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莫開偉
作為社會公眾當每起存款失蹤案發生時,還是先耐著性質等待案件真相揭露之時,再發出自己的感慨,再揮動撻伐的大筆;否則只能把水攪混,讓銀行受到的傷害更深,讓相關涉案人員財產蒙受的損失更大,有時甚至還會付出生命的代價。
每每看到各類媒體曝光銀行存款失蹤案,社會公眾便下意識地認為都是銀行過失造成的,不問青紅皂白地總將矛頭指向銀行,這讓銀行很是受傷,也很是無奈;似乎有一百張嘴也無法辯解得清楚,誰讓銀行是“強勢群體”呢?
然而事實上,銀行存款失蹤案的原因比較復雜,每一起存款失蹤案都有鮮為人知的“真實動機”和頗具演技的故事,直叫人撲朔迷離和眼花繚亂,沒有孫悟空“火眼金睛”的“凡夫俗子”是很難辨別其真偽的。
所以,筆者覺得,作為社會公眾當每起存款失蹤案發生時,還是先耐著性質等待案件真相揭露之時,再發出自己的感慨,再揮動撻伐的大筆;否則只能把水攪混,讓銀行受到的傷害更深,讓相關涉案人員財產蒙受的損失更大,有時甚至還會付出生命的代價,這種事情確實在我們生活中時常上演,并非任意杜撰出的“神話故事”。
說到這里,讓人不僅再次想起湘西酒鬼酒億元存款失蹤案,雖然時間遠去三四年,一些問題人們似乎漸漸淡忘,但案中幾種不合常理的現象,也包括司法審核中的公正性問題,卻一直讓人如梗在喉。
縱觀該案怪事較多,且這些怪事又直接影響案件的定性和司法的公正判決;最為明顯的是,作為構成存款失蹤案的責任共同體,銀行及所有涉案人員都被及時置于法堂之上“熏烤”,而酒鬼酒公司及其參與存款存入某銀行的相關人員卻沒有任何懲處,至今“逍遙法外”,實在難消民眾心中怨氣。因為從存款失蹤案全過程看,沒有酒鬼酒公司相關人員的秘密策劃和串通、積極參與并提供方便,億元存款失蹤案是不可能發生的。顯然,酒鬼酒公司“內鬼”的作為其實才是億元存款失蹤案的真正始作俑者。
除了筆者前文《銀行不該成每起存款失蹤案的“冤大頭”》涉及的有關原因之外,今天在這里將幾個問題著重再次闡述,以供讀者諸君鑒別:
其一,酒鬼酒公司在杭州某銀行開立賬戶之后,1億元資金通過79次網銀轉賬方式匯款,完全屬于化整為零、規避央行有關大額轉賬需進行報備和審核規定之舉,具有主觀故意逃避銀行監管的違法行為,對這種行為司法機關為何不予追究?
其二,酒鬼酒公司獲得高達1940萬元存款利差回報之后,轉入了酒鬼酒公司指定的賬戶,這些賬戶到底是公司賬戶還是有關人員的私人賬戶;且賬務具有完整流程,其財務憑證完全可向社會公布,司法機關為何卻偏偏忽略了這一重要環節?
其三,杭州某公司所謂600萬元購買“洞藏”酒鬼酒到底是真實貿易行為、還僅僅只是一個“貼息存款”的幌子;眾所周知,600萬元購酒款除了本身金額巨大之外,實物也需要發貨、倉儲等流程或現場,尤其需要購貨合同,這些為何司法機關都沒進行取證和查實、在案件審判中也沒有提及?
其四,案發之后,酒鬼酒公司相關人員為何不首先選擇報案而是先找當事人協商歸還存款,這很不符合存款失蹤案先報警的常規,對這個十分反常的現象,司法機關為何不刨根問底,對其進行深挖細查?尤其,公安部門到杭州辦案還由酒鬼酒公司財務老總一路陪同買單,在杭州明顯過高的消費遭人舉報,當地政府至今沒有回應,司法機關為何對這些明顯違規辦案的事情卻充耳不聞?
其五,酒鬼酒公司財務人員嚴重違背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獨自千里赴杭州補蓋公章,竟然公章又被犯罪嫌疑人盜取并偷蓋,這種行為到底是去蓋章還是故意送章讓他們偷蓋,以便為“貼息存款”作天衣無縫之表演?對這種行為司法機構為何不揭開蓋子還愿真相以追究相關財務管理人員的責任?
