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曹中銘
只要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的違規違法行為,都應該承擔起賠償投資者損失的責任,包括不負責任的券商研報、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一個都不能少。當然,這需要最高法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提供支持。
日前,安碩信息發布《關于重大訴訟的公告》。在中國證監會對安碩信息的誤導性陳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將該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與此同時,安碩信息要求法院將當年編寫證券研究報告與推介材料的東方證券鄭奇威等兩研究人員追加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筆者以為,安碩信息的要求很有“創意”,也并無不妥。
2015年上半年A股牛市漲勢如虹,創業板個股表現尤為突出,安碩信息成為其中的“明星”股票,并一度登上兩市“第一高價股”的寶座。不過,安碩信息股價能有如此精彩的表現,并非該上市公司業績有多么的誘人,成長性有多強,潛力有多大,而是上市公司誤導市場與投資者的結果,也是東方證券兩研究人員背后沒有底線鼓吹與誤導的結果。
根據監管部門的調查,鄭奇威等在未經東方證券內控部門審批、復核的情況下,使用“極具業務延展性…、強烈看好…、最優質的銀行IT標的…、無與倫比…、絕對領先”“公司市場規模是百億量級、收入將可達12億、30億市值遠未反映公司實際價值、市值空間有望超過200億、市值超千億、屬于我們的tenbagger,200億絕不是終點”等誘導性和夸大性的語言文字編寫郵件,向128家基金、券商、私募等機構的1279人員累計發送郵件1.1萬余封,傳播安碩信息開展互聯網金融服務業務和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情況?;诖?,中國證監會對安碩信息及其相關人員、對東方證券的兩位研究人員分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違規行為進行了處罰。
根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下稱《規定》),券商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禁止傳播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顯然,東方證券兩研究人員發布的報告,既不客觀,也不審慎,而且使用誘導性和夸大性的語言,具有誤導性,因此屬于違規行為。而《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其行為又涉嫌違法。從這個角度講,兩研究人員受到證監會的處罰完全是咎由自取。
在安碩信息的案例中,上市公司發布了大量誤導性的信息,而兩研究人員利用其獨特的身份進行傳播,實施了信息誤導,最終導致大量資金涌入安碩信息,造成其股價大漲,也導致不明就里的投資者出現投資損失。因此,在該案例中,上市公司與兩券商研究人員都是有責任的。不過,無論是《規定》,還是《證券法》,對于券商研究人員因發布不實的研究報告等誤導投資者產生損失的,都沒有作出明文的規定。而對于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其頂格處罰亦不過是罰款20萬元而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如果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并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顯然,違規與導致投資者損失是其中最重要的兩個“關鍵詞”。目前投資者利益受損的維權案例,也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至于因操縱市場、信息泄漏等產生的損失,投資者往往維權無門。而在安碩信息案例中,券商兩研究人員由于存在違規行為,投資者的損失也與其“相關”,上市公司方面要求追加其為共同被告亦在情理之中。
A股市場上,“你違規,我埋單”的鬧劇頻頻上演,不僅不利于打擊違規行為,也不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更損害了整個市場的誠信與“三公”原則。筆者以為,只要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的違規違法行為,都應該承擔起賠償投資者損失的責任,包括不負責任的券商研報、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一個都不能少。當然,這需要最高法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提供支持。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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