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什么是民間借貸糾紛的電子證據
來源:經濟參考報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隨著科技的發展,出現了越來越多以短信、微信、支付寶等方式達成借貸合意,通過網上銀行、微信、支付寶等方式支付款項的情況。在當事人出現糾紛時,證據也更多地體現為電子證據形式。
何為電子證據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2、《電子簽名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存儲的信息。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組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可見,以數據形式存儲在一定電子介質的證據資料都屬于電子證據,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短信、微信聊天記錄、EMAIL、電話錄音、視頻錄像以及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和網上銀行轉賬等證據均屬于電子證據。
民間借貸中電子證據如何舉證
1、民間借貸關系的確定
首先是借款人身份的確定。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借款人以短信、微信及電話等方式借款的,出借人需證明該借款人的身份,如證明發出短信的手機號、微信號等屬于借款人。
其次是借貸合意的確定。通過手機短信、微信聊天記錄或者電話錄音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事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息約定、款項支付方式等。
最后是借款交付及償還的確定。有無交付借款關系著民間借貸是否成立,出借人需舉證證明支付了款項以及相應的支付方式,借款人需證明償還款項及相應還款方式。
2、電子證據的提交及出示
訴訟中,電子證據的提交根據其類型有所不同。
短信、微信、支付寶等聊天記錄,當事人應向法庭出示手機原始載體,對當事人昵稱、相應號碼、信息內容、收發人信息、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進行說明,同時提交截圖打印件。
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當事人應出示錄制的原始載體如錄音筆、手機等當庭播放,提交刻錄光盤及與錄音、視頻內容一致的文字資料。
網上銀行、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當事人應當庭出示手機或電腦,將轉賬記錄當庭展示,說明轉賬人、收款人的姓名、轉賬金額、轉賬時間及相應賬號等信息,同時提交截圖打印件。網上銀行轉賬的,也可提交相應銀行賬戶交易清單或轉賬憑證佐證轉款事實。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證據的提交應連續完整,不要進行篡改、偽造、剪接等,應保留電子證據的真實客觀性。
建議
1、電子證據應及時收集
隨著科技發展,使用微信、支付寶等即時通信工具進行借款的情況越來越多,當事人應注意及時收集、及時保存關于借款事實的相關證據。在使用該方式借貸時,注意留存借款人身份信息,如在聊天記錄中要求借款人發送身份證照片、借條照片、關于借款的錄像視頻等。現在很多手機都具有錄屏功能,當事人可以將微信、支付寶等信息錄制下來,便于佐證對方身份及借款事實。
2、原始載體應妥善保存
因電子證據是以數字存儲的信息表現,具有易被篡改的特點。在訴訟中,如果僅有短信、聊天記錄截圖而未有原始載體的話,法庭難以查實該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存在敗訴的訴訟風險。因此在借款未還清的情況下,不要輕易刪除相關聊天記錄,同時做好聊天記錄備份工作。對于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在設備錄音、錄像后及時拷貝至電腦,還應保存好錄音、錄像設備,不能刪除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錄像資料。
3、必要時進行公證取證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在僅有轉款記錄未有借條或借貸協議的情況下,多采取以錄音、錄像催要還款的方式固定借款事實。需要注意的是該類證據的取得應合法,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規定的方法取得。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對此過程進行公證。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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