其六,就在億元案發生之后不久,酒鬼酒公司高層人事變動,這種變動付到底是巧合還是與億元存款失蹤案有關?尤其酒鬼酒公司在億元存款失蹤案中所有當事人都沒有被內部追究行政的、經濟的責任,尤其沒有被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這背后到底有何隱情,讓人不能不猜測這其中是否與掩蓋億元存款失蹤案真相及背后復雜利益鏈條有關?
其七,作為原告方在司法機關判決的庭審中,酒鬼酒公司有關人員為何不出庭作證,且當地司法機構竟然允許這種嚴重違背司法程序的現象在眼皮底下發生,尤其當地司法機構在爭取案件管轄權上不遺余力及先后多次變更罪名,讓人不能不猜測是否司法機構受到當地政府的授意、或受到某種利益的“腐蝕”而出現公然的執法傾斜、以圖達到掩蓋億元存款失蹤案的真相?
顯然,上述問題其實都露出了端倪,這起存款失蹤案并非通常意義上的存款失蹤,也并非真正的存款失蹤,只是資金存入方酒鬼酒公司看到存款被轉移出去之后,一時收不回來應付不了年終審計、尤其怕形成資金損失暴露“貼息存款”背后見不得人的利益勾結,才借助公安司法部門的力量,將資金損失的責任和風險強加給當事銀行和有關資金使用者。
而從現實看,這種將存款失蹤責任強加給銀行的惡劣司法環境一旦形成,會帶來系列很危險的社會后果:首先,從個人方面講,它會導致定性錯誤,最終殃及無辜,使牽涉存款失蹤案的相關人員都被拖下“地獄”,給家庭和生命財產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比如酒鬼酒本應屬民間借貸糾紛,結果被判決為“金融憑證詐騙罪”,讓所謂涉案的富商陳某和杭州某銀行網點負責人方某身陷囹圄,不僅身心受到重創,事業也變得一敗涂地,家庭也妻離子散,真是何等的凄慘。而為此,陳妻多次只身赴湘西請求司法機構及相關部門援助也終未感動“上帝”,現在心力交瘁、萬念俱灰;方妻已實名向中紀委舉報,但至今仍杳無音訊,讓其身心疲憊、倍感沮喪。可見冤假錯案對一個人、一個家庭的危險有多嚴重了。
其次,從銀行方面講,會導致社會對銀行的污名化,嚴重影響銀行社會聲譽和形象,對銀行業務拓展制造嚴重的社會障礙;尤為嚴重的是,銀行承擔本不應該的資金賠付,最終會形成銀行壞賬,加大銀行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如果因此引發社會金融風險導致某些銀行網點機構存款擠兌風波發生,受損失的最終將是存款人,因為銀行資金的最大部分來自公眾的存款,所以社會各界千萬別認為銀行的錢就是國家的,不讓銀行賠就是白不賠,這其實是最糊涂、最危險、最錯誤的認識,極不利于對存款失蹤案危機的真正化解。
再次,從社會層面講,將本不屬于銀行原因導致的存款失蹤案讓銀行擔負賠償之責,危害的不在于銀行賠付資金本身,更在于由此形成社會“羊群效應”,使社會各種不法之徒群起而效仿,千方百計制造各種類似存款失蹤的“假案”,給銀行挖更多、更深的坑,讓銀行深陷資金官司之中,不僅影響銀行正常經營,最為嚴重的是惡化整個社會誠信環境,使銀行與廣大儲戶之間產生嚴重的勝任危機,這將是一個十分可怕的后果。
最后,從司法角度講,存款失蹤案中弄虛作假現象多了,不僅會影響司法的公信力,讓司法機構聲名掃地,加大存款失蹤案糾紛摩擦及社會不穩定因素,釀造經濟領域的刑事犯罪案件;而且存款失蹤案如果一旦被公安司法機構認為“有油水可撈”,便更會扭曲這類案件的公正判決,助長存款失蹤案中的各種暗地利益輸送,最終加劇司法領域的腐敗現象,大大延緩依法治國的歷史進程。
因而,酒鬼酒公司所謂的億元存款失蹤再次向我國司法機構敲響警鐘,一定要摒棄執法中的濃厚的地方保護主義意識,尤其要堅決制止司法中的腐敗行為;否則,不僅會給銀行和社會帶來巨大損失,更會使司法機關自喪民心,更加影響司法公正,這才是最大的、真正的社會危害!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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