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墨投資被開罰單:偽造618萬元銀行繳款憑證

大墨投資被開罰單:偽造618萬元銀行繳款憑證
2019年04月02日 07:20 國際金融報

  偽造618萬元銀行繳款憑證、挪用392萬元基金財產,大墨投資被開罰單

  國際金融報 何思

  為夸大自身資本實力,大墨投資竟膽大到偽造銀行繳款憑證,報送虛假的備案信息,后又嚴重違規挪用基金財產,置投資者資金安全于不顧,近日被四川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

  分析人士稱,處理好私募的上述兩項“頑疾”,可改善私募基金質量,促進私募行業進一步發展。

  兩大違法行為

  近日,四川證監局發布了今年首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四川大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大墨投資”)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具體來看,大墨投資存在兩大違法行為:一是虛假報送備案信息。大墨投資偽造了金額為100萬元、500萬元和18萬元的銀行繳款憑證,作為三名投資者足額繳納出資的依據,進而完成了旗下基金“大墨九信資產定向增發股權投資專項基金”(簡稱“大墨九信”)的備案申請。該基金備案信息中上述三名投資者實繳出資額合計顯示為820萬元,但實際上僅出資共292萬元,因此投資者明細一項為不實信息。

  二是挪用基金財產。最終大墨九信實際上共計募集資金492萬元,但大墨投資作為基金管理人,并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目標進行管理,而是將其中的392萬元資金挪為他用。具體來看,有115萬元轉入大墨投資董事長張茜的自然人賬戶,190萬元轉入成都大墨廣告有限公司相關賬戶,85萬元轉入四川中大鼎和實業有限公司相關賬戶,剩下2萬元用于其他日常支出。

  而大墨投資或涉違規自融——未按照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而是將其用于自身或關聯方企業的經營。天眼查信息顯示,成都大墨廣告有限公司為張茜控股的公司,持股比例為99.05%。而大墨投資于2015年10月成為四川中大鼎和實業有限公司的新進股東,后于2017年7月退出,且同時,中大鼎和便更名為四川慧光生實業有限公司,此前的所有舊股東悉數退出。

  中基協備案信息顯示,大墨投資于2015年7月1日備案,共登記2只基金。其中,備案于2016年7月的大墨九信已提前清算。值得注意的是,大墨投資被中基協標記為異常機構,異常原因是未按要求進行產品更新或重大事項更新累計2次及以上。此外,該機構已于2018年6月25日被四川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違法情節嚴重

  那么,大墨投資虛假報送備案信息和挪用基金財產的情節是否嚴重?中債登前法律顧問、德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柯荊民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對于私募基金而言,虛假出資和挪用基金資產都是非常嚴重的行為,一經查實,可能受到自律、行政處罰。”

  柯荊民分析道,就虛假出資而言,前段時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中常見的不合規問題主要集中在虛假出資上。部分機構為夸大自身資本實力,在進行工商登記時,超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虛假出資。對此,去年12月7日晚間,中基協發布的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特別新增規定: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不予登記。

  而挪用私募基金財產,更是嚴重的違規行為。這種行為會給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埋下隱患。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提高了其投資風險。對此,《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都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所以對此類案件,要嚴格查處,但挪用基金資產案件,歷來存在發現難、查處難的問題。”柯荊民補充道,“另外,本案涉及偽造銀行繳款憑證,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為何要偽造銀行憑證來夸大出資額?卿云投資總經理楊振寧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有可能是他們那只基金產品有最低備案門檻的限制。”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大墨投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6萬元;對時任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張茜、杜永攀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罰款3萬元;對時任合規部負責人的陽洋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2萬元;對時任財務部負責人的向紅梅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1萬元,合計共罰15萬元。

  如何治理“頑疾”

  那么,如何防止出現類似違法違規行為?

  柯荊民表示,對于監管而言,處理好此類問題,要做到以下兩點:一是要加強處罰,發現一個處罰一下,提高違法成本。二是要積極預防,通過嚴格的制度控制,使得虛假出資和挪用成為不可能。

  楊振寧認為:“股權類私募的運作其實不是很透明,因為缺乏有效的第三方。像證券類私募,全程是一個閉環,銀行、券商缺一不可,都是由他們出具證明,而且是可以查詢到的,同時會在備案平臺公示,這個基本沒有辦法偽造。”

  柯荊民也表示,挪用基金資產比虛假出資還要嚴重,為了預防此類風險,對內,需加強私募基金的內控機制;對外,發揮基金托管銀行的作用,使得基金托管銀行不做甩手掌柜,真正擔負起私募基金受托人的義務,對募集資金的運用形成有效監督。“虛假出資和挪用基金資產,歷來是私募基金的‘頑疾’,如果能將此二類問題處理好,無疑可以改善私募基金的質量,促進私募基金行業進一步發展。”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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