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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少峰:中國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邏輯與未來

2017年04月19日16:01    作者:嵇少峰  (0)+1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嵇少峰

  基于對國際、國內小額信貸發展概念、歷史理解的不同,同時受中國金融監管格局的限制,中國小額貸款公司的頂層設計存在諸多矛盾之處。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未在制度上進行分層,兩者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制度設計的目標差異又加劇了上述矛盾。因此,完整、清晰地去解析中國小貸公司的監管邏輯并評判其制度設計的具體問題,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我只能勉為其難進行嘗試,供監管部門與行業人士參考。

  (上篇)中國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

  探討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首先必須先明確中國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

  國際上通行的小額貸款公司,是作為對社會底層還沒有享受到金融服務的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個人提供有效信貸服務的機構形式存在的,這類機構在強調社會效益、公益為先的同時,適當考量經濟效益,以保持機構本身的可持續性。盡管大都存在雙重考核機制,但本質上是一種社會企業。(注:社會企業不是純粹的企業,亦不是一般的社會服務,社會企業透過商業手法運作,賺取利潤用以貢獻社會。它們所得盈余用于扶助弱勢社群、促進小區發展及社會企業本身的投資。它們重視社會價值多于追求最大的企業盈利)。

  小額貸款公司這個定義,在進入中國后,出現了四種異化。這四種異化,完全模糊了機構的屬性,混亂了監管的思維,導致了一系列矛盾的出現,嚴重阻礙了機構的正常發展。

  小額貸款的歷史沿革與四種異化

  我國的小額信貸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由非政府組織向貧困人群提供小額貸款。以江西省民政廳提出的創辦村級“農村救災扶貧互助會儲金會”為起點,雖未明確“小額貸款”名稱,但已經具備小額信貸扶貧的一些特征。20世紀70年代以來,小額信貸在孟加拉、玻利維亞、印尼等發展中國家與地區取得了成功。在國際資金捐贈的前提下,我國嘗試把孟加拉的格萊珉模式引入進來,由民間機構運作,通過項目形式發放小額信用貸款,這是中國小額信貸的正式發端。現在業界對中國小額信貸發展歷史的劃分有多種,最典型、最為大家接受的從1994年開始,共劃分為四個階段,(1)試點的初期階段(1994-1996)。這一階段以項目為主,沒有政府介入;(2)項目的拓展階段(1996.10-2000)。政府開始介入,把扶貧政策與小額信貸項目相結合;(3)農村正規金融機構進入及項目制度化建設階段(2000-2005),農村正規金融機構逐漸成為小額信貸的主要力量。(4)商業性小額貸款組織試點。(2005年至今)。

  從政策目標來盾,以2005年為分界線,即2005年前以扶貧為主,2005年后商業性小額信貸概念開始大面積出現。至此我國的小額信貸從表面上看已經從福利主義向制度主義轉變了。

  就在這個歷史發展過程中,國際上的“小額信貸”概念在中國出現了四種異化。

  第一種異化,是類公益的社會企業屬性從字面上消失。現在相對普遍的說法,“小額信貸”這個名詞到中國來最早是由社科院提出的。1992年,國務院扶貧辦組織了一次對孟加拉尤努斯教授創立的格萊珉銀行的考察,當時正在中國社科院工作的杜曉山先生即在其中。杜曉山先生回國后通過與福特基金會合作,將鄉村銀行的microcredit模式引入中國,1994年在河北易縣以社團注冊的名義,成立了扶貧經濟合作社,開始了小額貸款的實驗。當時杜曉山先生將microcredit翻譯為“小額信貸”,與此同時,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也通過商務部交流中心在扶貧項目中探索扶貧信貸的模式,當接觸到孟加拉鄉村銀行模式后,決定將該模式運用到其扶貧項目中,后來在全國48個縣和部分大中城市開展試點,建立了多家小額信貸機構。(引自中國小額信貸歷史親歷者白澄宇先生)。不管這種歷史沿革的描述是否完全準確,但當為窮人、弱勢群體提供信貸服務的microcredit或類似NGO組織被翻譯為中文的“小額信貸”后,其扶貧濟困的社會屬性便從中文的字面消失了,剩下來只有“小額信貸”這個僅僅描述放貸規模的表象。這一變化使得當下眾多發放小金額貸款的機構甚至高利貸都披上了“小額信貸”的外衣,與其類公益屬性出現了背離。

  第二種異化,是政府及金融監管部門錯誤地把國際通行的社會企業屬性的“小額信貸”錯配給了中國的商業性金融資本。無論是國際慣例,還是政府當下主流的小額信貸投放主體,對資本的屬性定義均為追求社會效益為主、商業可持續只是次要目標或手段。目前我國從事小額信貸的機構包括: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業發展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城商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非政府組織等九類機構。主要力量仍是國家層面通過強制性制度設計要求其投放小額信貸的正規金融機構。

  對2005年試點啟動的全國性小額貸款公司而言,絕大部分發起方均是追逐利潤最大化的商業性資本,接受被異化后的“小額信貸”牌照,只是試圖突破金融國有壟斷、獲得合法放貸資質、向民營銀行方向發展的無奈之舉。正是因為中國的金融國有壟斷且不存在銀行以外的合法放貸組織這兩個特殊的歷史條件,出現了這種巨大的資本錯配。這兩者之間有著天壤之別,唯一相同的只是“貸款”這兩個字。這好比孩子要打游戲,家長就讓他玩英語單詞對對碰,貌似都為GAME,實質天壤之別。尤其是監管部門又給出了“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轉為村鎮銀行”這一未來之路,更加劇了這種異化。至此,中國小額貸款公司的機構屬性被進一步模糊。

