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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誤讀科斯定理的糾正

2017年04月28日11:58    作者:陳培雄  (0)+1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陳培雄

  人們誤讀科斯定理根源在于錯用衡量標準,誤以為凡是政府處置的就是計劃方式,凡是非政府處置的就是市場方式。科斯定理描述的外部性問題處置,不論是政府處置還是非政府處置,本質上都是計劃方式,與市場方式毫無關系。

  一、科斯定理的起源

  羅納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是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別發表了《企業的性質》和《社會成本問題》兩篇論文,這兩篇論文中的論點后來被人們命名為著名的 “科斯定理”,認為是制度經濟學研究的基礎。“科斯定理”不是科斯自己提出來的,而是另外一位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喬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提出并使用的。

  科斯定理是針對外部性問題提出來的。所謂外部性問題是指一個經濟主體的活動對另一個經濟主體產生的影響。有正面影響也有負面影響,簡稱正外部性或負外部性。暫且我們只考慮負外部性問題,典型的例子就是企業排污對周邊居民的負面影響。

  經濟學界一直關注外部性問題的解決方法。如同法院是訴訟雙方糾紛解決的責任主體一樣,政府也是涉事雙方外部性問題解決的責任主體。也就是說,如果把“外部性問題處置權”視為一種資源,那么這種資源歸屬政府。科斯定理提出之前,一直是政府采用直接干預或間接稅收解決外部性問題,均屬于政府解決外部性問題。科斯定理出來之后,人們似乎感覺找到了政府干預之外的第二條道路解決外部性問題。

  二、科斯定理

  假設涉及外部性問題的兩個經濟主體是甲方和乙方,甲方是負外部性問題產生者。甲方和乙方產生糾紛。過去的做法是依靠政府解決外部性問題(直接干預或通過稅收)。科斯定理提出了一種新的解決方法。科斯定理的基本表述是:當甲乙雙方的談判成本(交易成本)為零時,不論政府把“外部性問題處置權”交由甲方或乙方,在利益驅動下,最終結果一樣。科斯也提出了,如果談判成本不為零,那么交給甲方或乙方,結果會不同。

  科斯定理的核心是提出了一種新的解決辦法,把原本政府處置的外部性問題交由社會處置(這個社會指非政府的涉事雙方)。最多是政府把初始產權界定清楚(指明確交給甲方或乙方),那么由政府處置和社會處置最終效果一樣。由于人們始終把政府處置視為計劃方式,而把非政府機構處置視為市場方法,于是就得出一個簡單結論,科斯開創了一個用社會替代政府,用市場方式替代計劃方式的時代。更有甚者,人們用科斯定理來抨擊政府對市場的干預,似乎找到了政府不應該干預市場的理論依據。

  三、對科斯定理的誤讀

  科斯定理是針對外部性問題提出來的。當我們把“外部性問題處置權”視為資源A時,這個資源A歸屬政府。政府對歸屬于自己的資源A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計劃方式(又稱選擇配置),政府可以在法律框架下對資源A進行任意處置。包括政府直接干預和征稅方式,也包括政府委托第三方處理或涉事雙方自行協商處理;另外一種是市場方式,政府把資源A拿到市場上去交易,必須按照市場規則實行等價值交換。顯然,并非所有資源都能夠市場交易,能夠市場交易的資源必須滿足純經濟類條件,即這個資源是可以用金錢衡量的。由于資源A指的是“外部性問題處置權”,如同法院的審批權一樣,是不能隨意市場交易的。從而我們否定了科斯定理涉及的“外部性問題處置權”可以市場方式解決的觀點。也就是說,科斯定理提出的交由涉事雙方自行解決,仍然是一種計劃方式(選擇配置),與市場方式毫無關系。

  對外部性問題引起糾紛的處理,如同法院審理案件一樣,可以采用法院法庭上判決形式,也可以采用訴訟雙方法庭下調解形式。不論是法庭上判決解決還是法庭下雙方調解解決,均不改變“法院行使判決權”這一性質。政府不論是自己處理還是交由涉事雙方自行協商處理,均不會改變計劃方式性質。

  四、誤讀科斯定理原因分析

  經濟學是研究資源配置的科學。盡管我們經常說資源配置的兩種方式,計劃方式與市場方式,對應的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事實上,西方經濟學并沒有計劃方式一說,甚至也沒有市場經濟概念。西方經濟學主要研究資源的選擇配置,稱經濟學是選擇科學。選擇配置是一種計劃方式,交易配置才是市場方式。選擇配置的方式有很多種,相當于有很多種配置規則,而交易配置的方式只有一種,唯一的市場配置規則。

  由于未能很好區分選擇配置與交易配置,計劃方式與市場方式,使得人們產生一種錯覺,誤以為凡是政府處理的就是計劃方式,凡是非政府處理的就是市場方式。殊不知,不論是政府機構還是非政府機構,均存在對屬于自己資源的兩種處置方式,計劃方式與市場方式。不論是政府機構或非政府機構,經濟主體不是決定計劃還是市場方式的因素。衡量計劃還是市場方式標準包括:(1)資源類型。純經濟類資源即可以用金錢衡量的資源,才能采用市場方式配置;(2)配置方式。計劃方式可以任意分配,而市場方式只能采用唯一的按照價值交換方式。

  科斯定理已經流行半個世紀,人們誤讀了半個世紀。從上述分析看出,人們誤讀科斯定理根源在于錯用衡量標準,誤以為凡是政府處置的就是計劃方式,凡是非政府處置的就是市場方式。科斯定理描述的外部性問題處置,不論是政府處置還是非政府處置,本質上都是計劃方式,與市場方式毫無關系。準確地說,科斯定理并沒有錯,科斯定理的適用范圍很窄,只適用于計劃方式中。錯在人們濫用科斯定理于市場方式之中,這是錯誤的本質。

  進一步追溯,人們誤讀科斯定理的原因是傳統經濟學不區分選擇配置與交易配置,籠統稱為資源配置。關于這一點,已經在“資源配置分類:選擇配置與交易配置”一文中進行了論述。

  (本文作者介紹:廣東省產業發展研究院研究員)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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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關鍵詞: 科斯 外部性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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