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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取消發審委 證券法修訂草案有關注冊制的四大新規 來源:新京報
今天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再度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其中對于注冊制改革作出了四方面新規定。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今天,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再度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其中對于注冊制改革作出了四方面新規定。
自2015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于2015年4月、2017年4月、今年4月三次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今天,草案第四次提請審議。
為配合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根據國務院提出的議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5年12月通過了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2018年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又作出決定,將上述授權期限延長至2020年2月29日。
根據上述安排,目前距離注冊制的授權截止期限已經不足80天。因此,自2015年啟動的證券法修改備受關注。
關于注冊制改革,此前三審稿,第二章“證券發行”中增加一節“科創板注冊制的特別規定”,對科創板試點股票發行注冊制作出規定。同時,將現行證券法關于證券發行的專章規定作為“一般規定”,單列一節。
今天,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就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時表示,國務院方面提出,目前科創板注冊制改革主要制度安排基本經受住了市場檢驗,在證券法修訂草案中確立證券發行注冊制已經有了實踐基礎,建議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定位規定證券發行制度,不再規定核準制;同時,為有關板塊、有關證券品種分步實施注冊制的進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間。
據此,草案四審稿對注冊制作出了四方面規定。
其一,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同時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其二,調整證券發行程序,在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證券發行申請注冊的基礎上,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明確按照國務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證券申請,并授權國務院規定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的具體辦法。
其三,強化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要求,增加規定: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其四,為實踐中注冊制的分步實施留出制度空間,增加規定: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新京報記者 王姝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李項玲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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