  第三種異化,是中央《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的監管思想及規則被地方政府所異化。典型的表現有1、機構的準入門檻被明顯提高,使得通過小額貸款公司來優化社會金融資源配置的最原始制度設計功能被嚴重減弱,包括注冊資本金的下限、對股東的資質要求等等,都大幅度超過了《指導意見》;2、地方金融辦不了解頂層設計的目標及國際慣例,出于管控金融機構的本能,把加強金融風險控制的規制進行了急劇放大,小貸公司的監管成本迅速增加,各種不合理的制度設計使小貸公司背上了承重的包袱;3、支農、支小的類公益導向被嚴重放大,絕大部分地方金融辦更是嚴格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服務三農的各類指標比例與貸款余額限制,忽視了中國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屬性,最終使監管部門與小貸公司形成貓鼠之爭。4、監管部門對小貸公司的業務指導功能被錯誤地加強,很多規定已跨越了監管政策的范圍,淪為外行的信貸技術指導者。5、地方政府的利已主義思想、權力意識仍在監管細則中頻繁出現等。

  第四種異化,是監管部門片面理解了“小額信貸”的“小額”字樣。“小額信貸”或“小額貸款”,僅指投放金額小的貸款,一與扶貧、幫小的功能并不直接對應。二與分散風險、盈利模式可持續也無多少因果關系。金額小的貸款,既有支農、扶貧性質的貸款,更有追逐商業利潤的單筆小金額貸款,甚至有極高利貸(如年化80-600%的現金貸)、危害社會的小金額學生貸(如裸條貸)和次級類消費信貸等。發放小金額的貸款本身是沒有任何社會救助屬性的,不能將小金額貸款等同于扶貧、支小的貸款。如果對機構沒有準入標準或信貸利率過高,即使是對三農等弱勢群體投放,其結果仍是掠奪性的。

  給弱勢群體發放貸款本身不是扶貧,普惠金融一詞最早在南非出現也僅指給底層民眾提供多元的金融服務,貸款往往處于次要地位。商業性金融機構發放小額信貸,一般都會大幅度提高其信貸利率,以彌補其效率低、經營成本高、不良率高的負面影響,如果國際社會及政府不介入相應的救助行為,不讓機構獲得更低成本的資金或給予對應的經濟補償,則機構信貸利率的掠奪性與弱勢群體自身盈利能力的矛盾,只會形成互相傷害的結果。(關于對小微救助信貸的邏輯分析,大家可查閱我的新浪財經專欄文章――《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另類解讀:社會信貸救助成本太高》)。

  當下監管部門對“小額”的另一種理解是小額分散、商業可持續、資金安全的萬能模式。從監管者的角度看,在微觀技術上指揮甚至限制被監管機構顯然是亂指揮,違背了監管的原則。從技術層面講,這種對小額分散的理解本身也是不準確的。當下銀行業小微信貸不良率遠超大中型公司類貸款就能說明問題。對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商業銀行而言,高交易成本、高信息采集成本導致其不愿意進入小額信貸市場,中國銀監會甚至動用各種嚴厲的監管手段和補貼措施,才能使一部分商業銀行勉強實現投放目標。小額信貸在分散風險的同時,管理及操作成本大幅度上升,收益也被分散了。行業交流學習一些微貸機構的先進案例時,往往過度聚焦其小額分散的特點,而忽視了其成功的本質是專業的技術、優秀的管理與良好的企業文化,并不是“小額分散”起到的決定性作用,因為同樣專業的信貸機構在中、小型企業信貸投放中的成功案例也比比皆是。我們要鼓勵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小貸公司因地制宜,發揮各自的特長。當然,微貸在當前經濟下行期,是一種非常不錯的防御性產品,我也鼓勵廣大機構,特別是身處金融資源不發達地區的機構去研究、發展微貸業務,發揮其信息對稱成本低、市場拓展空間大、有效利差合理的區位優勢。但政府過分曲解小額概念,傾向絕對的小額,其本能仍是潛意識中理想化的社會福利主義與商業資本的完美結合,這在邏輯上是基本行不通的。

  中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目標設計的矛盾

  上述四種異化發生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中央與地方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設計,給予了多重且矛盾的監管目標設定。當前兩級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制度設計主要存在四個方面的監管訴求。

  一、在我國銀行業信貸組織結構落后于民間融資需求的狀態下,引導小型、微型的金融組織滿足民營經濟的融資需求,部分實現矯正失衡的二元制金融體系的目標;中國的銀行業為國有金融所主導,部分所謂股東民營化的城商行、農商行管理權基本也為政府所控制,因此這個體系滿足國有、政府主導經濟體的信貸需求是沒有問題的,但服務民營經濟就力不從心了。民營為主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一短板。

  二、對小額貸款公司準入有利于使民間借貸陽光化,防范低效、盲目、欺詐、暴力等民間放貸風險行為的發生,積極引導民間金融規范化發展;

  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嚴格限制機構準入,抑制民間金融資本監管套利,嚴格審慎監管,控制其經營行為,防范有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即使犧牲信貸效率及配置金融資源的作用,也在所不惜。

  四、強調國際慣例的類公益“社會福利主義”色彩,使其作為國家對三農、小微救助扶持的社會救助機制的補充。

  這四種功能設計顯然是相互矛盾的,但竟然同時出現在我們各級監管部門的監管政策里。

  如果說我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主要出于發揮其“支農支小”的普惠功能,在這種情況下,制度安排是應該放寬其準入條件,設置激勵性規則吸引更多的民間資本的參與,增加市場的資金供給,提高信貸資源配置效率;然而,各省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條件上卻非常嚴格審慎,顯示其準入管理的目的在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安全“嚴防死守”,強調機構的安全價植。究其原因是宏觀政策未能給小貸公司進行準確定位,導致實際工作中無法有效平衡市場發展效率與金融安全的尺度,從而導致了監管失能。

  從目前《指導意見》及各省金融辦對小貸公司的管理辦法來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入市場的指向均試圖實現放貸的公益性,即希望通過小額貸款公司起到對三農、小微的“扶貧”作用,具有“社會福利主義”的色彩。而商業性小額貸款公司出于提高效率、增加收益的實際需要,出現與“社會福利主義”完全背離的態勢,這種現象是根本無法避免的,本身是制度設計與機構屬性定義錯誤的產物。這一設計顯然又與引導民間借貸陽光化、矯正失衡的二元制金融體系的目標不相吻合。監管當局本能地認為,可以通過監管達到既幫助了小微、又讓商業性信貸機構實現相對不高良心利潤的雙重目標,這顯然是違背了市場的規律、犯了幼稚病。

