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西省煤層氣勘查開采管理辦法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網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管理,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和礦區生態保護,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促進煤層氣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關于在山西開展能源革命綜合改革試點的意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煤層氣資源的勘查、開采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煤層氣資源的勘查、開采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節約資源、保護生態,市場配置、公開公正,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創新管理、優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利用工作的領導,研究決定全省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利用重大事項,推動采氣、輸氣、用氣全產業鏈協調穩定發展。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維護礦區的生產秩序。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完善信息共享、業務協同、信息反饋等機制,優化服務流程,通過山西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和部門網站公布辦理煤層氣行政許可以及其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結果等信息。
第二章資源配置
第七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煤層氣勘查開采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八條煤層氣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采、保護利用應當符合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規劃。
設立煤層氣礦業權還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國家產業政策等相關規定。
企業退出的礦區,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可以重新設立煤層氣礦業權。
第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凈資產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的公司,均有資格按照規定取得煤層氣礦業權。
從事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應當符合安全、環保等資質要求和規定,并具有相應的勘查、開采技術能力。
第十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煤層氣礦業權年度出讓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設立煤層氣礦業權應當以招標、掛牌方式競爭出讓,在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山西省)發布出讓公告,并公示出讓結果。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的,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以協議方式出讓煤層氣礦業權:
(一)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
(二)已設煤炭采礦權(平面范圍不與油氣礦業權重疊的)深部或者上部勘查開采煤層氣資源的;
(三)已設油氣采礦權深部或者上部勘查開采煤層氣資源的。
已設立煤炭、油氣礦業權在本礦區范圍內綜合勘查開采煤層氣的,也可以增列煤層氣探礦權。
第十二條出讓煤層氣礦業權,應當簽訂煤層氣礦業權出讓合同。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煤層氣礦業權,在到期延續時應當補充簽訂煤層氣礦業權出讓合同。
第三章煤層氣勘查
第十三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為煤層氣資源保護和利用提供基礎地質資料。
實施煤層氣公益性地質調查,應當以公開競爭方式確定作業單位。作業單位憑項目任務書開展地質調查工作。
第十四條煤層氣探礦權申請人應當提交探礦申請資料,其中勘查實施方案及評審意見應當事先向社會公示,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設立專欄,供企業公示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煤層氣探礦權首次登記有效期為5年。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煤層氣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交延續登記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兩次,每次延續時間為5年,期滿后不再延續。煤層氣探礦權人逾期未提出延續登記申請的,原勘查許可證到期后自行廢止。
煤層氣探礦權申請延續登記時應當扣減首次登記面積的25%(不含已提交探明地質儲量范圍,下同),煤層氣礦業權人可以申請扣減其山西省境內其他煤層氣區塊同等面積。已簽訂出讓合同并完成承諾投入、按照約定已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區除外。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煤層氣探礦權到期延續的,其勘查許可證載明面積視為首次登記面積,執行前款扣減25%面積的規定。
本辦法實施前已有煤層氣探礦權累計存續時間超過15年的,可以準予延續5年。期滿未提交探明地質儲量的,不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煤層氣探礦權人應當自勘查區塊首次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五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3萬元;
(二)第六個勘查年度至第十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5萬元;
(三)第十一個勘查年度至第十五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8萬元;
(四)從第十六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10萬元。
本辦法實施前探礦權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合同執行。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煤層氣探礦權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減免當年受災影響面積煤層氣探礦權最低勘查投入。
第十七條煤層氣探礦權人辦理探礦權延續登記時,應當提交前一勘查期內勘查投入核算報告和勘查投入審計報告。勘查投入核算報告應當詳細列出各項投入費用明細,其中實物工作量和綜合研究費用不得低于總勘查投入比例的85%。
煤層氣探礦權人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不足25%的,按照25%扣減探礦權面積,不與本辦法第十五條累計扣減;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超過25%,但不足50%的,按未完成比例核減相應探礦權面積;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超過50%的,不予辦理延續登記。
第十八條煤層氣探礦權人發現可供開采的煤層氣資源的,在報告有登記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后即可進行開采,在5年內依法辦理采礦登記,并開展環境影響、泉域水環境、水土保持、安全生產、文物保護等專項評價。
進行開采的煤層氣探礦權人銷售、利用煤層氣的,相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鼓勵煤層氣探礦權人對本礦區范圍內的致密砂巖氣、頁巖氣等氣體礦產進行綜合勘查評價。煤炭探礦權人應當對本礦區范圍內的煤層氣資源進行綜合勘查評價。
煤層氣探礦權人公布煤層氣、致密砂巖氣、頁巖氣的探明地質儲量前應當向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國家產業政策等原因,煤層氣探礦權人不能繼續勘查作業或者不能辦理采礦登記的,可以辦理探礦權保留。需要收回礦業權的,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第四章煤層氣開采
第二十一條煤層氣探礦權人提交探明地質儲量后,應當在3年內申請采礦登記。3年內未完成轉采登記的,探礦權不再延續。
煤炭采礦權人井下抽采煤層氣(煤礦瓦斯),不辦理煤層氣采礦登記;需要地面鉆井抽采煤層氣的,應當辦理煤層氣采礦登記。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辦理煤層氣采礦登記時,應當按照規定編寫煤層氣開發利用與礦區生態保護修復方案,提請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評審。方案內容和評審結果應當及時公示。
申請人辦理其他相關許可手續時,環境影響、泉域水資源評價不再作為煤層氣采礦登記的前置條件。
第二十三條煤層氣采礦權有效期限按照探明地質儲量與產能匹配的原則確定,最長為30年。有效期滿仍有可采資源的,可以申請延續登記。
