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 利率上限定為一年期LPR的4倍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 利率上限定為一年期LPR的4倍
2020年08月21日 07:43 新浪財經綜合

  原標題: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 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為標準

  來源:上海證券報

  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大幅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而以前的規定為“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

  以昨日最新發布的一年期LPR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較過去24%和36%的基準大幅下降。

  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民間借貸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利率過高、范圍過寬、邊界模糊等。”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20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

  據他介紹,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主要是出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規范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的需要,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以及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

  “民間借貸與中小微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賀小榮表示。

  近年來,有的民間借貸以金融創新為名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與網絡借貸、資管計劃、場外配資、資產證券化、股權眾籌等金融現象交織在一起,增加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涉眾性和復雜性。“從長遠來看,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利于互聯網金融與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賀小榮表示。

  利率上限定為一年期LPR的4倍

  據悉,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主要考慮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歷史沿革、市場需求等因素。

  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長期以來,這一規定為社會各界所知悉、所接受,各級人民法院依據這一司法解釋審理了大量民間借貸案件。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批復規定的利率保護上限是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

  隨著我國金融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中國人民銀行逐步放開了金融機構的利率決策權,已取消公布基準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發布公告決定改革完善LPR形成機制。

  “原《規定》中確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當時基準利率6%左右的4倍計算而出。現基準利率不復存在,故有必要根據我國貨幣政策調控機制的改變對司法解釋進行相應修改。”賀小榮說。

  執行更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

  在這次司法解釋修改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民法典關于“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并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

  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賀小榮透露,在前期調研和征求意見的過程中,社會各界對于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意見較大。

  最高人民法院經認真研究后吸收了這一意見,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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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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