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錢迷心竅!這家大行分行行長與員工收受數百萬“好處費”,私開保函違規擔保5.2億貸款,結果一地雞毛
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超過5.2億元,收受百萬元“好處費”,交通銀行攀枝花分行原行長趙某、綜合管理部原主任王某以及綜合管理部原秘書楊某因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受賄罪獲刑,重慶銀行成都分行員工閆某利同時涉案。近日,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揭開了這起案件的始末。
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銀行資信好,一些企業主為了融通資金,找門道、花“好處費”搬動銀行開具保函。翻閱銀監部門的罰單也不難發現,涉該類案由的處罰不少;尤其是一些大行、股份行地方分支機構“一把手”,違規合謀私自開保函犯下金融票證罪、受賄罪而獲刑的“大案”也不少見諸報端。專業金融犯罪研究律師解釋,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在主觀上是由過失構成,比如作為銀行行長,對可能出現的風險輕信能夠避免。在客觀方面,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情節嚴重”不僅包括給金融機構造成了較大損失,還包括雖然還沒有造成較大損失,但涉及金額巨大,或者多次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等情形。
大行“一把手”違規擔保2.5億元,合伙收500萬“好處費”
裁判文書披露,2013年至2015年,四川攀枝花鵬申公司實控人羅某在重慶銀行成都分行貸款7000余萬元;然而,這時的羅某公司經營出現問題,無法償還借款。重慶銀行員工閆某利給羅某建議通過政府或國企擔保再貸款。
于是,羅某找到時任交通銀行攀枝花分行綜合管理部主任王某,兩人商議決定以交行攀枝花分行名義無償為其借款出具擔保,但事成之后羅某需借款1300萬元給一家企業用以償還這家企業在交行攀枝花分行的不良貸款。
期間,王某安排羅某刻制了一套交行攀枝花分行的行政公章以及時任交行攀枝花分行行長趙某的私章,用于出具保函使用。
2015年11月,重慶銀行成都分行與羅某實際控制的兩家公司分別簽訂了5600萬元的借款合同,王某為兩家公司出具了借款保函,并在上面蓋上私刻的印章。
2016年4月,重慶銀行員工閆某利準備從單位辭職,向羅某要求提前還款。然而,這時的羅某說無錢還款。
在裁判文書中,閆某利供述,一次朋友聚會中認識了信托公司的人,得知“美的公司有資金,也有發放貸款的業務,但前提是要有銀行擔保,還說羅可向美的公司貸款做成后,大家不會白忙?!?/font>
在得知只要銀行出具保函,美的集團就可以借款后,羅某主動找到王某商議,決定再次用交行攀枝花分行出具擔保函的方式,獲得美的集團資金。
此后,羅某帶領美的集團員工到交行攀枝花分行找到該行行長趙某、綜合管理部主任王某,確定兩人同意為羅某提供暗保(也指“抽屜保函“,即保函不對外公開),美的集團與四川信托簽訂2.5億元的信托合同,由四川信托將資金交付至羅某公司。
2016年4月,羅某等人到交行攀枝花分行趙某辦公室面簽保函,該行綜合管理部秘書楊某在明知是違規保函的情況下仍在該保函上蓋章。
美的置業集團財務資金部融資經理成某在的證言中稱,他曾通過電話和王某聯系,“王自稱是交行攀分行業務部總經理,他們向領導進行了匯報。2016年4月19日,他和同事朱立明一起去攀枝花,按照公司的流程進行了相關工作,核實了趙某是交行攀分行的現任行長,辦公地點和聯系方式以及公章都真實存在”,“并在機要室當面蓋了章,簽字和蓋章的過程都進行了拍照。”而在另一份供詞中顯示,簽字蓋章過程中,趙某“交代”關掉了監控錄像設備。
裁判文書顯示,隨后美的公司在沒有和鵬申公司簽合同的情況下,向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劃轉認購理財款2.5億元人民幣,利息由四川信托代收代支付。之后由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將2.5億元人民幣發放到鵬申公司賬戶。四川信托起到通道和中間人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從王某的供述中,羅某為了感謝交行攀枝花分行的他和趙某,按之前承諾的2%“好處費”轉賬了500萬元到一家公司的賬戶。盡管兩人都商量覺得“這個錢現在不能拿,等項目做好了,融資款還上了再說?!?/font>
但羅某還是將錢轉到了上述公司賬戶。而后,趙某因需要用錢,先轉走了200萬;而他也用了200萬用于“買房和個人消費”。另一個證詞顯示,羅某得到資金后,曾給予趙某80萬元,給他買了輛寶馬車,而在得知羅某無法歸還2.5億元欠款后,趙某將車退還給羅某。
為何銀行行長數次違規擔保栽跟頭?
保函,又稱擔保函,是銀行最為重要的資信文件之一,指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具的保證申請人會按照保函的規定履行某種特定的義務,一旦申請人未能履行保函所規定的義務,則由擔保人代為履行義務的書面保證文件。
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銀行信用好,一些企業主為了融通資金,花“好處費”搬動銀行開具保函。翻閱銀監部門的罰單也不難發現,該類案由的處罰不少;尤其是一些大行、股份行地方分支機構“一把手”,違規合謀私自開保函挨罰被判刑屢屢見諸報端。
上述案件中的趙某和王某除了給羅某公司2.5億元的違規擔保之外,另經法院查明,2015年下半年,兩人還私自為攀枝花市興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提供2.2億元的反擔保,該行員工楊某在明知是違規保函的情況下仍在該保函上蓋章,興華房地產公司最終無力償還債務。
裁判文書顯示,趙某、王某違法為他人提供擔保超過5.2億元,楊某參與知曉金額4.7億元。案發后,涉案人員均被攀枝花市公安局逮捕。
2020年12月,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并對涉案人員進行判決。法院認為,趙某、王某、楊某三人身為國家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伙同他人為興華公司以及羅某實際控制公司出具保函的行為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羅某以及興華公司董事長李某華等人伙同趙某等人違規出具保函,并使用該違規票據進行擔保貸款的行為同樣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最終,法院判處交行攀枝花分行的趙某有期徒刑7年,王某有期徒刑7年,楊某有期徒刑3年,其他涉案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3-6年不等。
事實上,早在2019年5月26日,四川銀保監局就披露〔2019〕71、72、73號三份罰單,針對此案涉案的楊某、趙某、王某作出了行政處罰。三人均因嚴重違反內部管理相關制度對外開展業務,行政印章管理管理不到位等,被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在主觀上是由過失構成,這種過失一般表現為過于自信的過失。作為銀行行長,對可能出現的風險輕信能夠避免。在客觀方面,本罪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鄙虾B蓞f刑辯委委員、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建飛解釋,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情節嚴重”不僅包括給金融機構造成了較大損失,還包括雖然還沒有造成較大損失,但涉及金額巨大,或者多次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等情形。
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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