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12月20日消息 今天上午十點,北京市二中院對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作出宣判,駁回原告股民李某、吳某訴訟請求。
國美方面表示,原告的損失是系統風險和自身判斷所致,原告在內幕交易期間沒有損失而即使后來發生損失也與國美方面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本案先后歷經三次開庭。2011年,黃光裕內幕交易罪終審宣判后,股民李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判決黃光裕、杜鵑等內幕交易責任人賠償自己的損失,但最終撤訴,并在數日后與其他三名股民一起提起第二輪訴訟,股民李某索賠155元。
2012年7月24日,本案第二次開庭,有兩名股東臨時撤訴,原告人數減為2人,其中包括第一個向黃光裕提起訴訟請求的股民李某。這一輪起訴中,李某將索賠金額追加至89萬元,股民吳某向黃光裕索賠647萬元。
11月22日,本案第三次開庭,由原告股民補充新證據。同時,兩位股民索賠數額都有所下降,李某索賠數額近80萬元,吳某索賠金額近600萬元。
2 010年5月18日,黃光裕因犯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和單位行賄罪,被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億元。
進入【新浪財經股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