  這四種矛盾訴求又被中央與地方的不平衡監管利益所強化。中央監管主體與地方政府在如何對小貸公司實行監管上存在著明顯的風險博棄。從表面看,中央將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權進行了下放,但實際上這也在意味著市場監管風險進行了轉移。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當然會采取相應的手段去規避監管風險。例如提高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條件、大幅度提高機構違規成本等,最終出現中央的監管預期與地方監管實效之間的嚴重背離。

  客觀地講,地方政府的上述舉動,也是可以理解的。在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的分權制度沒有建立的前提下,一紙文件就將監管的責任與義務交給了地方政府。出于對金融風險的恐懼感及監管能力、監管權力的缺失,使得省、市金融辦對小貸公司的監管層層加碼;中央對小額貸款公司性質的錯誤定義及頂層設計的模糊,又讓全國不同省份出現了多重不同的理解,各省份監管政策千差萬別。

  對中國小額貸款公司的重新定義

  為了解決上述矛盾,對中國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重新定義是迫在眉睫的,也是監管部門必須的選擇。

  第一種選擇是,按照國際慣例,讓中國的小額貸款公司回歸真正國際意義的“社會企業”性質,努力實現扶貧救困的目標。從目前中國小貸公司的資本組成看,大約10-15%左右是央企、國企,80%左右是民營企業或民營企業主。從機構設立的初衷看,包括國企、央企設立的小貸公司在內,95%以上都是為了盈利或希望成為未來的商業性金融機構,真正公益性或不主要以商業利潤為目標、偏重社會效益的小額信貸機構比例不足5%。如果采取這種監管選擇,其結果會讓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在數量上急劇減少,最終從近萬家退到數百家,從而徹底放棄引導民間金融規范化發展、實現矯正失衡的二元制金融體系的制度設計目標。

  強迫讓中國的小額貸款公司走向“社會福利主義”或讓這類機構盈利能力不如民間借貸市場,那么監管引導的結果就是使其產生逆向選擇,讓民間借貸組織回歸原來的“地下”經營狀況,不依法納稅,也不接受監管約束。

  當下已出現了明顯的跡象,大面積的死亡及看不清制度引導的方向,讓相當多的小貸公司退出了這個市場或持牌觀望、名存實亡。除了市場風險加大、小貸公司經營能力缺失外,監管部門對小貸公司的監管目標定位不明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小貸公司逃離監管重歸地下,將會對當下極其混亂的民間金融市場火上澆油。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而言,讓一部分民間金融的好孩子離開政府部門的視野重回地下,顯然是不經濟、不明智的做法。明確其獨立商業組織的法律地位,并強調發揮其對民間借貸的疏導、對失衡信貸市場有效補充的制度功能,才是正確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強加“社會福利主義”公益性貸款義務于小額貸款公司,雖然是出于善意,但終違背資本及機構的本質屬性,也與當前的機構現狀不符。

  第二種選擇是,承認中國小額貸款公司與國際上小額貸款公司的本質區別,主動接受歷史的誤會,放棄對其“社會福利主義”的訴求,認可其營利性、經營性的市場屬性,將其視為獨立性的市場主體,保護其交易行為不受外界的非合理性或者是非法干預。對應其監管與資本屬性,中國的小額貸款公司顯然屬于國際慣例中的“非吸收存款類放貸機構”(Non- Deposit-Taking- Lenders,簡稱NDTL)。事實上,中央曾出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也基本明確了對中國小額貸款公司組織性質的傾向性認定。非吸收存款類放貸機構(以下簡稱NDTL)是指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的機構(國內也稱為非存款類放貸機構)。20世紀以來,非吸存類放貸機構大量涌現,已成為各國金融體系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有效彌補了銀行體系的市場空白。由于其不吸收公眾存款,金融風險的外部性影響較小,因此所受管制較少,業務也更加靈活,展現出越來越強的競爭力和創新力。各國對非吸存類放貸機構多采取非審慎監管,實行許可制度,到法定機構注冊或獲得相應許可即可開展相關業務。在中國,NDTL的規模化發展對我國失衡的二元制信貸體系而言更為重要。

  兩種選擇分析下來其實只有一種選擇,即認同中國小額貸款公司的NDTL屬性,第一種選擇顯然是不符合中國國情的,也不存在其它居中的選擇。

  因此,我們基本可以明確監管的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一、中國的小額貸款公司本身的屬性是NDTL,不是國際上普遍定義的“microcredit小額貸款”社會企業,即中國的小額貸款公司不是國際上的“小額貸款公司”。我們千萬不要再拿國際上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做法作為依據。

  由于中國還存在一部分類公益的小額信貸機構,因此監管部門對社會企業性質的小貸公司與商業性質的非存款類放貸機構,要區別對待,設定不同的監管規則。千萬不要強求后者承擔前者的社會責任與考核目標。與此同時,建議監管部門將前者加上“公益”字樣,并給其更多的政策扶持與社會救助。

  二、明確發展NDTL對重構我國多元金融體系、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的重要作用。地方政府應將其規劃為推動地方經濟、金融發展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方向,千萬不要形成防控風險、抑制發展的懶政思想。與其不思進取被動處置社會上頻發的民間金融亂象,不如主動設計、引導、規范民間金融的發展。教訓好孩子、放縱壞孩子的事不能屢屢發生。與吸納民間資本參與銀行業或設立民營銀行相比,非存款類放貸機構的市場準入對疏導民間借貸更具有替代性與制度優勢。民間借貸相比于正規信貸機構而言,具有非常明顯的關系型信用基礎、靈活的私企契約治理機制以及較低的信息對稱成本,在民營企業信貸市場中具有一定的競爭優勢。以小額貸款公司為典型代表的非存款類放款機構,如果在準入條件、監管目標上合理設定,將會發揮出最有效的信貸補充作用。在制度的安排上,應以市場的可持續與健康發展為主導,要符合企業發展需求與市場的運行規律,同時合理限制政府的監管權限,努力降低監管成本。