煤層氣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煤層氣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二十四條煤層氣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國家采收率、回收率、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等指標要求,嚴格限制空燒、直排。
礦業權人綜合利用本礦區內煤層氣、致密砂巖氣、頁巖氣的,應當規范計量。
煤炭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合理安排煤炭生產和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布局和時序,充分利用本礦區內(含采空區、廢棄礦井)煤層氣資源。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煤炭采空區(廢棄礦井)煤層氣資源抽采試驗。
第二十五條煤層氣礦業權人應當因地制宜,利用撬裝壓縮、液化裝備,配套建設煤層氣管網,提高煤層氣就地利用和向外輸送能力。
煤層氣礦業權人采用移動式設施回收、利用煤層氣的,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應當依法為其辦理氣體充裝及經營許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其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五章礦區生態保護
第二十六條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基礎設施,減少對礦區生態環境影響及地形地貌破壞,對泥漿、巖屑等進行無害化處理,減少廢棄物排放,及時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
第二十七條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應當嚴格執行鉆井施工中的止水、固井等技術工藝要求,防止地下水竄層,并對周邊水源地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煤層氣生產采出水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十八條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應當嚴格執行用地控制指標要求,充分利用已有建設用地,減少耕地、林地占用,盡量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復墾土地、恢復植被。
第二十九條煤層氣礦業權人應當落實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和保護措施,有效預防和治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
第三十條設立自然保護地或者現有保護地擴大范圍,涉及煤層氣礦業權的,應當征求煤層氣礦業權人意見。
需要占用煤層氣礦區的,應當按照占用礦區面積比例退還已繳礦業權出讓收益,涉及占用煤層氣探明地質儲量或者需拆除、搬遷生產設施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在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已經依法設立的煤層氣探礦權可以繼續勘查;在自然保護區一般控制區,已經依法設立的煤層氣探礦權可以繼續勘查,依法設立的煤層氣采礦權可以繼續開采,但不得擴大生產區域范圍。
礦區油氣管線建設確需穿(跨)越自然保護地、泉域重點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的,建設單位應當采用無害化穿(跨)越方式,同時加強項目施工和運營期間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出讓收益管理
第三十二條煤層氣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金額或者出讓收益率征收。其中按照金額征收的,可以一次性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以掛牌方式出讓煤層氣探礦權的,適用國家油氣礦業權出讓收益基準價確定起始價,競得人報價金額為礦業權出讓收益。首期繳納出讓收益不得低于總額的20%,剩余部分在煤層氣采礦權有效期內分年度繳納。
以其他方式出讓煤層氣礦業權(含需要補充簽訂合同的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根據年銷售收入和基準率確定,在轉采后分年度繳納,其出讓基準率確定為0.3%。煤炭采空區(關閉礦井)煤層氣出讓收益基準率確定為0.1%。
煤層氣礦業權出讓基準價、基準率實行動態調整,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煤層氣礦業權人自首次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逐年繳納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
(一)探礦權使用費,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五個勘查年度免繳;第六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繳納100元;從第七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
(二)采礦權使用費,每平方千米每年繳納1000元。
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征收及動態調整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開始征收后,不再征收煤層氣礦業權使用費。
第三十四條進入開采階段,煤層氣礦業權人應當在本省境內注冊一家獨立法人公司。
第三十五條省財政、稅務、統計部門應當根據不同礦區的具體銷售氣量、銷售額及稅費繳納等會計信息,確定設區的市、縣(市)相關統計數據、應分配收入。
第七章保障與監管
第三十六條煤層氣項目審批納入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實行多部門并聯審批,協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煤層氣項目建設用地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統籌安排,符合條件的項目可以申請先行用地。
煤層氣鉆井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臨時用地批準使用;勘探結束轉入生產的,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規定補劃永久基本農田;不轉入生產的,應當復墾土地。
加工利用項目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可以采取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供地;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可以采用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煤層氣鉆井及配套設施建設需要占用林地的,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使用;臨時占用林地的,期滿后可以繼續報批。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和優化境內煤層氣管網布局。
管道企業應當加強煤層氣礦區管網建設,加快管網互聯互通,保障安全輸氣。
第三十九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煤層氣勘查、開采企業、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城鎮燃氣企業應當落實儲氣調峰責任,建設相應設施,提高保障供應能力。
第四十條省財政部門應當對在本省境內注冊,從事煤層氣勘查、開采的獨立法人公司給予補貼和獎勵。
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探索建立煤層氣輸入地對輸出地的利益補償機制。
第四十一條在煤層氣礦業權范圍內新建、擴建項目,應當簽訂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協議。
經項目安全論證、雙方簽署互保協議,可以分層設置土地使用權和煤層氣礦業權,實現地上地下空間分開使用。
第四十二條煤層氣礦業權人與煤炭礦業權人應當堅持先采氣、后采煤,協調重疊區資源開發時序,做好采氣采煤施工銜接。雙方協調不成的,可以提請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政調解、行政裁決。
鼓勵煤層氣礦業權人與煤炭礦業權人在重疊區共建共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設施。
第四十三條煤層氣礦業權人及其合作企業(含外資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每年度實際投入、實物工作量、重大成果以及礦區生態修復等有關信息進行公示。
合作企業擬轉移勘查、開采合作合同權利義務的,應當在省自然資源部門門戶網站公示基本信息,并將轉讓結果向省級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專項抽查工作計劃,依法開展定向核查,及時公布抽查、核查結果。對公示信息不實、弄虛作假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列入異常名錄,實施重點監督,采取限制措施。
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煤層氣勘查、開采審批和監管信息的交流共享,依法對失信企業進行聯合懲戒。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打擊危害油氣管道安全、破壞勘查開采設施、擾亂礦區生產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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