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這份指導意見,將影響金融從業者績效薪酬相關的勞動合同條款
“從法律效力位階上來看,該指導意見尚不能作為在金融風險事件利益受到損害的投資者向高管人員索賠的直接依據,但該指導意見仍有助于已給付薪資的收回,增加對投資者損失補償的可能性。”
命運真的為所有的饋贈都標好了價格嗎?
時間倒回2018年,安信信托董高監實際獲得的報酬合計4869.6萬元,較上年增加457.9萬元,也就是那一年,安信信托歸母凈利潤虧損18.33億元。
如今,安信信托預披露了2020年業績,虧損額達69億元,監管披露其2016年至2018年期間有承諾保底收益、挪用信托財產、開展非標資金池等違規行為。而當時領取高薪的管理層呢?
公布出來的,唯有監管對彼時任總裁楊曉波處以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終身的措施。
諸如此類。隨著金融機構風險事件暴露,相應責任人的責任承擔問題已經受到了廣泛的關注。
“銀行保險機構應根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健全勞動合同,約定雙方關于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權利義務以及爭議的處置途徑。”銀保監會官網2月5日披露的《關于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文件中如此提出。
并明確,該制度適用于銀行機構、保險機構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離職人員和退休人員適用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在銀行保險機構領取績效薪酬的董事和監事參照適用本指導意見。
一位信托業內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過往績效薪酬主要采取遞延等方式,實現風險與收益的平衡,但是沒有一定追索回扣機制,造成薪酬績效與經營管理并不完全匹配。指導意見里針對信息錯誤、重大經營風險等情況設置了追索回扣機制,有利于進一步健全金融機構激勵約束機制,奠定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基礎。
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前世
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可追溯至2010年原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銀監發〔2010〕14號)。同時,由原銀監會監管的其他類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該指引執行。
上述指引中明確提出,商業銀行應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如在規定期限內其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員工職責內的風險損失超常暴露,商業銀行有權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業銀行制定的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應同樣適用離職人員。
2018年3月,銀保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同樣適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第二十條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從業人員行為評估結果作為薪酬發放和職位晉升的重要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制定與其行為掛鉤的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晉升的基本條件,未達到相關行為要求的從業人員不得晉升。
2020年10月,央行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第四十二條即擬定商業銀行應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績效考核等激勵約束機制,確保薪酬水平和結構與本銀行長期經營業績相匹配,并建立與本銀行風險水平相適應的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機制。
2021年2月5日,銀保監會官網披露了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的推出可以認為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中意見的積極回應和前期實踐。”上海中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迪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在實踐層面,金融業務的業績反映與相關人員的薪資給付相比通常具有滯后性,傳統的績效薪酬給付方式難以對該類人員進行有效的約束。
吳迪認為,指導意見對銀行保險業機構的關鍵崗位工作人員,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提出了方向性的要求,確保該類人員的績效薪酬受到其自身行為的長期約束,有利于促進該類人員在薪資結構上的透明化,提高不當行為的外部成本,進一步落實高管責任,強化其風險意識。
吳迪進一步表示,從法律效力位階上來看,該指導意見尚不能作為在金融風險事件利益受到損害的投資者向高管人員索賠的直接依據,但該指導意見仍有助于已給付薪資的收回,增加對投資者損失補償的可能性。在責任承擔上,該種制度可以和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以及具體責任規定相互結合,共同實現對高管人員的短期、中期和長期約束。
明確八大追索回扣情形
指導意見中提到,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包括,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適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責任部門、爭議處理、內部監督及問責等內容。
同時,指導意見還明確了八大追索扣回的適用情形。
其中有四大情形是可以追回向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超額發放的所有績效薪酬和其他激勵性報酬。
包括:銀行保險機構發生財務報表重述等情形,導致績效薪酬所依據的財務信息發生較大調整的;績效考核結果存在弄虛作假的;違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發放績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勵項目的;其他違規或基于錯誤信息發放薪酬的。
另外四大情形是應當追索扣回負有主要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相應期限內的全部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責任人員相應期限內的部分績效薪酬。
具體包括:重要監管指標嚴重不達標或偏離合理區間的;被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采取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發生重大風險事件,對金融市場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對銀行保險機構的財產、聲譽等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此外,對于因存在明顯過失或未盡到審慎管理義務,導致職責范圍內風險超常暴露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銀行保險機構可以追索扣回其相應期限內的績效薪酬。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其經營情況、風險狀況、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情況等因素,合理設定風險超常暴露標準及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并充分征求獨立董事、監事、相關工作人員的意見。
對于存在違法、違規、違紀等情形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情形輕重追索扣回其相應期限內的部分直至全部績效薪酬。薪酬追索扣回比例應當結合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所承擔的責任、造成的損失以及產生的負面影響進行確定。
如果拒不配合怎么辦?
指導意見中指出,對于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拒不配合銀行保險機構按照制度規定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采取警告、調整工作崗位、司法訴訟等合理有效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報告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在信批及監督方面,指導意見也提到,銀行保險機構在披露薪酬信息時,應當增加披露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有關信息,不斷加強薪酬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性;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應每年對本公司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至少進行一次審核,并對薪酬管理負最終責任。
吳迪認為,該指導意見更多的確定了原則性的規定,這為各類機構在該指導意見的具體落實措施上留下了合理的空間。銀行和保險機構應根據自身特點,確定關鍵崗位人員范圍,制定符合適應自身風險管控要求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作者:朱英子 編輯:曾芳)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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