  三、對NDTL的準入管理與打擊社會非法放貸人要雙管齊下,防止出現制度失靈。

  非存款類放貸機構的設立需要經過前置性審查許可與登記注冊的程序。為了確保非存款類放貸市場的穩定,防止不具備經營金融業務能力及不良動機的主體進入,監管部門必須對申請者的背景及運營團隊進行審慎審查,而不僅僅是一味提升資本金門檻。我國對大量民間理財公司、投資公司等注冊法人的放貸行為并未進行限制,這從根本上動搖了NDTL的監管基礎。

  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制定出清晰的NDTL監管規則,省級監管部門應充分認識到頂層設計的體制缺陷與不足,盡量用區域性制度建設與監管手段予以修正與指導,要有務實與糾偏的意識。制度設計的原則應該是,上位法有則無需加碼,上位法無則盡量接近國際慣例、尊重市場規律。對民間金融組織沒有獲得放貸“牌照”而進行放貸業務的,要在法律層面或行政手段可以實施的最大范圍內對其進行限制與打擊。在中央未出臺具體管理辦法的時候,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該有所作為,否則將成為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可持續發展的巨大障礙。

  四、中國的法制環境不健全,市場環境不成熟,NDTL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如何監管并引導其健康發展,的確需求政府投入更多的精力。在監管制度的設計中注重貫徹非審慎原則的同時,要充分引導各級小貸協會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在引導小貸公司規范、健康發展中多做文章。少一些行政命令,多一些行業引領,輕監管、重引導才真正符合中國NDTL機構的發展方向。

  (中篇)國際通行的監管規則及中國小貸公司監管的去偽

  英國是全球對NDTL規制最早、影響最廣泛的國家,目前主要依靠《1927放債者法案》和《1974年消費信用法案》對NDTL進行管理。美國受英國影響最大,涉及NDTL的相關法律比較廣泛,在聯邦和州兩個層級均有涉及,主要有《貸款真實性法》、《平等信貸機會法》《公平信用報告法》、《金融隱私法》等;日本以《放貸業務法》為核心,建立了對放貸機構的約束與管理體系。新加坡以《放貸人法案》為核心,加強對借款人的保護、賦予管理部門更大的查處權,對未獲許可的放貸機構進行處罰等;香港以《放債人條例》為基礎,對放債人業務進行限制并實行完善的牌照管理,禁止高利率等。

  綜合上述國家的監管法律,普遍呈現兩個特點,一是審慎、適度限制放貸利率、重點強調借款人利益保護,二是放寬其他準入標準與條件,總體監管恪守非審慎化原則。放貸利率涉及到放貸人與借貸人的核心利益,也關系到放貸行為是否會衍生出高利貸及社會問題,所以各國都對此采取審慎原則,多數限制了最高利率的標準,并明確了對借款人的利益保護細則,以實現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義務。但除此之外,多數國家都采取系統監管、寬松準入的設計思想,以增加市場的主體數量、促進競爭的提高,達成補充、滿足更多群體融資需求為目的,顯現出提高金融效率、實現金融公平的理念。非審慎化的監管對于活躍放貸市場,彌補金融空白區域、提高放貸機構的管理能力、盈利能力與市場競爭力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我國對于NDTL的監管,有幾個方面需要予以糾正。

  一、落實非審慎性監管的基本原則。

  我國對放貸機構采取了極為嚴格的審慎性監管規則,地方政府普遍將其當作準金融機構來進行管理,以防范出現金融風險及社會風險;部分地方政府又習慣性地將所謂牌照當成稀缺資源,人為拉高了NDTL的準入成本。這使得我國小額貸款公司即使準入了貸款市場,仍會受限于苛刻的監管條件,發展困難并出現制度性瓶頸,根本無法實現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最主要制度目標。出于金融安全及對中國小額貸款公司非公益性本質的誤解,各級政府、監管部門對小貸公司均采取了很多不符合國際慣例的限制與監管手段,阻礙了行業的發展、導致監管失靈,不僅無法實現制度設計的初衷,反而損害了機構利益與社會利益。

  事實已經證明,盡管全國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的風險高發,但其最終犧牲的絕大多數是自有資金,幾乎沒出現過影響較大的外溢性風險。這一事實對小貸行業自身的發展既是一種教訓,更是一種監管經驗,既是新興行業去劣存優的過程,又是行業發展的必然之路。政府長期對民間借貸實行命令控制型的法律治理模式,需要在對小額貸款公司管理的過程中予以實時修正,并充分與國際先進經驗、國際慣例接軌。

  二、明確小額貸款公司NDTL的商業性特征,絕對不能模糊類公益的社會企業與商業性小額貸款公司兩者的界限,千萬不要指望同時實現多個互相矛盾的制度目標。

  國際上非存款類專業放貸機構的發展歷史已經表明,NDTL受制于本身的資本實力、資金成本及非存款類的屬性,將小微企業、銀行視野外群體當作服務目標是自然的選擇(注意,不全是社會弱勢群體),并不需要也不應該對其貸款對象作制度性限制。至于其為了效率與逐利向大中型企業發放大額高息貸款,自然有市場規律對其修正,不需要也不應該用監管規則進行約束。

  在公益性、社會福利制度的設計上,使用嚴格的監管規則來強制民營資本或NDTL必須承擔某種社會義務,顯然有失商業公平、違拗了國際社會的發展趨勢。更科學的做法,是利用財政工具或增加信貸機構監管利益的方式,對其進行補貼,引導機構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政府通過稅收、補貼等財政工具的使用,向信貸機構支付足夠的兌價以彌補或超過其市場負面的邊際成本,則這種信貸救助才能實現有效率的金融資源配置功能并可長久持續,僅僅給出一個放貸許可或極其有限的政策支持,就要求其承擔完全社會企業的責任,顯然是粗暴且無效的幻想。(詳細描述請查閱新浪財經我的專欄《小微企業社會信貸救助成本缺失》)

