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想反壟斷案:有期限的價格操縱也違反《反壟斷法》

聯想反壟斷案:有期限的價格操縱也違反《反壟斷法》
2019年12月18日 04:06 第一財經日報

  聯想反壟斷案的 亮點和難點

  11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9月16日做出的一份中止反壟斷調查的處理決定。涉案企業為總部位于北京海淀區的聯想(北京)有限公司。

  決定認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對存在的問題認識較為深刻,提出并積極予以落實的整改措施能夠消除和挽回其行為對競爭造成的不當影響。

  聯想公司承認,在售后維修環節管理過程中,要求品牌授權服務站執行其有關產品最低轉售價格管控的事實,認識到相關行為對競爭產生了不當影響,立即采取廢除控價文件、修訂服務協議等整改措施。

  盡管案件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但鑒于此案在反壟斷領域的典型意義,非常值得梳理和反思。而且,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在決定中指出:如出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將對本案恢復調査。

  亮點:反壟斷同樣存在于分銷行業

  大約兩年前,從2017年11月9日起,當時負責查處北京地區價格壟斷協議的北京市發改委根據舉報,對聯想集團展開調查,原因是自2016年至2017年10月,聯想集團要求品牌授權服務站執行其提出的在一定時期內、部分配件、選件及服務產品的最低轉售價格。

  該案曝光后引起業內廣泛關注。因為該案中的亮點、疑點和難點對《反壟斷法》落實與分銷行業合規都可能產生深遠的影響。

  亮點一:操縱配件、選件和服務產品價格,一樣違反《反壟斷法》。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是被禁止的。一如6月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長安福特的處罰公告中指出的那樣,這類行為“剝奪了下游經銷商的定價自主權,排除、限制了品牌內的競爭,并實際削弱了品牌間的競爭,損害了相關市場的公平競爭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本質上,經營者為其分銷商轉售其產品劃定最低轉售價格,就是在變相組織這些經銷商達成一個橫向的限制價格競爭協議。只不過,與行業協會組織競爭對手之間達成《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禁止的橫向壟斷協議不同,組織下游經銷商橫向限制價格競爭的是上游的廠家或大批發商。但兩者實際效果都是對價格的操縱,都會導致價格信號失真,扭曲供需關系。

  批發價與廠家限制最低轉售價之間的價差,可以讓經銷商獲得缺少競爭約束的壟斷利潤。這不僅容易吸引經銷商盲目投資加盟這類有最低轉售價格限制的分銷鏈,而且還容易促使經銷商更樂于同時兼營多品牌分銷業務,進一步削弱品牌間的競爭,擴大壟斷利潤。在這種背景下,上游廠商也會更傾向于在市場需求增長的宏觀預期下,盲目擴產,以產定銷,大肆向經銷商壓庫存,搭售非暢銷產品。

  亮點二:有期限的價格操縱同樣違反《反壟斷法》。

  根據中止調查決定,聯想集團對涉案配件、選件、服務產品最低轉售價格的限制雖然是有期限的,但仍舊因為違反《反壟斷法》需要整改。

  以往各行業被反壟斷執法機構查處的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都是長期的,例如2019年公布的長安福特案所涉違法行為至少可以追溯至2013年,而2013年2月四川省發改委按罰款下限處罰的四川宜賓五糧液案,所涉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則可追溯到2009年。

  具體到聯想案,雖然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中止調查決定中沒有明確說明,但很顯然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從2016年至2017年10月,長達22個月,不僅超出了《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期假設的9月時長,已經達到嚴重限制競爭的程度,不再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免于禁止的條件;而且接受聯想集團最低轉售價格限制的服務站點也顯然不屬于《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意義上的“中間商”。

  由此可見,雖然理論上任何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都存在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五條免于禁止的可能性,但是在具體實施前,仍需要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咨詢,或者選擇“返點”或獎勵措施等其他替代方式,來激勵經銷商推廣其產品、提供必要的售前、售后服務,在相關服務質量上積極開展競爭,以高質量的服務而非高價來提升品牌形象。

  難點:消費者維權難

  眾所周知,反壟斷執法是為了保護市場競爭秩序,捍衛消費者利益。但鮮為人知的是:自《反壟斷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以來,雖然許多行業都曾有過反壟斷執法案例,但迄今為止仍沒有任何一位消費者,在受到競爭者間價格壟斷協議或者廠商與下游分銷商間的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損害后,獲得賠償。

  即便在反壟斷執法機構公布了對違反《反壟斷法》的經營者做出的處罰決定,消費者在請求法院支持其向違法經營者主張民事賠償時,也可能面臨舉證難的問題。

  具體到聯想案,如果最終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因為聯想集團履行了其承諾的整改措施,最終對其做出終止調查的處理決定,不對其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是否違反《反壟斷法》第十四條做出明確的說明,一如在中止對聯想集團的反壟斷調查決定中那樣,那么法院是否僅僅根據對聯想中止或終止反壟斷調查的處理決定,就可以直接認定其違反《反壟斷法》第十四條且無法適用該法第十五條豁免禁止的規定呢?這仍是個尚未解決的問題,國內仍缺乏明確規定。

  但是,201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在再審海南裕泰科技飼料有限責任公司訴海南省物價局案的裁定中要求:調查舉證能力弱的消費者、經銷商等作為原告,在起訴廠商從事限制最低轉售價格時需要額外證明——該廠商所從事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導致了限制競爭;而取證調查能力更強的反壟斷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并不需要進行這樣的舉證和論證。但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必然會導致消費者或經銷商難以憑借自身的力量舉證實施限制最低轉售價格的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第十四條,并請求法院支持其賠償請求。

  在上述背景下,如果反壟斷執法機構因為種種原因,不受理消費者或經銷商的舉報;或者雖立案調查,但不做出處罰決定,而是選擇僅簡略公開中止調查或終止調查決定,后兩者又不能被法院視為認定涉案企業違反《反壟斷法》的直接證據,那么消費者或經銷商都將很難通過自己的能力來舉證涉案企業違反《反壟斷法》。

  應更好發揮預防壟斷行為效果

  所以,中止對公司的反壟斷調查,以整改取代罰款,不僅對之前因為實施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而被處罰的經營者有失公平,對其他做好了反壟斷法合規的企業也有失公平,更容易給心存僥幸的經營者留下違法成本低廉的錯誤印象。

  “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已然寫入了10月22日國務院頒布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聯想案恰好是該條例頒布后公開的重大反壟斷執法案件。最終該案如何才能辦好,才能經受時間的檢驗,又如何舉一反三,更好地發揮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的效果,是我國反壟斷執法者值得認真思考的。

  (作者系同濟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責任編輯:張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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