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莫開偉
銀行存款失蹤案緣由很復雜,其中潛藏的動機也很險惡,尤其僅憑表象無法判斷出真偽。社會各界不能一看到銀行存款失蹤的案子,就一邊倒地將矛頭指向銀行,指責銀行內控失靈和銀行員工成為“內鬼”,很多時候,背后的真相不是這樣。
近年來,全國各地屢有儲戶存款“失蹤”案披露報端,比如浙江、江蘇、湖南等多地發生銀行存款“失蹤”案件,涉案最高金額高達數億元;這些案件既給存款人造成了一定損失,也給銀行經營聲譽和社會形象帶來了嚴重的負面沖擊。
可據筆者近年對銀行存款“失蹤”案的關注,有些存款失蹤案確系銀行“內鬼”與社會不法之徒合謀所為,將存款人的資金騙至銀行營業場所存入,最后通過其他暗地違法操作手段將資金轉移出去挪著他用或投資,最后由于資金受損無法歸還存款人,使儲戶和銀行蒙受損失,雙方都成了受害者;這讓銀行承擔內控監督失職之責,負責儲戶資金損失亦在情理之中;有些儲戶奔著高額貼息,明知這種存款存在一定風險,卻沖著是在銀行營業場所存款,認為客觀上不存在“被盜”風險,退一萬步即便存款失蹤終歸有銀行“兜底”,存在主觀意識的放松,對這類儲戶的資金損失雖說銀行也負有一定責任,但儲戶本身也應承擔相應損失,不能全賴到銀行身上;尤其一些資金“掮客”與存款戶(企業)沖著巨額高額貼息,雙方合謀串通,只將資金存入銀行作為幌子,然后故意放縱資金需求方(或第三方)將存入的資金挪著他用,存在主觀故意行為,而將銀行資金監管完全避開,由此造成資金收不回的損失之后,遂將銀行也拖入到資金糾紛的漩渦,讓銀行當資金賠償的“冤大頭”,這就屬明顯“詐騙”銀行的行為,這是于情于理于法都允許的。
寫到這里,讓筆者想起前幾日媒體披露陜西某招行高端金葵花客戶470萬元存款不翼而飛的離奇故事,社會輿論一邊倒地指責銀行憑借經營“霸權”地位拒絕給儲戶賠償的“不道義”之舉,可后來即有信息披露該儲戶存款失蹤案存在太多蹊蹺和不合常理的地方,總算讓社會各界重新思索和打量存款失蹤案背后的真相。尤其,更讓筆者難以忘懷、幾年官司仍然未了的湘西酒鬼酒公司的億元存款失蹤案,盡管該案于2016年1月15日,被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判決,涉案6名被告人行為被指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分別判處無期至5年徒刑;而6名涉案當事人全部不服,提出上訴;同年5月5日,湖南省高院進行了二審開庭審理,至今尚無下文。
作為一個旁觀者,避開司法層面不說,我感覺酒鬼酒公司1億元存款失蹤案亦存在太多荒誕離奇,也存在太多讓人不可理解及讓人難以信服的“謎團”,綜合各大媒體的披露,筆者認為應該有三個關鍵部分值得全社會及政府司法部門考量:一是該案到底是民間借貸糾紛還是真的銀行存款失蹤?杭州與湘西遠隔數千里,本來與銀行及資金轉出方是八桿子都打不著邊的,讓人難以理解的是,酒鬼酒公司為何不顧千里跋涉之苦跑到杭州某銀行開戶。這其中的原因也只有一個,為著存款高額貼息是真,存款賣酒上假;且據司法機構披露酒鬼酒公司也確實收到了資金使用方三次匯來的“回報”1940萬元;之后作為資金中介方的羅某在1億元資金順利從銀行柜面轉出之后,竟第一時間給酒鬼酒公司負責銷售的總經理郝某發去短信:“郝總,事已辦妥,萬分感謝,友情后補。”這表明酒鬼酒公司已早知道該存款存入之后一定會被轉移出銀行挪著他用。從這里可看出,1億元存款并不存在被詐騙和盜取的可能,而只是雙方暗地達成的“民間非法融資”的“假把戲”而已。也正好應證了該案所有被告表示:自己做的是“非陽光”資金生意,用的是“購酒+借款+貼息”模式,事先與酒鬼酒供銷公司達成協議并支付了高額利息,該公司對他們使用這筆資金是“默認”的。從這一點看,酒鬼酒公司知道存款會被挪用并放任這一行為,應屬典型民間借貸糾紛案,資金被轉出與銀行應沒有直接關系,只不過資金從銀行“過路”而已。