  三、強調對借貸者(消費者)權益特別是個人信息、隱私權的保護。這是國際上監管NDTL機構的非常重要的內容,更是我國當前最缺少的制度保障。強調對借貸者的保護,可以減少暴力盤剝的可能,促使機構合法、合規經營,有效防范不良分子進入市場。我國地方監管部門尚未意識這方面對提升監管質量、防范社會風險方面產生的價值。由于NDTL不吸收公眾存款,不會出現資金性外溢性風險,監管部門過度關注其資產質量、風控能力是沒有太多意義的,這本屬于市場的自我調節范圍。NDTL面對的借款人多為財務狀況不透明、實力較弱的需求者,很容易出現借貸交易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信貸失序,形成對弱勢借貸者的欺詐、剝削與掠奪。這種風險是除了準入風險之外,最大的監管風險。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除了金融管制過度放松、監管套利、金融創新失靈等因素外,放貸機構漠視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借款人進行掠奪性放貸是非常重要的原因。我國目前這一亂象問題已非常嚴重,監管部門必須有所行動。

  四、不要在制度層面指導業務,不要既當裁判員、又當教練員,要注意監管的尺度與有限性,不要做技術的指導者。當下一些地方政府對NDTL的管理遠遠超過了應該的監管范圍。作為監管制度的設計者,對被監管機構的經營、管理范圍內的事務都進行了干預、做出許多完全不必要的限制,雖然初衷是出于善意,但顯然是不必要甚至是有害的。旁觀者終為旁觀者,對市場與風險的理解永遠是信貸機構最清楚,雖然說有一部分機構的確很不專業,但光靠監管部門的指導也不可能讓這類機構改變初衷、健康發展,只有市場的懲罰才能完成真正的教育,從這個角度看,監管部門更不必去作教練員。監管部門在支持與引導行業創新的過程中,還要注意避免直接或間接地用官方背書的方式介入市場,特別是在為小貸公司創新融資工具時,絕對要避免官方的隱形背書,這種背書雖然在行業發展初期會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仍屬嚴重違背了監管規則與市場規律,最終擾亂了市場并反受其累。

  五、必須解決我國目前對NDTL監管制度設計法律位階過低的問題。《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放貸人條例》等遲遲未出,監管部門無明確的上位法可供支撐,僅依靠當下極為有限的幾個指導意見,這樣的法律效力會使得監管規則得不到司法機構足夠的認可與保護,降低監管法律、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同時,應盡早制定中央與地方的監管分權原則,解決當下監管主體的權限設置無依據、不合理、法律、監管體系內部嚴重沖突等缺陷。

  六、主動糾正或放松一系列不符合國際監管慣例與市場規律的具體條文。

  1、對準入的要求

  NDTL的準入,具有選擇合適機構、公示合格機構和保持市場適度競爭的重要作用,其本質是對其組織架構與經營金融業務能力的認可。其中發起人的動機與機構專業能力是重點考核內容,具體而言是一是要加強對發起人當前的資金來源與資金成本的考量,如果發起人自身經營就面臨資金來源不足與資金成本較高的問題,其一旦進入顯然容易誘發非法集資、發放高利貸的行為發生;二是要加強對其組織架構及經營團隊的審查,觀察其是否有主觀向善及良好經營的能力;三是要適度控制NDTL的數量,防止惡性競爭與社會信貸供給過度。這一點對當下的社會尤其重要。

  對于資本金的最低門檻限制并不是最為重要,可以分級而治、因地治宜。目前地方政府出臺的管理辦法中,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條件遠遠高于銀監會與央行發布的《指導意見》,對注冊資本金及股東的限制設定過高,完全改變了制度設計的初衷,其本質仍是中央制度設計目標與地方承擔金融監管風險責任的矛盾。對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和主發起人的法律限制,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發起人違法成本、減少非法集資的風險,但是過高的準入門檻加大了公司的成立難度,也導致資本逐利下的非存款類放貸機構本能地投放較大額貸款,將資源重新配置給了大中型企業,背離了使金融資源優化配置、補充傳統銀行的目標,再一次出現金融資源的分配不均。地方政府應該認識到,NDTL的組織性質是不吸收公眾存款的,其風險外溢性很低,非法集資更非監管部門需要明確的制度,本來有對應的法律條文約束。至于對股東投資比例的限制,也是不必要的,多年來事實也充分證明,分散股東持股比例,對機構是否合法經營、良好運營無任何因果關系。對于資本金僅一兩億元的極小型類金融放貸機構來說,過度分散的股權反而更容易使機構出現群龍無首、股東意見沖突、經營混亂等問題。

  另一個需要重視的方面是,在設計機構準入制度的同時,要嚴格限制與打擊無牌信貸組織,以防止出現規制無效、監管失靈。

  類似小額貸款公司這樣的NDTL組織是不應該被視為金融機構的,這也是國際慣例,因為前者奉行審慎的監管原則,而后者顯然是屬于非審慎監管范疇,兩者有本質的區別。但限制與打擊無牌放貸機構,在法律上確立放貸機構資格并予以保護是必須的制度設計。國際社會普遍對放貸人進行資格審查,任何機構未經許可不可以從事放貸工作,相當多的國家對無牌放貸是列入刑法打擊范圍的。我國大都用非法經營罪來寬泛地對應無牌放貸人,但已有多起高院案例認為發放一般貸款甚至發放高利貸的行為不符合非法經營罪之要件,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禁止公民及社會組織放貸,這使得小額貸款公司的放貸行為普遍被視為一般的民間借貸。

  接受監管、持牌經營帶來的監管成本與不持牌、自由放貸之間形成巨大的“規則失衡”與“監管套利”,這是業內反復呼吁明確小貸公司法律地位并努力爭取金融機構身份的原因。這就是說,小貸行業內反復要求獲得金融機構身份是出現了方向性錯誤,真正的訴求是希望從法律上明確自己與非法放貸者、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目前在缺乏中央層面立法的情況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必須意識到,對NDTL設立相對寬松的非審慎監管準入原則與打擊未經許可的非法放貸組織這兩者是密不可分的,必須在有限的權力下面采取可行的措施,以實現上述兩個目標,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地方金融的效率、達到長治久安的目標;中央更需要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在法律層面進行規制。

