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曹中銘
剝奪股東權利的行為,其本身的“合規性”就值得質疑。即使作為其時上市公司的控制方,又有什么權利剝奪其他股東的權利?而且,其帶有利益取向的“合規性”判斷,同樣很難保證個中的公平與公正。
萬科股權爭奪戰的余音未了,另一場資本大戲又已上演。隨著華豚企業6月16日向愛建集團遞交罷免董事王均金并選舉顧頡為董事的議案,愛建集團股權之爭的當事方均瑤集團、廣州基金、華豚企業結束了此前的相互試探階段,而進入了短兵相接的肉搏戰。
今年4月初,愛建集團遭到華豚企業與廣州基金(兩者為一致行動人關系)的舉牌,舉牌方直指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且欲改組董事會。此舉遭到正通過定增成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均瑤集團方面的強烈反對,均瑤集團還推出增持股份不低于3%股份的計劃。在愛建集團的股權之爭中,目前第一大股東愛建特種基金會與均瑤集團站在“同一戰線”。即使如此,舉牌方也沒有退縮,反而于6月初披露了一項高達77億元的部分要約收購計劃,每股收購價格較公司停牌前股價高出20%。
從近幾年上市公司多次上演的股權之爭看,雙方的博弈、拉鋸與攻防注定很精彩。與眾多股權之爭一樣,此次愛建集團博弈雙方的“合規性”,再一次頻頻被用于攻擊對方或進行防守的工具。
比如對于華豚企業提交的罷免董事王均瑤并選舉顧頡的議案,上市公司方面認為,“華豚企業提交的提案文件不齊備,同時可能會導致出現超過9名董事與《公司章程》不符,引起法人治理結構混亂的情形”,也就是說其提案不合規,因而予以拒絕。而對于愛建集團停牌期間,舉牌方發起的要約收購問題,博弈雙方也是各說各的。如愛建集團認為,舉牌方在其停牌期要約收購不合規,涉嫌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而且重組時間先于要約收購,應以其重組為先,待其復牌后才可實施要約收購。
但舉牌方卻認為,在其明確要約收購后的停牌行為,涉嫌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根據該規定,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 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 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筆者以為,即使重組時間先于要約收購,由于舉牌方已發布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而并購方案目前還處于籌劃階段,沒有獲得股東大會批準,且有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 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因此舉牌方的理由是站得住腳的,而上市公司方面的合規性則存疑。
縱觀近幾年來的上市公司股權爭奪案例,“合規性”要么頻頻被利用,或相關方面采取的舉措,其“合規性”本身存在問題。如此前在市場上鬧得沸沸揚揚的上海新梅控制權爭奪戰中,上市公司與原大股東興盛集團以“開南帳戶組”違規增持為理由,對于其提案設置重重障礙,甚至拒絕“開南帳戶組”方面參加股東大會。萬科公司在寶能系不斷舉牌的壓力與威脅之下,在沒有任何準備的情形下,竟然突然停牌籌劃重組。這不僅導致其停牌時間過長,也剝奪了廣大投資者的交易權。此外,以“合規性”作為武器狙擊對方的股權爭奪戰中,像東方銀星、新華百貨等都是其中的經典案例。而在眾多上市公司為防范“門口野蠻人”修訂的章程中,同樣存在眾多妨礙股東行使權利的條款。
在上市公司股權爭奪戰中,控制董事會的一方,常常以舉牌方的“合規性”為由,進而剝奪舉牌者作為股東的基本權利,這無疑是值得商榷的。現行的《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都對上市公司股東行使權利作出了相關規定。剝奪股東權利的行為,其本身的“合規性”就值得質疑。即使作為其時上市公司的控制方,又有什么權利剝奪其他股東的權利?而且,其帶有利益取向的“合規性”判斷,同樣很難保證個中的公平與公正。
不讓“合規性”成為股權之爭剝奪股東權利的藉口,筆者以為,上市公司方面首先要學法知法懂法守法,遵守相關規章制度,而不是為了自身的利益肆意扭曲或踐踏法律法規。6月23日證監會披露了2016年證券市場誠信狀況,結果并不樂觀。如果上市公司不講誠信,股權之爭出現“合規性”鬧劇就會頻繁發生,從中也凸顯打造一個誠信的市場是多么重要。另一方面,既然相關規章制度由證監會等制訂,那么作為市場的監管者,也是規則的制訂者與執行者,就應該及時糾正那些不合規的行為,以避免剝奪股東權利的鬧劇,最終變成了投資者的悲劇。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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