事潘海深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前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這是國內第二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案。雙方律師在法庭上展開激烈辯論,但法庭并未當場宣判。宋一欣律師表示:對此案的勝訴充滿信心。
潘海深內幕交易被提起訴訟
潘海深是電信科學技術研究院副院長,曾擔任大唐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并擔任過大唐電信董事會審計與監督委員會委員。在任職大唐電信期間,潘海深曾發生賣出大唐電信股票的內幕交易行為,2008年3月20日,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存在內幕交易行為,并受到行政處罰。同時,證監會還對大唐電信虛假陳述進行了處罰。
福建廈門投資者陳先生在買了大唐電信股票后發生了虧損,并發現權益受損的原因分別受到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兩方面的影響,因此,他委托宋一欣律師向大唐電信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索賠金額為18504.38元,向潘海深提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索賠金額為17651.70元。該兩案2009年5月25日均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所受理。這是目前已知的投資者購買一只股票后以兩個證券欺詐案由提起訴訟的第一起案件。2009年6月10日,原告陳先生追加了訴訟請求,訴請額為673726.11元。2009年6月25日上午,陳先生訴大唐電信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在北京一中院開庭。7月22日下午,陳先生訴潘海深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也在北京一中院開庭。雙方出庭人員分別為雙方的代理律師,原告方為上海的宋一欣律師,被告方為北京的丁光海律師。
原被告律師法庭激烈辯論
庭審前,雙方律師在法院主持下進行了證據交換,原告方提供八份證據,以證明原告存在投資損失、被告存在內幕交易,兩者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方提供了五份證據,以證明被告的行為是誤操作的結果。
在法庭辯論中,雙方圍繞著下列問題展開辯論:被告的內幕交易行為是否屬于誤操作,本案的適用法律,以及原告損失的計算。宋一欣律師告訴記者,被告律師認為被告的內幕交易是誤操作,他認為不是,因為這一問題已經在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了,本案的適用法律是《證券法》相關條文、奚曉明副院長的講話與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另外,被告代理人還認為,原告的損失是自己或市場系統風險造成的,與被告無關,而且陳先生訴大唐電信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與訴潘海深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的損失計算上有重合,他認為,兩者計算上不重合,而本身是二個案由,損失計算應當有法院掌握和認定,原告的損失和被告的責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證券欺詐案件“推定信賴原則”與“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責任。
在最后陳述后,法庭宣布休庭,沒有宣布何時作出判決。宋一欣律師告訴記者:“對本案的勝訴充滿信心。”
許天穎 陳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