  2、關于杠桿率與負債率

  作為不吸收公眾存款的機構,其融資自由權與自主權是提升其盈利能力、防范與化解信貸風險、保障其良好發展的必備條件。這類機構是嫁接機構資金與小微企業的有效橋梁,可以有效提升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在中國二元制經濟、一元制銀行的特殊背景下,更能發揮其信息對稱、有效分散風險的作用。

  關于杠桿率與負債率的限制,起源于銀行業審慎監管的原則,因為銀行的資金來源于社會公眾,承擔著保護社會公眾利益、防范出現系統性風險的責任。而NDTL類機構本身不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本質上不需要對其加以限制。

  融資與非法集資是有本質的不同。國際上,非吸存類放貸機構雖然也是主要利用自有資金從事貸款發放和信用支持業務,但其后續資金的來源非常廣泛、并未有杠桿率與負債率的法律限制,機構融資完全按照市場規則通過評估機構、評級機構、增信機構進行融資,以其資金實力、公信力、管理水平、資產質量等作為融資的依賴。在債券市場,商業票據(Commercial Paper,CP)和中期票據(Medium Term Notes,MTNs)成為這類機構最主要的融資工具。2012年4月數據顯示,全球發達國家商業票據、中期票據發行數量中,非吸存類放貸機構占比分別達到36%和44%,其中美國無論是商業票據還是中期票據,發行數量均排名第一,達1 276筆和816筆,非吸存類放貸機構占比22%和50%。新興市場國家中,墨西哥表現卓越,商業票據和中期票據的發行數量分別為50筆和25筆,非吸存類放貸機構占比76%和72%,均排名第一;印度非吸存類放貸機構的商業票據發行占比也達到了71%。

  當下管理中國小貸公司的資金來源的意義遠遠要大于限制其杠桿率,有必要要求小貸公司的資金來源均來自股東資金及可承擔風險的機構,要嚴格限制小貸公司將風險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傳遞,對其杠桿資金的來源性質要加以約束,而不在于限制其融資上限。

  3、對區域的限制

  由于對機構準入的要求,因此有限程度的區域限制仍是有必要的。國際慣例是對經營區域進行準入許可,跨地區經營需到相應地區監管部門備案,但這種備案的主要目的仍是出于行業管理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目的,很多國家的異地備案均通過互聯網等極為便利的方式進行。

  我們要打破區域內小我的心態,總認為本地的資金放到了外地對本地區不利。就一個國家、一個省份而言,由于經濟、金融資源的差異,客觀上存在著巨大的資金量差與價差,放開區域性的限制帶來最大的可能是會形成金融資源豐富的地區向欠發達地區、中心城市向周邊地區的快速流動,既可以解決發達地區杠桿率過高、信貸過度的問題,又可以解決欠發達地區的資金來源問題,有益無害,這與設立小貸公司、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制度設計是完全一致的。實際上,就地方利益而言,讓小貸公司在金融資源過度發達的地區生存,其難度更大,讓其自由選擇投向,既可以解決小貸公司的生存問題,又不會讓當地稅收受多少影響,區區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量,又怎么會影響到當地的企業多少?

  互聯網的發展,國民經濟生活越來越跨出邊界,線下屬地化貿易及銷售行為大大減少,網上地球村已呈大勢,再簡單地限制小貸公司的信貸投放區域是不合理的。當然,我們不提倡機構盲目跨界,但機構對風控的安全自有其理解,畢竟風險自擔,現實已狠狠地教育了不專業的機構,監管部門是不必要為其資金安全性作制度限制的。

  4、對利率的限制

  在利率的管理方面各個國家也存在著相當的差異,美國甚至各州的法律都有明顯的不同,但總體而言,設定利率的上限是普遍的做法。我國最高法已限定了24%與36%兩個控制性利率指標,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其實不必要再作個性化設計,參照執行即可。但要注意的是,中國的24%與36%是司法處理的兩個標準,并無明確法律條文去打擊、限制市場高息,這方面是存在明顯制度缺失的,我國必須緊跟國際慣例,加強對掠奪性放貸與暴力放貸的打擊力度。美國《放貸真實條例》中要求放貸人必須遵守信息披露的業務規則,要求放貸人與借款人簽訂借貸合同時,必須公開真實準確地表述放貸條件、利息成本信息,包括首付款、融資總額、融資費用額、計劃償還債務的付款次數、數額和合理的日期、違約費用等。借款人享有在有限時間內的撤銷權,終止交易并可以取消已經承擔的交易項下的義務。對放貸人設置復雜的還款方式與利息計算規則、提前還款的高額罰金、借款人承擔額外的過多不透明費用、強制仲裁條款甚至提前設定不合法的資產轉移文本都要進行嚴厲的處罰。這些規定我們應該充分學習并予以法律層面的明確。

  5、對貸款投向、單筆金額的限制

  關于社會福利主義的監管傾向前文已描述過其制度的不合理性,因此,在對三農、小微方面的投放是不適宜作過多限制的。應用救濟與政策幫扶的方式,鼓勵與推動NDTL加大對三農、小微的投入,為其提供可持續的、足額的經濟補償,形成良性的、符合市場規則的資源分配體系。我們更應該將NDTL當成社會信貸救助的分發渠道,而不是依靠這類組織的善良及利益讓度,甚至用制度強迫來實現這一目的。

  另外,不要割裂地去看大中型企業和小微商戶、農戶,就當前經濟的市場化及充分競爭的程度而言,作為弱勢的個體、個人,其組織生產與貿易的能力是普遍偏弱的,多數人缺乏借入貸款后產生盈利的能力。有組織力與經營能力的中小型企業更可能有效利用信貸資金。因此,片面理解小微信貸,把小微一味地同質化、微額化是不可取的。

  基于中國的現實,鼓勵NDTL投放資本金的3%-5%以下比例的貸款,就安全性與流動性而言,還是有一定的科學依據的。但教條地限定50萬元、20萬元、甚至幾萬元為小額的標準,顯然是不合適的。無論是發達的一、二線城市,還是極度貧窮的農村,小貸公司分布很廣,經濟環境、金融環境差之千里,對信貸機構而言,根據自身特點與區位特點,選擇適合自已的投放額度與風控方式一定是因時、因地而變的,監管部門沒有必要也沒有理由在信貸技術方面來指導信貸機構。

