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客戶備付金監管,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央行近日發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同時廢止。
從《辦法》的相關內容看,它有效規范了備付金集中交存后的集中存管業務,進一步細化了備付金存放、使用、劃轉規定,明確了央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相應備付金管理職責,設定了客戶備付金違規行為處罰標準,強化客戶備付金監管,促進非銀支付行業健康發展。很明顯,《辦法》的出臺并實施,將有效彌補了原《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的不足,加固了金融風險防范堤壩,為我國金融安全構筑了一道新的安全屏障。
一是進一步增強客戶備付金的安全監管,為保護公眾利益增加了一把“安全之鎖”,從源頭遏制金融風險。隨著我國數字經濟日益加速發展,民眾參與各種線上經濟活動的能力不斷增強,許多與生活密切相關的支付活動基本通過網絡進行,比如購物、旅游預訂、車票機票定購等。民眾線上消費支出大都需要非銀支付機構作為中介,擔當商家與客戶資金支付的監督者與執行者。因此,客戶需要事先在非銀支付機構預存一定的備用金,由此產生了數量龐大的臨時性結余資金,也形成了非銀支付機構在金融機構的巨額臨時性存款。為此,央行曾于2013年頒布了《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要求對這部分存款加強監管。但是由于金融機構競相爭奪這部分存款資源,使非銀支付機構成了強勢者,并由此產生了諸多安全隱患。
針對這些問題,央行于2017年發布了《關于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要求從2018年7月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實現100%集中交存。至此,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日終后全部集中存放于其在央行開立的存管賬戶中。此次《辦法》的頒布是對原有規定加以補充以及進一步明確,通過備付金使用、劃轉、清算等其他配套監管制度實施,將有效提升備付金的安全性,給公眾利益加了一把安全鎖,消除了風險隱患。
二是能有效促進非銀支付機構轉變經營理念,在轉型升級和增強服務能力上多下功夫。《辦法》規定,非銀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于央行后,央行不用給其支付利息,有效堵塞非銀支付機構通過將客戶備付金存于商業銀行,坐享備付金利息的途徑。眾所周知,客戶備付金在繳存央行前,大都以非銀支付機構的名義存放在商業銀行賬戶上。非銀支付機構因此將獲得不菲的存款利息收入。一些非銀支付機構甚至把巨額備付金當成與商業銀行討價還價的籌碼,借機抬高了存款利率,干擾了正常的存款市場秩序。
因此,《辦法》體現了央行嚴厲監管與推動非銀支付機構強化自身服務的雙重作用,從根本上打消了非銀支付機構“坐吃”備付金存款利息的幻想,加速非銀支付機構轉型步伐,讓其通過不斷優化服務、增強服務功能等方式拓展自身收益途徑,最終激發非銀支付機構的市場經營活力和競爭力。
三是做到了“寬嚴相濟”,為非銀支付機構之間必要的資金互轉提供有了效通道。《辦法》對非銀支付機構之間存在的資金往來關系,并不是“一刀切”地予以禁止。《辦法》特別針對非銀支付機構之間開展合規合作產生的備付金劃轉進行了明確規范,規定非銀支付機構之間因合作產生的、基于真實交易的客戶備付金劃轉可通過清算機構辦理,非銀支付機構只要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實際發生的材料,就可以劃轉資金。同時,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風險,《辦法》規定非銀支付機構間不得相互直接開放支付業務接口、不得相互開立支付賬戶并進行客戶備付金劃轉。很明顯,《辦法》在制度上為非銀支付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開辟了有效通道,也在客觀上為用戶及商家在不同支付機構之間便利、低成本地資金互轉奠定了基礎。隨著《辦法》即將實施,客戶與商家在不同非銀支付機構之間的資金互轉障礙將被消除,有利于加速整個備付金的周轉效率,客觀上為減少客戶與商戶的資金占用創造了條件,并為拉動內需及經濟增長營造了有利環境。
總之,《辦法》出臺以及即將實施,既給客戶與商戶帶來便利,又能保證客戶備付金的安全,更加能激發市場活力,從而可從根本上防范金融風險,為社會經濟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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