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怪大量撤材料,都怕撞在槍口上!3月起新刑法發威,欺詐發行判15年,信披造假罰款無上限
3月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讓欺詐發行真正迎來了“緊箍咒”。可謂重刑之下無“勇夫”,大量撤材料的原因也顯而易見。
從核心修訂來看:第一,對于欺詐發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
第二,對于信披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取消20萬元的上限。
第三,對于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部分情形將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刑法對相關違法刑期及罰金的提高,無疑將對上述違規行為產生實實在在的威脅力,所帶來的影響也將十分深遠。短期來看,暫時撤回IPO材料顯然也為避免撞到槍口上。
欺詐發行刑期上限提高至15年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修正案”),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正案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
對于欺詐發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提高到20%至1倍。
對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至20萬元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于部分情形,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月26日,證監會組織召開刑法修正案(十一)宣傳貫徹座談會,就宣傳并嚴格執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共同維護資本市場秩序進行座談交流。
會議指出,本次刑法修改是繼證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資本市場立法的又一件大事,是貫徹落實“零容忍”要求、提高違法成本的重要舉措,是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推行注冊制改革的重要法治保障。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臺,體現了黨中央、全國人大對資本市場的高度重視,表明了國家“零容忍”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堅定決心,為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對于切實提高違法成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推進注冊制改革、保障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
16家被抽查IPO企業撤回材料
中證協今年1月底啟動對20家IPO信披質量抽查,截至3月7日,16家IPO企業發行方或其保薦機構主動撤回材料終止上市,包括9家創業板、7家科創板擬上市公司。
1月31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了首發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檢查名單第二十八次抽簽儀式,本批參與抽簽為2021年1月30日前受理的科創板和創業板公司,共計407家,20家公司進入首發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抽查名單,其中創業擬上市公司11家,科創板擬上市公司9家。
由此,信披質量抽查名單中撤材料終止上市公司比例為80%,其中,創業板比例為81.82%,科創板比例為77.78%。
該名單上僅余4家,分別為華之杰、揚瑞新材、九州風神、國祥股份。
IPO異象:發審會召開前一天,兩公司一取消一撤回材料
3月3日,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布第十八屆發審委2021年第26次工作會議公告的補充公告。
鑒于蘇州林華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相關事項需要進一步核查,證監會發行監管部決定取消第十八屆發審委2021年第26次發審委會議對該公司發行申報文件的審核。
同期,鑒于鹽城海普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證監會申請撤回申報材料,同樣對該公司發行申報文件的審核。
這是否是由刑法修正案帶來的影響?
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向財聯社記者表示,兩家公司的同一場發審會議取消審核或只是巧合,林華醫療核查完畢相關事項或再上會,海普潤或對某些問題解釋不清楚才撤回材料。
林華醫療被問詢是否存在商業賄賂
林華醫療哪些相關事項需要進一步核查?海普潤因何向證監會申請撤回申報材料?相關問題成為市場關注焦點,從以往的證監會反饋意見中或可發現一些端倪。
2020年4月30日,證監會發出的反饋意見中顯示,證監會要求林華醫療的保薦機構國泰君安證券對相關問題逐項落實。
反饋意見中提到,報告期內,發行人客戶集中度較低,前五大客戶相對穩定。證監會要求林華醫療說明報告期內前十大客戶銷售情況,交易合作歷史,具體交易內容、交易數量和金額及占比,交易定價依據,銷售毛利率情況,主要客戶基本情況,包括成立時間、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等,交易合作歷史,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是否與客戶存在關聯關系、委托持股、資金往來等其他利益安排。
證監會要求林華醫療根據報告期內中標情況,說明報告期內銷售前十大的終端用戶情況,金額及數量;說明報告期內開展學術推廣活動的具體情況,報告期內銷售主要依靠公司學術推廣的模式及銷售貢獻情況,銷售人員數量、分布及薪酬、銷售費用等變動情況與公司自行開展學術推廣情況是否能夠匹配,是否合理真實,是否存在商業賄賂等違法違規行為。
證監會要求保薦機構國泰君安證券核查,要求發行人律師對上述法律事項發表核查意見。
招股書披露,報告期內林華醫療銷售費用主要由職工薪酬和業務宣傳費構成。
證監會要求發行人在“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章節,補充披露結合報告期內發行人銷售人員數量、職級發布、當地人員平均工資等說明各期銷售費用-職工薪酬的合理性;說明銷售費用-職工薪酬的核算范圍、劃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同時也要說明林華醫療業務宣傳費是否均能對應到相關推廣活動,業務宣傳費會計核算是否準確,會計入賬對應單據是否完整;補充披露發行人銷售費用遠高于同行業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說明發行人是否存在商業賄賂的情形;證監會要求保薦機構、會計師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要求保薦機構、律師對上述部分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海普潤原始報表與申報報表會計差錯更正多
海普潤則存在較多問題。在證監會2020年11月6日向其保薦機構中信建投證券發出的反饋意見中,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劉必前長期在中國科學院化學研究所任職(1985年至2017年),2016年任發行人前身鹽城海普潤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證監會要求發行人補充披露劉必前在高校任職期間投資設立發行人并擔任發行人董事長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關于高校教職工兼職和對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其他相關規則的規定及判斷依據,劉必前創立發行人并任職是否需取得原單位批準,是否屬于離崗創業。
劉必前在發行人任職期間是否對原單位的保密義務,是否存在泄漏原單位技術秘密、損害或侵占原單位合法權益的情況,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請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此外,公司存在客戶集中度和單一客戶占比較高的風險,報告期內,公司前五大客戶銷售收入占當期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80.22%、83.08%和 73.65%,客戶集中度較高。其中,對金達萊銷售收入占比分別為 53.71%、71.26%和58.64%。
申報材料顯示,發行人2017、2018年原始報表與申報報表之間會計差錯更正較多。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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