  由于篇幅所限,其它監管細則就不一一評述了。

  (下篇)小貸公司利用互聯網開展業務的監管規則設計

  根據國際慣例,并不存在一個所謂互聯網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這樣一種機構,就如并不存在一個所謂獨立的互聯網金融機構一樣。互聯網金融的本質仍是金融,互聯網只是工具,只是這個工具像當年的蒸汽機一樣強大到全面改變經濟、社會生活狀態而已。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曾經定義過互聯網與金融之間的關系(百度搜索《嵇少峰:論信貸機構的戰略、戰術與技術》),我將兩者的關系定義在三個層面進行了描述。

  首先,互聯網金融的第一表現形式是新技術,對信貸而言,它顯然屬于信貸技術的范疇,如大數據風控模型的建立,網絡信息、社交數據的整合,互聯網催生的長尾信貸需求對信貸產品設計方面的改變等;

  互聯網金融的第二表現形式是一種新生態,對信貸而言,它屬于信貸戰術設計中需要重點考慮并予以實施的內容,互聯網的興起使得我們的客戶習性、獲客渠道、風控流程、貸后管理方式都產生了巨大的改變與想象空間,信貸戰術的調整是必然結果;

  互聯網金融的第三表現形式是互聯網對社會金融生活的巨大改變,這種改變使得信貸機構在戰略規劃上必須充分考慮互聯網因素,當互聯網技術、戰術發展到一定階段,一定會對機構的信貸戰略進行重新定義,甚至顛覆性的改變,這是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

  互聯網金融的本質當然是金融,只是這種表述并不能成為我們用傳統眼光來否定互聯網金融的理由,對新的信貸產品、風控模型、盈利模式、組織手段、跨界整合要有包容性,要積極研究、學習并加以充分實踐。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NDTL,都必須充分擁抱互聯網。

  因此,另設一套制度來規范所謂的互聯網小貸,將其與以往審批的小貸公司相割裂,顯然是一種不合理的監管設計。由于互聯網這一新生事物對金融的改變是巨大的,監管部門出于早期的需求,做一些單獨的許可、監管設計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可以認為其有一定的前瞻性的。但時至今日,這種缺乏監管制度依據、不符合國際監管慣例的設計需要進行修正,只有這樣才能解決當下已經出現的監管失衡、監管套利的問題。

  一、設計出另一套有別于過去小額貸款公司的所謂“互聯網小貸”準入、監管規則,本身是極其困難的,也找不到可借鑒的國際慣例來參照,更容易造成監管混亂與監管套利。簡單的比方就是讓銀監會再出臺一整套互聯網銀行監管體系一樣,一定會出現制度性障礙。監管部門根據自已對互聯網的理解,對所謂“互聯網小貸”機構進行立法,可能出現許多制度與實踐相沖突的地方。如果傳統小貸與互聯網小貸兩套規則權益的規定不同從而出現權利的傾斜性配置,機構投資人一定會選擇會在兩套規則中進行比較,以實現利益最大化,從而出現典型的“規則套利”,給監管的實施帶來諸多協調性難題。

  二、互聯網并不是單獨的一個行業,如果設定另外的互聯網小貸規則,則容易從制度上限制傳統的小貸公司運用互聯網科技手段,不利于其發展。不能將小貸公司分為傳統小貸與互聯網小貸兩種業態(我作此表述僅是為了行文方便),就如同不能把工業企業分為傳統工業企業與互聯網工業企業一樣的邏輯。目前部分省市已單列了互聯網小貸管理辦法,則應補充出臺小貸公司利用互聯網開展業務的管理辦法。銀監會已將《網絡小額貸款管理指導意見》的制訂納入主要議事日程,從側面也似乎可以感覺其并未定義出“網絡小額貸款公司”這一概念。畢竟所謂傳統的小貸公司占行業絕大多數,如不鼓勵其向科技、互聯網要生產力,除形成制度失衡、監管套利外,還將給小貸行業發展帶來巨大障礙。

  三、小貸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并不能狹隘地理解為只有科技企業、供應鏈核心企業、互聯網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資本金規模特大的機構才能發起。從業務需求看,小貸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形式可以分以下幾類:

  1、 自建全流程、全功能平臺,并自我設計信貸產品,全程電子化完成營銷、獲客、風控、流程管理、貸款發放、資金支付與結算、貸后管理等工作。

  2、 自建部分功能,外包部分功能,全流程電子化完成所有業務及管理行為。

  3、 利用互聯網,實現部分功能,幫助本機構提升業務能力與管理水平,未實現全流程電子化管理。

  小貸公司利用互聯網開展業務,其主要功能是引入場景資源(包括傳統意義上的獲客及標準化風控入口)、引入技術手段、通過互聯網發放貸款及結算等,并不需要全部自建平臺、實現所有功能。例如,一般線下常規貿易企業要開展互聯網電商業務,并不需要本企業構建全功能的電子商務平臺,相當多的服務是可以通過外包及購買云服務來實現的,小貸公司利用互聯網開展信貸業務也是同樣的邏輯。監管部門要以開放、發展的眼光來看待互聯網與小貸的關系,不能一刀切設定過高的準入門檻。對不同程度開展互聯網業務的小貸公司要區別對待,對非自建平臺或僅部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工具的公司,應該相應降低對其資本金、股本背景及軟、硬件的要求。對小貸公司選擇什么樣的技術服務外包機構,本身也是不需做過多條件約束的,小貸公司基于自已的安全考慮,自會謹慎選擇合作對象。監管部門可以選用備案制加風險提示的形式,給小貸公司一些指導意見與技術規范建議。

  地方監管部門目前并不具備技術平臺識別能力,做技術平臺的市場準入許可一是違背了市場自主的原則、二是容易反受其累,切記小貸公司的NDTL非吸存屬性及與常規P2P平臺的本質區別,仍然不能參照銀監會審慎監管、管控銀行開展互聯網業務的方式來設定小貸互聯網化的監管規則。

