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莫開偉
淘汰僵尸企業面臨債務重組、人員安置和資產瓶頸等三大困難,確實符合實際,但在筆者看來,這還不是最關鍵、最核心的問題;政企不分、思想理念模糊、社會輿論壓力等三種“瓶頸”尚未完全破解,才成為制約僵尸企業出清的巨大社會障礙。對此,淘汰僵尸企業應著力從三方面入手:
據披露,國資委已全面梳理出央企需專項處置和治理的“僵尸企業”和特困企業2041戶,涉及資產3萬億元;且在專業人士看來,目前處置僵尸企業遇到的最大困難是債務重組、人員安置和資產瓶頸(11月20日《經濟觀察報》)。
披露的信息表明,我國僵尸企業無論數量還是涉及的資產總額,體量都十分龐大;僵尸企業能否成功出清,既關系到國企改革能否順利推進,更對我國供給側改革及經濟轉型起到決定性的影響:一是僵尸企業占據了相當多金融資源,不淘汰出局,中小微實體經濟融資難、融資貴局面就無法改觀。二是僵尸企業喪失了造血功能,無謂地消耗社會資源, 其存在無法徹底根除發系統性性風險隱患。據上市銀行三季度報披露利潤下降、不良貸款反彈都與僵尸企業存在很大關系。三是僵尸企業已成為影響中國經濟健康運行的毒瘤,不加快淘汰,會遲滯各項經濟改革推進速度。顯然,加快僵尸企業出清,在當下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它是當前經濟工作的重中之重。
而且,淘汰僵尸企業面臨債務重組、人員安置和資產瓶頸等三大困難,確實符合實際,但在筆者看來,這還不是最關鍵、最核心的問題;政企不分、思想理念模糊、社會輿論壓力等三種“瓶頸”尚未完全破解,才成為制約僵尸企業出清的巨大社會障礙。對此,淘汰僵尸企業應著力從這三方面入手:
首先,改變GDP政績考核方式,消除政府對企業繼續“施以援手”的現象,徹底打破政企不分現狀,使政府能大膽、積極地出清僵尸企業。目前僵尸企業難以出局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政府與企業之間千絲萬縷的“利益”聯系無法剪斷,政府在淘汰僵尸企業上總是存在很多顧慮,投鼠忌器,在實施企業兼并重組、產業結構升級和鼓勵企業創新方面會存在“照顧落后”現象;
同時,擔心壓縮退出僵尸企業貸款,有可能使僵尸企業關門倒閉,會引發職工下崗失業;在地方財政收入增速放緩甚至下降情況下,失業救濟等支出將使地方政府面臨更大財政收支壓力,從而對僵尸企業難以痛下“殺手”,千方百計迫使銀行為其提供貸款或財政給予補貼。尤其我國長期以來對地方政府官員考核以GDP增長論英雄,使不少地方政府不愿意企業關閉及破產重組;甚至還通過阻止企業破產,維持表面經濟繁榮、稅收穩定假象,以為自己臉上涂金,換取仕途晉升籌碼。
此外,銀行擔心壓縮退出產能過剩行業貸款有可能使金融機構不能完全收回此前已發放貸款,會引發金融機構不良率上升,在面對壓縮僵尸企業貸款時,就成了口中念念有詞的“菩薩”,不敢真刀見血,甚至暗地給僵尸企業發放貸款,以維持表面虛假經營業績,這一切阻滯了僵尸企業出清渠道的順暢,到了認真解決的時候了。
其次,消除淘汰僵尸企業會引發社會矛盾激化甚至不穩定的模糊思想認識,開動各類宣傳機器向社會各界和僵尸企業解釋清楚其重要性,消除各種思想障礙,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為淘汰僵尸企業掃清道路。目前各級政府在淘汰僵尸企業上,考慮社會穩定因素多于考慮其重要性,缺乏大局意識,在淘汰僵尸企業上總是舉棋不定、瞻前顧后,并總是網開一面;而且,不少僵尸企業首要任務不是考慮如何改革重組、加強經營管理減虧等對企業脫因有利的事情,而是一味追求維持就業現狀和社會穩定。于是,一些國企出問題后,政府不是按市場規律任其關停死亡,而是不遺余力地進行“輸血式”救助。
尤其,政府與企業都抱有“起死回生”幻想,讓僵尸企業做最后一搏。政府與企業對所處困境大都抱有僥幸心理,相信企業總能熬過嚴冬。這種幻象會促使企業想盡辦法茍延殘喘,四處向政府伸手請求援助,政府明里暗里向銀行施壓,促其放貸,而銀行因政府出面認為沒有風險,繼續對僵尸企業輸血。以致目前在淘汰僵尸企業的政策上仍難跳出政府行政求助和銀行信貸資金扶持的“怪圈”,延緩了僵尸企業出清速度,這一切到了該徹底收手的時候了。
再次,消除社會公眾模糊觀念,讓全社會對僵尸企業死亡從思想理念上予以正常接受,產生認同感,并把其看成是一種正常經濟現象,消除淘汰僵尸企業社會輿論壓力。目前,社會公眾在僵尸企業破產上仍持陳舊觀念,對淘汰僵尸企業無形中形成了巨大阻力和壓力:把當前淘汰僵尸企業與1998年國企改革、員工下崗相提并論,并將僵尸企業可能出現的問題片面化和擴大化,不僅增加了各級政府對淘汰僵尸企業的心里壓力,使行動計劃步履維艱;同時也更增強了僵尸企業員工對破產重組、關停并轉僵尸企業的心里抵觸情緒,使各級政府不敢貿然邁開僵尸企業出清步伐,也使不少地方政府在淘汰僵尸企業上裹足不前或原地踏步。
因此,為了促進中國經濟健康運行,政府必須忍痛割愛、下決心動大手術,徹底清除僵尸企業。當然,要讓僵尸企業穩妥退出,還需做好三項工作:一是明確市場破產淘汰功能,及時建立規范的破產、淘汰等退出機制,為僵尸企業破產退出提供完善法律保障。二是完善金融市場風險與收益的多層次體系,建立止損壞賬應對機制,提高金融機構應對僵尸企業破產的能力,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外溢。三是及時完善各項社會保障機制,對破產僵尸企業下崗工人提供培訓和再就業機會,并對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進行養老、醫療等必要的社會救助措施,確保僵尸企業破產“軟著陸”,避免發生社會動蕩。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責任編輯: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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