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殷興山:完善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

兩會|殷興山:完善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
2021年03月07日 08:00 中國金融雜志

來源:中國金融雜志

■?殷興山「全國政協委員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長」

隨著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以金融創新名義開發的產品種類不斷增多,獲取方式和渠道更加便捷,眾多金融消費者參與其中。由于我國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尚未健全,金融創新在滿足消費者金融需求的同時,積累了一定的風險隱患。2016年“招財寶”平臺將私募債產品包裝成互聯網理財產品銷售引發的風險事件、2020年中國銀行因管理不善使掛鉤原油期貨的“原油寶”產品造成金融消費者重大損失均為典型案例。當前我國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體系不健全。現有的金融立法中均未明確建立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要求,僅有個別立法,如《證券法》等部分體現了適當性規則。2019年最高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雖從司法裁判角度規范了金融機構的適當性義務,但在實際執行中仍有較多爭議。

監管尺度不統一。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建立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要求。此后,《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等相繼提出適當性要求,但監管尺度并不統一,尚未形成對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的統一規則。

金融機構落實規則不到位。一是金融產品“偽創新”,部分機構以“創新”為名實質只是通過包裝突破監管約束,向金融消費者銷售高風險產品。二是風險提示不到位,部分機構風險提示條款語言晦澀,風險提示不明顯、不完整。三是風險測評流于形式,測評內容千人一面,針對性較差。四是適當性規則優先度不足,部分機構在營銷推介中,刻意淡化適當性要求,導致產品錯配和風險積聚。

金融消費者責任意識淡薄。現階段,眾多金融消費者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投資者,對“賣者盡責”前提下“買者自負”的責任意識不強,在購買金融產品時,看重收益率高低,對可能的風險和自身決策應該承擔的責任認識不足,一旦發生風險,缺乏風險自擔和理性維權意識。

特提出如下建議。

健全法律制度體系,統一管理規則與分類標準。在新修訂相關金融立法時體現適當性規則要求,并加快推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立法進程。現階段,先整合各層級制度規范中關于適當性原則的規定,明確并細化適當性管理規則和要求。建立金融消費者、金融產品分類標準,如分為禁止招攬客戶(負債投資、未成年人等)、謹慎招攬客戶(老年人等低凈值人群)、普通投資者、準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等大類。

多部門協同治理,建立復雜產品統一協調監管機制。許多金融創新產品涉及銀、證、保多個領域,甚至跨行業、跨區域,需受到多部門共同監管。建議充分發揮國務院金融委的作用,針對復雜金融產品建立全面、統一的監管協調機制,對金融消費者、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實施穿透式監管。

加強行業自律,規范金融機構經營行為。一是穩慎推進金融產品創新,開展多維度風險評估,避免創新成為新的風險源。根據風控能力設定金融產品銷售規模與種類,建立及時止損機制。二是從金融消費者、金融產品及兩者適當性匹配三個方面構建適當性評估體系,合理劃分金融產品、金融消費者風險等級,分別設定與其相適應的風險測評問卷,提高匹配效率。三是規范營銷宣傳行為,充分披露金融產品真實信息、風險等級及可能的損失,不得“勸誘”銷售復雜產品。

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理念。金融管理部門與金融機構應拓展線上線下消費者教育渠道,在宣傳普及金融知識的同時,將重點放在識別金融風險、遠離非法金融活動等方面,在強調“賣者盡責”前提下開展“買者自負”教育,培育金融消費者科學理性的金融投資理念,增強自主決策、責任自擔、理性維權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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