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房地產稅法的立法宗旨
來源:證券時報
【言為心聲】
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把房地產稅作為地方政府與民爭利的稅收種類。房地產稅必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喬新生
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全國人大提交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2019年將制定房地產稅法。這標志著我國房地產稅法立法進入快車道,不久的將來我國將出臺房地產稅法。
然而到目前為止,關于房地產稅法立法宗旨,社會各界仍然存在非常大的爭議。部分學者認為,我國已經實行土地出讓制度,房地產開發商繳納土地出讓金,消費者購買住房的時候已經支付土地使用費用,如果征收房地產稅,那么,有可能會出現重復征稅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我國絕大多數家庭已經購買了屬于自己的商品房,如果征收房地產稅,那么,就意味著剝奪我國居民的財產權利,這是一種極不妥當的稅收制度,立法機關要三思而后行。極少數學者甚至危言聳聽,認為如果征收房地產稅,那么,“有可能毀掉中國經濟的未來”。
房地產稅究竟是什么樣的稅收種類,我國征收房地產稅是否會出現災難性的后果呢?
首先,房地產稅是財產稅,這一點毫無疑問。房地產稅征稅對象是房地產,只要擁有房地產,所有權人都必須繳納房地產稅。但是,各國在制定房地產稅法過程中,為了照顧中低收入階層居民,一般會采取免除中低收入階層居民房地產稅的立法模式。房地產稅具有明顯的收入調節的作用。
其次,房地產稅是典型的地方稅,征收房地產稅的目的是為了調節居民的收入。地方政府征收房地產稅之后,必須用于完善基礎設施,解決社區教育、醫療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住房條件相對較好的社區,收取房地產稅也就相對較多,當地教育、醫療基礎設施也就相對較好。但是,為了促進其他社區教育、醫療事業發展,地方政府有可能會在統籌兼顧原則基礎上,把相對富裕地區房地產稅用來修繕相對貧困地區的教育、醫療設施。
不過無論如何,地方政府在房地產稅使用問題上,絕對不能拆東墻補西墻,不能挪用房地產稅,解決地方政府財政不足的問題。如果地方政府征收房地產稅的用于其它目的而不是改善社區的教育、醫療條件,那么,征收房地產稅必然會引起巨大爭議。
總而言之,房地產稅作為財產稅具有調節居民收入的功能。地方政府征收房地產稅,是為了解決地方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產品供給的問題,如果地方政府把征收房地產稅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沒有把房地產稅用于改善社區的教育和醫療基礎設施,提高教育和醫療服務水平,那么,征收房地產稅必然會增加居民的負擔。
征收房地產稅,實際上是讓少數房地產擁有者為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以及教育、醫療公共產品供給作出特殊的貢獻。房地產稅類似是車船稅。
一些學者認為,房地產稅必須體現“用者自負”原則,只要擁有房地產就應該繳納房地產稅,擁有的房地產越多,需要繳納的房地產稅也就越多。當然,正如我們所分析的那樣,由于我國實行土地國有,因此,設計房地產稅收制度的時候,既要考慮到土地的增值部分,同時也要考慮商品房的增值部分。
財政部門已經起草了我國房地產稅法審議稿,尚未進入國務院審議并且提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雖然一些學者對我國2019年能否出臺房地產稅法持懷疑的態度,但是在筆者看來,只要中央決心已下,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定會克服困難,在最短時間內出臺房地產稅法。
筆者不太贊同一些學者的說法,認為商品房之所以增值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結果,由于城市基礎設施不斷完善,所以房地產價格不斷提高,消費者應當為商品房價格上漲“買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確能提高商品房的價格,但是,由于我國房地產稅已包括土地稅收部分,因此,在征收房地產稅的時候,必須把土地的增值部分和商品房的增值部分區別開來,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國房地產市場真正能起到調節收入的作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把房地產稅作為地方政府與民爭利的稅收種類。房地產稅必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作者系海峽兩岸關系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責任編輯:楊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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