  四、警惕互聯網金融創新過度,防范偽信貸、偽科技創新產品。

  互聯網及金融科技的發展,催生出許多新型信貸產品。有的具有可行性與合理性,有的純為偽信貸產品。傳統信貸產品受制于金融監管、資金來源、區域與風控等方面的要求,大都在較為嚴格的范圍內運營,而互聯網海量場景、大數據風控模型、強聚集性的信息源使得未經經濟周期檢驗的新型信貸產品迅速放量且同質化、泡沫化嚴重。現金貸、學生貸還有諸多次次級消費金融已呈泛濫之勢。隨著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加強,一部分機構已轉型向真正的科技服務金融的方向發展,而有更多的機構希望謀求互聯網小貸牌照以獲得合法化的外衣,這將使機構風險與資產風險一并向小貸行業滲透。相當多的機構一味依靠迅速放量來稀釋貸款不良率,置信貸常識于不顧,憑借并不健全、可靠的風控模型甚至不設風控直接抄襲其它機構授信額度的方式來放貸,把信貸市場當成純依靠概率與速度來博取暴利的賭場。各地監管部門對此應高度警惕,把好機構準入關并提示創新信貸產品的風險性。

  五、對經營性信貸與消費性信貸機構進行有差別監管。

  一般情況下,NDTL機構的經營性信貸面對的是有一定融資經驗的中小微企業,在談判地位及信息對稱方面借貸雙方基本處于公平交易狀態。對從事這類業務的機構,監管部門一般不需作太多管束。但消費金融面對的一般都是沒有融資經驗且不熟悉相關法律的個人,極易受機構的欺詐與不公平對待,國際社會對此均制定了較為健全的法律,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受侵害。我國對消費金融市場的準入監管僅限于銀行及持牌的消費金融公司,而社會上一哄而上的無牌消費金融機構幾乎處于完全無約束狀態,這是非常讓人痛心的。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必須迅速出臺對消費金融亂象的管控措施,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也應在有限的權力范圍內對此作一些補救措施,一方面打擊社會上的無牌消費信貸機構,一方面規范管理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經營行為。

  在監管數據統計方面,也要注意區分。消費信貸的金額普遍偏小,但由于NDTL的高息特點,大都投放的都是銀行及消費金融公司都不愿意投放的次次級消費信貸客戶,幾乎都是信用欠缺或沒有信用記錄的白戶,其風險遠比通常理解的微貸(小額經營性信用貸款)大的多,且增長速度帶來的對不良率的稀釋經常導致數據失真、讓人失去警惕性。

  六、區別對待小貸公司通過互聯網募集資金的方式,防范小貸公司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與集資詐騙是違法犯罪行為,小貸公司并不會因為拿到互聯網業務許可就可以上網去非法集資了,更不意味著不拿互聯網牌照就不非法集資。互聯網與非法集資無直接關系。持牌的小貸公司如果上網非法集資更容易暴露,還不如在線下悄悄進行。涉及法律約束的事項,監管部門在制度上本不應該再作重復的監管規定,當然,結合中國的國情,作一些重申也是可以理解的。

  鼓勵小貸公司利用互聯網信息對稱的方式從合格機構獲得資金支持,比如銀行等金融機構、合格投資機構、資產證券化渠道等。同時,要嚴格防范機構通過互聯網變相從社會公眾手中獲得資金。關于小貸公司與P2P等所謂網絡信貸信息中介合作的事項,由于國家關于這方面的政策目前是不確定的,也沒有真正進行牌照化管理,很難有統一的標準,因此不適宜對并不明確的網絡信息中介資質進行規定。可以限定小貸公司與這類機構之間的一些禁止性行為,如不得為P2P平臺個人投資人提供擔保承諾、不得通過P2P平臺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等。

  七、客觀看待互聯網帶來的監管壓力,利用科技手段提升監管水平。引入大型企業及互聯網背景的企業設立互聯網小貸,其監管的難度及風險其實遠大于對傳統的小貸公司開展互聯網業務的監管。我們應該適當遵守主發起人為本地企業的基本原則,便于屬地化監管及信息對稱。由于互聯網的廣域傳播特點,小貸公司不合規經營其負面效應會被放大,因此必須應設定一定的準入條件,建議分業務、分級進行管理,但仍要注意奉行非審慎原則。監管部門利用多種手段提升監管水平是必要的,可以通過與社會上的大數據公司、科技金融公司合作的方式,來解決技術與資金不足的問題,千萬不要因咽廢食。

  寫在后面

  這篇文章本是我的系列文章《2017,中國小額貸款公司路在何方》的第四篇――監管篇,誰知一寫變成了18000字的長文。

  寫中國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完全是一種挑戰,中國小額貸款公司的機構屬性尚存巨大爭議,更休論如何監管了。全文下半部分完全用國際上對 “非存款類放貸機構”( Non- Deposit-Taking- Lenders,簡稱NDTL)的機構屬性來定義中國特色的小額貸款公司,雖是無奈之舉、似乎缺乏說服力,但實際上完全有充分的邏輯基礎與現實依據。無論讀者認可與否,現實與大勢不可逆,正如前幾年出臺的很多不切合實際的監管規定,終因與市場規律不符而淡出監管或被修正。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無論是監管者還是小貸行業中人,各自的思考角度與出發點存在巨大差異,換位思考終會還原很多真相。筆者雖然出身于金融監管部門,但現身處小貸行業之中,因此本文對小貸監管者的理解可以存在欠缺或著墨偏少,有機會可以與監管部門深度探討。

  無論監管政策是否適度、市場景氣如何,民間金融資本不會消失,民間金融向合法化、規范化方向發展的道路不會改變。真理如此簡單,監管少一點任性、多一些責任,機構少一點埋怨、多一些專業,中國小額貸款公司的未來會更加美好。

  

  (本文作者介紹:16年金融監管經歷,后從事私募、融資擔保、小額信貸工作,全國小微信貸著名培訓師,小額信貸機構管理及風控專家,財經專欄作家,互聯網金融知名撰稿人。)

責任編輯:李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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