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經營被罰近400萬 濰坊農商行損失誰買單?

違規經營被罰近400萬 濰坊農商行損失誰買單?
2019年03月30日 01:30 華夏時報

  違規經營被罰近400萬 濰坊農商行損失誰買單?

  ■本報記者 王仲琦 馮櫻子

  北京報道

  近期濰坊農商行麻煩不斷。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披露的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原濰坊農商行廿里堡支行行長邱某在任濰坊市奎文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南屯信用社主任時,通過指使多人組成“濰坊市農村信用社專業市場商戶信用聯盟”的方式,騙取濰坊市奎文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共計1120萬元,造成貸款本金150萬元無法追回。

  此外,該行在合規經營方面也頻現漏洞。在一年多時間里,多次因違規經營遭到監管部門處罰,罰款金額近4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近550萬貸款損失和罰款由誰來買單?給濰坊農商行造成的巨額損失由誰負責?為此,《華夏時報》記者曾給濰坊農商行發去采訪函。但截至發稿時為止,該行沒有回復記者的問題。

  公開資料顯示,濰坊農商行成立于2012年11月14日,是在原濰城、奎文、坊子、寒亭四家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基礎上,以新設合并方式,發起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股份制地方性銀行機構,是山東省內首家完整意義上的城區整合組建的農商銀行,服務范圍覆蓋濰坊轄內濰城、奎文、坊子、寒亭、高新、濱海、峽山7個區,注冊資本為26.77億元。

  違法放貸1120萬

  損失150萬

  濰坊市奎文區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披露,2012年年中,邱某在擔任濰坊市奎文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南屯信用社主任期間,為籌集資金自己使用,先后找到趙某和李某乙,讓二人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個人信息資料,冒充鋼材經營業戶,頂名為其貸款。

  隨后,邱某將趙某、李某乙與崔某、周某甲、張某甲、劉某(均另案處理)組成“濰坊市農村信用社專業市場商戶信用聯盟”,向濰坊市奎文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貸款。在該貸款評級授信調查核實工作中,邱某指使貸款具體經辦人李某甲不履行貸前調查審核職責,對貸款申請人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房產證、機動車駕駛證、鋼材購銷合同等虛假貸款材料的真實性未予核實即撰寫內容虛假的調查報告,并提出將該六人評為AA級,分別授信200萬元,期限2年的調查意見。

  2012年8月10日,濰坊市奎文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趙某等6人簽訂《個人最高額聯合保證借款合同》,李某甲作為信用社貸款調查人,邱某作為信用社主任,先后在《農村信用社專業市場業戶借款申請審批書》中簽署同意意見后,濰坊市奎文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同意向趙某等6人發放160萬、170萬、190萬和200萬不等的貸款,共計1120萬元。其中,邱某將趙某、李某乙及崔某的貸款占有并用于歸還個人欠款。

  法院認為,邱某和李某甲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并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對邱某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判處李某甲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雖然邱某等人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該案不但給濰坊農商行帶來負面影響,同時也造成了實際損失。

  上述貸款到期后,趙某貸款本金150萬元逾期未歸還。濰坊農商行將趙某及保證人起訴至奎文區法院。該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趙某歸還所欠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判決書生效后,濰坊市奎文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強制執行。2016年11月28日,奎文區法院以被執行人暫無履行義務能力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也就是說,經邱某等人發放的這筆150萬貸款,截至判決生效日,成了濰坊農商行的壞賬。即使經過核銷,該行的盈利勢必會受到影響。

  違規經營被罰400萬

  濰坊農商行不但曝出違法放貸大案,該行在合規經營方面也頻頻“中招”。記者注意到,該行的違規業務主要涉及票據業務、信貸業務和同業融出等方面。

  早在2017年末,魯價檢處〔2017〕15號文件顯示,濰坊農商行受到了山東省物價局的處罰。文件顯示,濰坊農商行將應由銀行繳納的房屋抵押登記費轉嫁給貸款人承擔而觸犯了法律。依據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濰坊農商行被山東省物價局沒收違法所得1760元,罰款101萬多元。

  2018年1月25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公布,濰坊農商行因“違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違規向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授信或貸款等”,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相關規定,對濰坊農商行處以警告并罰款120萬元。

  2018年7月5日,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網站公布了濰銀監罰決字[2018]2號行政處罰文件,濰坊農商行因辦理信貸業務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濰坊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相關規定,對濰坊農商行處以35萬元罰款。

  2018年8月10日,證監會濰坊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濰坊農商行因涉及違規辦理票據業務、授信業務、違規處置不良資產、同業融出超過監管指標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濰坊農商行被處以130萬元的罰款。

責任編輯:張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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