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評論:網絡搶票 “中間商賺差價”合法嗎?

人民日報評論:網絡搶票 “中間商賺差價”合法嗎?
2019年12月18日 00:24 人民日報

  原標題:網絡搶票,“中間商賺差價”合法嗎?丨睡前聊一會兒

  來源:人民日報評論

  又到一年春運時。一張張小小的車票,是千萬歸鄉人的牽掛。2020年春運的火車票已正式開售,這場世界最大規模人口遷徙的背后,是為了買到熱門車次火車票的“搶票大戰”。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通宵排隊的現象早已一去不復返,購票從線下轉移到了線上,孕育了各式各樣的搶票形態,也滋生了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今天,咱們來聊聊網絡搶票這個話題。

  前不久,有關倒賣車票罪的庭審直播,以爭議的姿態進入人們的視野。一名江西青年劉某在沒有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非法購買935個12306網站實名注冊賬號,通過搶票軟件,收取傭金替人搶票3700余張,個人獲利30余萬元。二審中,訴辨雙方圍繞劉某的行為究竟是“倒賣”還是“代購”、利用搶票軟件購票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等焦點展開辯論。最終,庭審持續了兩個半小時,法官表示將擇日宣判。

  盡管該案還未宣判,尚需等待結果,但人們通過這場訴辨,知曉了什么是倒賣車票罪,即根據刑法規定,“倒賣車票、船票罪,是指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知曉了什么條件下構成“情節嚴重”,即根據1999年最高法制定的司法解釋,“情節嚴重”認定的標準是票面數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2000元以上。從這個意義而言,這場庭審無異于一場普法公開課。事實上,2006年至今,中國裁判文書網已經公布108起由基層法院判決的倒賣車票刑事案件。其中,自2012年元旦全國所有旅客列車實行車票實名制以來,共計判決103起。這些案件都在警醒我們,任何人都必須辦事循法,法律面前沒有僥幸。

  然而,真正引發輿論關注的是一個疑惑:同樣是收取傭金的搶票行為,攜程等第三方網絡代購車票平臺以加速包等形式的收費搶票是不是也構成違法?關于這個問題,檢察院提供了關于攜程等第三方平臺經營范圍包含票務經營行為的證明,并且,劉某舉報攜程網、飛豬網、微信、高鐵管家等搶票軟件后,公安機關回復是查實無據。但這樣的回復,并未消除爭議。從早前的“好友助力”、購買“加速包”,到后來的購買會員提供搶票服務、購買“保險套餐”提高搶票成功率……面對巨大的搶票市場,第三方平臺花樣不斷翻新,使得爭議不止,難有定論。可以說,一系列新變化新特點,導致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不能完全適應,需要作出細化規定和相應調整。

  高鐵網從“四縱四橫”向“八縱八橫”不斷邁進,12306候補購票服務已覆蓋所有車次,電子客票讓廣大旅客購票取票、驗票乘車更加方便快捷,種種措施都體現了政府和市場加大供給力度,優化春運等節假日調配的嘗試和努力。在軟硬件升級的同時,我們期待網絡搶票相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的便捷出行和自由購票的平等選擇權。

  這正是:春運回家搶車票,莫要迷信加速包;加大供給優制度,出行舒心沒煩惱。

  (文 | 鄒翔)

責任編輯:張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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