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國海證券曾因承銷發行同時以自由資金認購了江蘇中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發行的私募債券違約而受到質疑。江蘇中聯物流違約后,國海證券也對江蘇中聯物流提起了訴訟,但案件遲遲未有進展。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二審刑事裁定書解開了這一債券違約背后的真相。
根據判決書顯示,江蘇中聯物流于2006年10月成立,法定代表人陳厚華,由關宏、陳厚華實際控制。2010年至2013年下半年間,江蘇中聯物流因經營不善,連續虧損。2018年7月,中聯物流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被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
江蘇中聯物流又是如何在經營不善,連續虧損的情況下,讓國海證券愿意幫其發行私募債券,并愿意用旗下產品及子公司去持有江蘇中聯物流私募債的呢?
判決書中顯示,2013年下半年,關宏、陳厚華在經營管理中聯物流公司期間,為達到順利發行私募債券、募集資金的目的,在明知公司財務狀況不符合發債要求的情況下,伙同為中聯物流公司代理記賬的劉某某及中聯物流公司財務負責人周某,向承銷券商國海證券提供虛假財務數據,致使國海證券依據上述虛假的財務數據決定對中聯物流公司發行私募債券項目立項。
之后,關宏伙同周某、劉某某通過制作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憑證”等財務憑證及虛假財務報表的方式,虛增公司營業收入及利潤,并通過亞太會計事務所出具了虛增營業收入6.7億余元,虛增利潤1.4億余元,虛增資本公積金6517萬余元的審計報告。
2014年1月,承銷券商國海證券出具了包含上述審計報告數據的《江蘇中聯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
2014年3月至7月,中聯物流公司以上述募集說明書向深圳證劵交易所備案后,先后向國海良時期貨、國海證券、廣西德瑞房地產等三家機構投資者發行兩年期私募債券“13中聯01”、“13中聯02”、“13中聯03”,共計0.9億元。
根據公開信息顯示,國海證券控股的國海良時期貨以自有資金認購了江蘇中聯物流發行的“江蘇中聯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第一期)”免職總額2000萬元的債券,國海證券作為管理人代表管理的“國海金杯安鑫1號”認購了江蘇中聯物流發行的“江蘇中聯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第二期)”,認購債券面值總額為5000萬元。
2016年7月上述債券到期后,江蘇中聯物流無力支付本息,造成國海證券重大損失。
案發后,關宏、周某分別于2017年12月6日和10月13日被抓獲歸案,劉某某經電話通知于2017年11月10日自動投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關宏為江蘇中聯物流發行債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財務人員周某為江蘇中聯物流發行債券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代理記賬人劉某某為幫助江蘇中聯物流發行債券的人員。三人在江蘇中聯物流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欺詐發行債券罪。周某、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
本院還認為,江蘇中聯物流雖構成單位犯罪,但鑒于其已被法院宣告破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不再追訴江蘇中聯物流,故對江蘇中聯物流的關宏和周某不能適用罰金,但劉某某并非江蘇中聯物流的員工,而劉某某又積極參與到關宏等人的共同欺詐發行債券犯罪活動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對劉某某個人判處罰金。
綜上,依法以欺詐發行債券罪分別判處關宏有期徒刑3年;周某判處有期徒刑2年;劉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陳厚華被另案處理,尚未公布判決解決。(云談/文)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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