二是存款人是否知道存款存入銀行之后會被第三方轉移出去?如果知道,則該案完全可定性為主觀故意而非客觀因素所致,只是因為酒鬼酒公司的某項內部審計讓資金歸不了位,而迫使資金存入方借助公安司法部門的力量來打壓資金轉移方或使用方,故意掩蓋酒鬼酒公司內部在資金管理上的漏洞或相關人員的某種營私行為。而據披露,酒鬼酒公司其實早已知道該筆存款是會被從銀行轉出去,就連在開戶地都主動放棄銀行安全信息提示,比如據一審判決書顯示,2013年11月,羅某與壽某等人向酒鬼酒供銷公司購買600萬元高價酒,并向酒鬼酒支付645萬元“存貸差”。作為“條件”,壽某要求酒鬼酒供銷公司在杭州某銀行存入1億元,并做出一年內不提前支取、不質押、不轉讓、不掛失、不調查、不開通網銀和電話銀行等“六不承諾”;且在開戶過程中,工作人員曾提醒,開通可以保障自身資金安全的網銀、支付密碼器以及資金變動短信通知等銀行服務,但酒鬼酒供銷公司均不接受,這其實已明擺著是“非陽光資金生意”,也表明酒鬼酒公司故意不開通安全防護手段,有意放縱這1億元存款被轉走。而當資金被轉移出去無法回籠應付不了審計的時候,酒鬼酒公司就倒打一耙,試圖將風險和責任轉嫁給資金轉移使用方和銀行,這無論從哪方面講都說不過去。三是銀行作為承擔賠償連帶責任承一方,是否存在其內控嚴重失靈、相關人員是否在其中充當了“內鬼”?從案件披露看,涉案某銀行網點負責人沒有直接參與資金轉移中的利益分贓,也沒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資金實質性轉移方便;相反,酒鬼酒公司涉及開立賬戶、出售憑證、資金劃付、銀企對賬等業務環節中,該銀行網點都是按照人民銀行相關的管理辦法來實行,手續都是合規合法。所有憑證、印章,經公安部鑒定中心權威鑒定,均為真實有效。而且,為求證開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該開戶行算是盡到了銀行應盡的職責,涉案銀行網點負責人還帶人親自跑到長沙酒鬼酒公司面簽;且該涉案行長聲稱直到案發,才知道其他被告人還有與酒鬼酒供銷公司的協議,對盜蓋印鑒自己完全不知情。尤其,當犯罪嫌疑人拿出偽造對賬單,以應付酒鬼酒,并要該銀行網點負責人配合親手將偽造的對賬單交給銀行營業廳,被當面拒絕,更表明該銀行網點負債人沒有主觀參與假造的故意,與1億元存款被轉移沒有直接聯系。顯然,要把1億元存款被轉移出去受損的“屎”潑到銀行身上,有失公正。
說句題外話,酒鬼酒公司派人陪同公安部門辦案花掉了不菲的費用、一人管幾枚公單、所有相關人員都沒有受到處理,尤其開庭時酒鬼酒公司竟然沒有一人出庭作證,更顯出該案的“獨特”之處了,也更值得社會公眾猜測其中的“貓膩”了。為此,期望更高一級司法機構介入,還原酒鬼酒億元存款失蹤案真相,給相關涉案人員以公正司法裁決,維護司法公正性、威權性和嚴肅性。
可見,銀行存款失蹤案緣由很復雜,其中潛藏的動機也很險惡,尤其僅憑表象無法判斷出真偽;所以,社會各界不能一看到銀行存款失蹤的案子,就一邊倒地將矛頭指向銀行,指責銀行內控失靈和銀行員工成為“內鬼”,很多時候,背后的真相不是這樣,只有通過公正司法才能澄清事實,揭開案件蓋子,真切祈愿銀行不再成為每起存款失蹤案的“冤大頭”。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責任編輯:張文
歡迎關注官方微信“意見領袖”,閱讀更多精彩文章。點擊微信界面右上角的+號,選擇“添加朋友”,輸入意見領袖的微信號“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掃描下方二維碼添加關注。意見領袖將為您提供財經專業領域的專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